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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遗址遗存的保护利用现状与对策

抗日战争遗址遗存的保护利用现状与对策作者:谭玉龙来源:《学理论·下》2020年第08期摘要: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中国军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在这一过程中为后人留下了诸如军事工事、指挥机关、纪念碑刻、烈士陵园、墓地及后期修建的纪念馆园等抗战遗址遗存。
然而通过田野调查和访谈深刻地感受到抗战遗址遗存的保护和利用现状不容乐观,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铭记历史、传承抗战精神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更加科学地保护、更加合理地利用抗战遗址遗存。
关键词:宜昌;抗战;遗址遗存;抗战精神中图分类号:K26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8-0090-02武汉沦陷后,宜昌成为拱卫陪都重庆的门户,为了拱卫陪都安危,中国军队曾在宜昌至巫山间构筑了坚固的军事防御体系,中日两军在此区域对峙长达六年之久,期间先后发生了枣宜会战、鄂西会战两次大型会战。
无论是物资转运还是军事斗争,都在宜昌地区留下了丰厚的抗战文化遗产,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影响重大、意义特殊的抗战遗址群,在全国的抗战遗址遗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将宜昌地区的抗战遗址遗存作为样本,调查抗战遗址遗存当前保护利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对策建议。
一、全面抗战时期留下了丰厚的遗址通过田野调查,结合档案文献资料的记载,发现枣宜会战和鄂西会战的主战场,即宜昌地区存在大量的抗战遗址遗存。
在宜昌地区北起远安、南至五峰,东自当阳、西迄秭归已发现军事工事、指挥机关、纪念碑刻、烈士陵园、运输道路等仍保存较为完好的抗战遗址64处。
1.军事工事。
主要有碉堡、战壕、炮楼、暗道、机场和弹药存放地等,其中数量最多、保存最完好的是碉堡。
军事既有日军工事,也有国军工事。
如当阳市庙前镇的曹坡日军工事,这是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保存较为完好的日军工事;它是抗战时期日军为阻击由保康、南漳一线南下宜昌的中国军队,强征民力所修建。
具有代表性的中国军事工事则有枝江市白洋镇的“三民堡”,即民权堡、民生堡、民族堡,后在枣宜会战中用于阻击日军的进攻,并部分被日军炮火损坏。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21
【摘要】《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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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重庆警备区【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有关单位:抗战遗址是我市弥足珍贵、最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是重庆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支撑,是重庆历史文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好抗战遗址的现实价值,警醒世人不忘历史、珍爱和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抗战遗址修缮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基础工作,编制完善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加大抗战遗址修缮保护力度,提升抗战遗址保护利用水平,到2017年实施抗战遗址修缮保护项目50个(见附件)。
(一)加强抗战遗址保护“四有”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置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牌,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管理机构,完善抗战遗址文物记录档案。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认真落实相关保护管理措施,确保到2017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二)加快编制抗战遗址保护规划。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区域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抗战遗址保护修缮力度。
加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立项前期工作,扎实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储备和修缮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工作。
到2017年,全市抗战遗址险情排除率达到100%,抗战遗址得到有效维修,全市抗战遗址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市政府拟制定政府规章《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
为使该办法的制定工作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送审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6月9日附件: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办法(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简称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围历史风貌。
第三条[保护原则] 抗战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战遗址保护的领导,将抗战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抗战遗址保护协调机制,将抗战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本辖区内的抗战遗址日常巡查工作。
重庆抗战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家 民 族 危 难 时 刻 , 同 抵 抗 外 敌 的 决 心 和 勇 气 。 庆 共 重 的抗 战 陪 都 文 化 在 重 庆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中 最 富 有 价 值 和 代 表 性 , 重 庆 走 向 世 界 的 又 一 张 名 片 , 重 庆 都 是 是 市 文 化 旅 游 开 发 的 核 心 内容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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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 战 化 保 对 重抗文遗的护策
口 葛雅 兰
2 0 重 庆 两 会 期 间 , 重 庆 市 台 湾 同 胞 投 资 企 01  ̄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林 成 功 提 出 :重 庆 抗 战 文 物 要 加 强 保 护 并 作 一 些 创 意 创 新 ,以 促 进 两 岸 感 情 和 两 岸 交 流 观 光 , 引更 多 台 湾 同胞 到 重 庆 来 。 吸 林 成 功 代 表 所 关 注 的 正 是 重 庆 独 一 无 二 的 文 化 资 源—— 抗 战文 化 资源 。 何 开发重 庆抗 战 资源 , 如 吸 引更 多 台湾 及 海 外 游 客 , 者 谈 一 些 粗 浅 的 看 法 。 笔 重 庆 作 为 直 辖 市 还 很 年 轻 ,但 是 作 为 国 家 二 级
、
抗 战 文 化 的 形 成
重 庆在抗 战 期 间和解 放前 , 有 “ 都 ” 身份 。 具 双 的 从 1 3 年 l 月 中华 民 国 国 民 政 府 ( 称 “ 府 ” 97 1 简 国 )
发 布 《 民 政 府 移 驻 重 庆 宣 言 》 1 4 年 遗 址 的 损 坏 严 重 。 重 庆 大 量 抗 战
世 界 。 抗 战 爆 发 后 , 国 13以 上 的 高 等 院 校 ( 0 全 / 4余 所 ) 23以 上 的 军 事 工 业 ,0 的 专 家 学 者 如 郭 沫 ,/ 9% 若 、 盾 、 舍 、 禺 、 衍 、 克 家 、 心 等 文 艺 界 人 茅 老 曹 夏 臧 冰
重庆抗战文化资源保护_开发的现状与对策

第29卷第6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11月Vol.29No.6Journal of Southw 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v.,2003重庆抗战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现状与对策潘洵(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重庆市400715)摘要:抗战文化资源是重庆历史文化名城最富价值、最有代表性的资源。
