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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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作用1.累积投票制的定义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1.推导过程的准备2.具体推导过程3.推导结果的解读三、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应用1.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背景2.我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情况3.我国累积投票制的效果和影响正文: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在公司和组织的选举中广泛应用的制度,它有助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过程,以及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它允许股东将他们的选票累积起来,用于选举董事或监事。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操控选举结果,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推导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1.推导过程的准备: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东的投票权和公司的选举规则。

在此基础上,我们设定一些变量,如V表示股东的投票权,N表示董事或监事的席位。

2.具体推导过程:根据公司的选举规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V和N的方程。

通过求解这个方程,我们可以得到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3.推导结果的解读:根据计算公式,我们可以了解到,累积投票制实际上是一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席位的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投票权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而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背景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累积投票制主要应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

从实施效果来看,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提高了选举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可能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效率降低等。

综上所述,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有益的投票制度,通过计算公式的推导,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原理。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

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

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

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简介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2.累积投票制公式3.举例说明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四、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累积投票制简介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中用于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投票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累积起来,投票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股东能够在选举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在传统的投票制度中,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与当选概率成正比。

设候选人A 获得的票数为X1,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为X2,候选人数为N,则有:X1 / X2 = N1 / N2其中,N1为候选人A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N2为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

2.累积投票制公式在累积投票制中,股东可以累积投票权。

假设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为V,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1,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2,则有:C1 = V * (X1 / (X1 + X2))C2 = V * (X2 / (X1 + X2))其中,X1和X2分别为候选人A和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

3.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公司有100股,股东可以累积投票。

候选人A的基本票数为30,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为20。

股东投票时,可以将票数累积起来。

假设股东拥有100股,则有: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1 = 100 * (30 / (30 + 20)) = 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2 = 100 * (20 / (30 + 20)) = 40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40。

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候选人A和候选人B分别当选。

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充分体现股东意愿,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

- 鼓励优秀候选人参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发展,现代公司权力逐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

谁掌控了董事会,就意味着谁能通过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一般运营与业务执行,实现自己的意志。

所以选举董事采取什么方式更为公正,一度成为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

于是,累积投票制度适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累积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中小股东代表也能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运作。

终于,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董事选举制度出现在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在我国实践中,累积投票制度尚属一项年轻的制度,且由外国泊来,加上累积投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所以,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若干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拟从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的对比谈起,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研究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讨论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争论,结合累积投票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国情,研究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略。

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概述。

首先,本部分通过比较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在选举结果上差异,说明要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司管理平等化和民主化就不能盲目坚持一股一权制度和资本多数决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董事选举制度作出修正。

其次,本部分探讨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我国内地缘起与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累积投票的立法模式经历了由最初的强制性立法发展到许可性立法的发展规律。

再次,本部分讨论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

累积投票的数学公式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累积投票制度,计算出要选出对应席位所需的最少的持股比例,帮助股东们制定最佳的投票策略,同时,也让股东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待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对小股东选举自己的董事代表越有利。

第二部分围绕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讨论。

自累积投票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声音,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评价也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否定派,另一派则为肯定派。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法律规定,包括其起源、发展、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累积投票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累积投票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18世纪末,英国股东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为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英国法律开始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2. 发展20世纪初,美国开始借鉴英国经验,在州一级立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随后,美国联邦法律也予以确认。

在我国,累积投票制度最早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

三、累积投票法律依据1.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累积投票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累积投票适用范围累积投票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况。

五、累积投票实施程序1. 提案阶段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表决阶段(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3)股东大会按照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3. 公示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六、累积投票法律效力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2. 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适用于一些具有多个选举职位的选举,如议会选举、学生会选举、社团干部选举等。

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而不仅仅限于给一个人投票,最后被选中的候选人是得票数最多的几个候选人。

在一些情况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可以增加选举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使选民有更大的选择权。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这可能导致有些选民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使得更多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举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下,只有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可以当选,这可能导致一些少数群体的意愿无法得到体现。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多个候选人可以当选,这样可以增加各种不同党派、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性。

同时,累积投票制还可以增加女性、少数民族和少数派的机会,使得选举更加多元化和平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民的选举意愿不够明确或发生混淆。

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如果选民没有清晰的判断和意愿,可能会出现随意投票或粉墨登场的情况,这可能对选举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多数派。

由于累积投票制可以让选民为多个候选人投票,大多数人往往会选择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从而导致一些少数派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这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分裂和不公平感。

此外,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还需要考虑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的改进。

选民需要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累积投票制,以避免滥用或误用。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票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选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投票,并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以增加选举公平性和代表性的制度,但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适当的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改进,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好地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

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街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

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

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性质;价值;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3-0100-05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此次修改的一部分,《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以应对我国长期以来因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导致的“一股独大”以致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管理层选举的事实。

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公司立法顺应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其实效而不应沦为“聋子的耳朵”,制度价值的实现不能单纯依靠原则性规定而有赖于制度的具体化与明确化。

然而,《公司法》本应就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诸多问题加以明确却被立法者漠视,也未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加以体现,其效用能否充分发挥让人担忧。

要充分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必须了解该制度的性质和价值、掌握其基本内涵,从而梳理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合理的制度设计加以具体化,否则,易因盲目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适用上的差异与混乱,以致制度确立之完善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立法目的落空,乃至公众产生对此次《公司法》修正意图的怀疑。

基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探寻实现公司累积投票制效用的具体路径。

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性质与价值分析(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分析作为与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相对应的一种公司投票制度,公司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管理者(通常指董事或监事)时,依据累积投票的方法,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管理者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累积,股东既可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亦可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来决定当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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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200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累积投票制应用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

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

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

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

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

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

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

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别持股6%和 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也是如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如上例中的二股东和联合行动的三股东与四股东。

另外,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

从理论上讲,在大小股东充分博弈的情况下,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X)与参加投票的总表决权数(S)成正比,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D)成反比,即X=S/(D+1)+1 。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关于等额选举现象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目前的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显然,在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下,一般小股东甚至连将其中意的人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通过累积投票来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争夺席位了。

结果就造成目前用累积投票等额选举钦定候选人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尴尬局面。

因此,有必要改进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明确累积投票制必须实行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要求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参照对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资格要求,将享有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提案权的股东资格由持股5%相应降至持股1%。

关于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的问题如前所述,在累积投票制下,选出一名董(监)事所需最低票数是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成反比的。

换句话说,拟选出的人数越多,小股东的意志越有可能得到反映。

这就引出是否可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以扩大选举范围的问题。

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在我国至少不是一个从未涉足的领域。

为尽可能体现引入累积投票制的宗旨,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

关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建议方案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时加入下述内容:第X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X+1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以差额选举为原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X+2条: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第X+3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X+4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

【公司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应当结合当选候选人的得票顺序及其个人意愿,事先明确有关候选人是作为董事还是监事当选的问题。

】第X+5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严格说来,累积投票制与《公司法》关于董(监)事选举的直接投票制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董(监)事选举应当逐项表决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此问题在《公司法》修改后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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