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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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房屋相邻。

由于两家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较窄,仅为一条不足1米的通道。

多年来,甲乙两家均能和平相处,共同使用该通道。

然而,随着乙家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甲家出入变得十分不便。

甲乙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家因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新建楼房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其出入,要求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

乙则认为,新建楼房合法合规,且已与邻居丙、丁两家协商,不影响其他邻居。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系两家共同使用,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影响了甲家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以保障甲家出入。

四、案例分析(一)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为两家共同使用。

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实影响了甲家出入。

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相邻关系原则,旨在平衡甲乙两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物权法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乙新建楼房虽合法合规,但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损害了甲家利益。

2. 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了甲家利益。

3.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法律案例加解析民法典(3篇)

法律案例加解析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对李某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无异议,但对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李某在婚姻期间有过错,应多分财产;而李某则认为双方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3. 夫妻过错与财产分割的关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三)照顾无过错方;(四)照顾生产经营;(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产经营、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28岁,上班族。

2019年5月,张某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无损坏,押金无息退还。

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遂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李某搬离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面裂缝、地板损坏等。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损坏并非自己造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确实存在,且损失金额为2000元。

李某则辩称,房屋损坏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使用不当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

1.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而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搬离房屋时,房屋存在多处损坏,但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因此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案例一:财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明是好朋友,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小明离开了公司,并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某某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返还公司资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小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小明转移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时,某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返还公司资金,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将支付购房款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支付完购房款项后,小红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某某无法合法拥有该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小红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小红未按时履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并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某某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要求赔偿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经过:某某与小王是邻居,他们之间存在一段恩怨。

一天,小王突然持械袭击某某,导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残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采取暴力手段对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某某受伤并留下残疾,属于侵权行为,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残疾程度,并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2018年11月,张某发现李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并进行了装修。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居住,并未造成房屋损坏,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房屋?2. 如果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李某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居住,并未造成房屋损坏,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张某因李某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法院根据房屋装修费用、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转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民法经典案例案例一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

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

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

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案例一】(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

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

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

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二】(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百货商店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买卖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即要求王强补足价款或者变更、撤销该合同。

如果该合同予以变更,王强也有权要求百货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王强对该买卖合同的撤销不存在过错,而商店存在过错。

此外,如果百货商店主张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则只能在该撤销合同成立后1年内行使。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的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李某承担,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

租赁期间,张某按时支付租金,但李某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出现多处损坏。

2013年12月,张某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支付维修费用2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发票。

2014年11月,租赁期满,张某提出以原租金继续租赁该房屋,并愿意支付同等租金。

李某同意继续租赁,但要求张某支付相当于两年租金的押金。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遂拒绝支付押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押金,并赔偿其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居住安全。

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损坏,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自行支付维修费用,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李某应予以认可。

关于押金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押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相当于两年租金的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押金,并赔偿张某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居住安全,未履行维修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带解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女,40岁,某公司职员。

2010年,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乙。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乙发现涉案房产存在一宗未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由丙公司持有。

被告乙遂要求原告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原告甲认为,其并不知情,且在合同签订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乙将原告甲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 定金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乙已支付定金。

3. 房产证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归原告甲所有。

被告乙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登记查询结果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

2. 丙公司与原告甲签订的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甲是抵押权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乙发现涉案房产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原告甲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无瑕疵房产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甲的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但其在合同签订前有义务对涉案房产进行合理调查,以确保房屋无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告甲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充分调查,存在过失,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甲向被告乙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被告乙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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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 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案例5: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10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案例11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

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

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

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 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

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案例12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案例13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

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案例14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

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

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

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

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

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案例15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案例16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

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

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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