长期以来,除极少数革命文化资源外,这一宝贵财富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开发工作严重滞后。
重庆抗战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专门的保护、开发规划和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抗战文化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保护与开发的数量不多、范围过窄,类型单一,保护与开发的重点局限于革命遗址遗迹。
保护重庆抗战文化资源的对策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与建设之间的关系,全面调查资源,确定保护分级,建立重庆抗战文化保护区。
开发重庆抗战文化资源的对策是:坚持科学合理的开发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规划,建立行之有效的开发保障体系。
关键词:抗战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对策中图分类号:G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3)06-0055-06重庆是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抗战文化资源是重庆历史文化名城最富价值、最有代表性的资源,也是重庆城市发展的一笔宝贵财富。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重庆市虽然在抗战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关于保护、开发抗战文化资源的呼声时有所闻。
但就总体而言,对这项工作还重视不够,规划不力,投入不足。
由于保护措施不力,不少文化资源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带的一些遗址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而损毁、破坏严重;由于没有科学规划,目前开发设计的产品大多数档次不高,吸引力不强,没有形成精品,其丰富的遗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和体现,保护与开发工作任重道远。
重庆市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与思考

重庆市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与思考
抗战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为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尊严,人民军队和广大民众经历了艰苦卓绝的斗争。
在抗战时期,重庆市巴南区作为重要的军事前线,曾经发生了许多英勇的战斗。
为了保护这些抗战遗址,准确传承历史记忆,需要重视保护工作并合理加以利用。
作为全国抗战时期主要城市之一,重庆市的巴南区曾经是中国革命的领导中心之一,也是重要的军事前线,曾经发生了许多英勇善战的战斗,留下了许多珍贵而宝贵的历史遗迹。
保护这些遗址和纪念物,是保护历史和文化、传承精神和文明的责任,也是传递历史和凝聚民族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历史意识和文化素养。
通过举办相关的展览、讲座和文化活动,增强人们对抗战历史的认知和理解,激发对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以及维护和平与祈愿的情感。
其次要加强具体的保护工作。
这包括维护现有的纪念馆和遗址,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地点的安保工作。
对于一些较为脆弱和易损的遗迹,应该考虑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避免遗址的破坏和流失。
最后应该合理利用这些抗战遗址,通过适度地改造和提升,成为区域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
这样不仅有利于推动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传承抗战精神,成为国民教育重要的实践教材。
总之,保护和传承抗战遗址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力,需要放眼长远、注重实效的工作策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保护历史遗产,防止历史被淡化和遗忘,更好地传递抗战精神和民族文明。
重庆市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与思考

重庆市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与思考重庆市巴南区是我国重要的抗战遗址保护地,这里保存着大量珍贵的历史遗迹和文物。
如何保护这些遗址,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珍视这段历史,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思考角度展开讨论。
一、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现状巴南区是重庆抗战时期的主战场之一,许多战争遗址在这里留下,是抗战历史的见证者。
目前,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许多遗址被列入了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和修复。
龙洲湾烽火台、江津新华浦抗战遗址等重要的抗战遗址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修复工作,其中有的还建立了展览馆,向公众展示了抗战时期的历史场景和重要事件。
这些保护工作为后人了解抗战史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和历史资料。
二、巴南区抗战遗址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巴南区抗战遗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抗战遗址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抗战遗址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保护工作中投入不足,遗址保护工作的优先级较低。
2. 抗战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矛盾。
一些抗战遗址所在地可能有着重要的开发和利用价值,而当地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常常影响了抗战遗址的保护工作。
3. 抗战遗址的管理存在不足。
管理办法不成熟、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都影响了抗战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巴南区抗战遗址保护的思考既然存在问题,就需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巴南区抗战遗址的保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1. 加强保护意识,提高大众参与度。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抗战遗址保护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这些历史遗迹。
2. 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抗战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确保遗址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3. 打造文化旅游体验区。
将抗战遗址建设成为具有教育和旅游功能的文化体验区,吸引更多的游客和学生前来参观学习,既能增加地方经济收入,又可以加强对抗战历史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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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_0257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_0257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下文是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第四条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抗战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相关保护利用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抗战遗址保护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抗战遗址宣传,对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抗战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损毁抗战遗址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
第八条对在抗战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九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进行专项调查,全面、系统记录抗战遗址。
第十条建立抗战遗址名录。
市人民政府将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抗战遗址列入《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抗战遗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二)与抗日战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
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抗战遗址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战遗址设立保护标志。
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包括抗战遗址名称、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内容。
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经认定发现新的抗战遗址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抗战遗址灭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重庆市抗战遗址名录》,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抗战遗址保护需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抗战遗址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应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时,应当对分布集中的抗战遗址划定片区,实行片区整体保护。
抗战遗址片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每一处抗战遗址片区分别编制片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进行管理。
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实施迁移保护。
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擅自迁移抗战遗址;禁止拆除抗战遗址。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抗战遗址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容积率,抗战遗址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和绿地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涉及抗战遗址的,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职能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抗战遗址应当提出保护建议。
第二十条抗战遗址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抗战遗址,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
没有保护管理机构属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抗战遗址,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三)土地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负责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二)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不得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四)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缮、保养抗战遗址所产生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抗战遗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保护责任人发出保护通知书,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抗战遗址保护义务。
保护通知书应当包含该抗战遗址的保护措施、安全防范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抗战遗址修缮、保养的技术导则。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导则做好抗战遗址的修缮、保养,保证抗战遗址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战遗址评估机制,对抗战遗址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保护抗战遗址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二)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三)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四)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第二十七条在保证抗战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抗战遗址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开展地方文化研究,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抗战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抗战遗址旅游开发内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指导旅游经营者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抗战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作城市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牌等,应当结合抗战遗址特点和分布情况包含抗战遗址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抗战遗址类博物馆结合本单位特点,发挥抗战遗址作用,积极参与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和社区文化建设。
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抗战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制作播放抗战文化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传播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开展抗战遗址、抗战文化科学研究,促进抗战遗址保护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抗战文化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二)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三)对外开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抗战遗址开展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利用抗战遗址开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不诚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二)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抗战遗址保护责任人在对抗战遗址进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二)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三)损毁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五)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六)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