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投票制
论述累计投票制度

论述累计投票制度一、引言累计投票制度是一种常见的选举制度,它允许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
这种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组织和机构的选举中,例如政治党派、学校、企业等。
本文将详细论述累计投票制度的定义、优缺点以及如何实施。
二、定义累计投票制度是指在一次选举中,每位选民可以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的制度。
这意味着,每位选民可以选择支持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若干候选人,并将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加。
最终,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将获得胜利。
三、优点1. 代表性更强:累计投票制度可以确保更多不同派别和意见的代表进入议会或其他组织。
这也有助于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2. 节约时间和金钱:相对于其他投票方式,累计投票可以减少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的浪费。
因为只需要进行一次投票即可选择多个代表。
3. 增强参与感:由于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多个代表,这种投票方式可以增强选民的参与感。
选民可以更好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并对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感到更有信心。
四、缺点1. 复杂性高:累计投票制度相对于其他投票方式来说,需要更多的解释和指导。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选民不理解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2. 候选人之间竞争激烈:由于每位选民可以选择多个候选人,这可能会导致候选人之间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因为每个候选人都需要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者。
3. 可能会出现偏颇:如果某些候选人在某个群体中非常受欢迎,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累计投票中获得超过应有的支持。
这也可能导致其他候选人被忽略或者被低估。
五、如何实施1. 宣传教育:为了确保所有选民都理解和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组织方应该提供充分而明确的宣传教育。
2. 投票规则:组织方应该制定清晰的投票规则,以确保每个选民都能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3. 票数统计:组织方应该采用透明和公正的方式统计选票,并及时公布结果。
4. 候选人竞争:为了避免候选人之间过度竞争,组织方可以制定一些规则来限制候选人的宣传和活动。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累计投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投票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主参与方式。
而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投票选择或决定事物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安排。
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累计投票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其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建议。
二、累计投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民主参与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到投票中来,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
这样可以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决策中来,增加了民主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 维护社会稳定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因为投票过程不完善或是存在漏洞而导致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这样的制度可以帮助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选举中的造假和作弊等问题。
3. 促进政府效能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
通过投票,政府可以了解公民对于政策的意见和诉求,从而及时调整政策和方案,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4. 保障人权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益。
公民通过投票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其个人利益和权益。
5. 促进社会进步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投票,社会各界可以更好地协商和合作,促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
三、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累计投票管理制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这其中包括:1. 投票欺诈在选举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人利用某些手段进行投票作弊,从而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公正性。
2. 投票环境在一些地区,由于环境或者安全原因,可能存在投票环境不够和平和稳定的情况。
3. 选民教育有些选民对于投票的意义和流程不太清楚,导致纷繁的选民教育工作。
4. 监管不足在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监管不足或是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选举环节不够公开和透明。
以上这些问题和挑战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改进,以建立更加健全的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指选民在多个职位上投票,而不是只投一次票。
这种制度是为了确保选举结果更公正、更准确,并让选民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首先,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民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候选人在各个职位上的表现进行选择。
如果只有一次投票机会,选民可能会因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而放弃支持自己真正喜欢的候选人。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选民可以通过对候选人在不同职位上的评估,选择自己最喜欢、最合适的候选人。
其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提高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在传统的一次性投票制度中,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往往能够获得绝大多数的选票,而其他候选人则很难获得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来,选举结果可能会偏向于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通过允许选民对多个候选人进行投票,缓解这个问题,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
再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候选人的多样性。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往往只能选择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导致少数候选人难以获得支持。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选择多个候选人,从而为那些不太受欢迎但具有实力的候选人提供机会。
这样一来,候选人的种类和质量都能够得到保证,选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选举结果也更加多元化。
最后,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人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只能在选举日去投票站进行一次性的投票,而在其他时间内对选举没有太多的参与度。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在选举周期内,通过观察和评估候选人的表现,做出更加理性和准确的投票决策。
这样一来,选民会更加关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对选举的归属感和对候选人的监督能力。
总的来说,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举结果更加公正、准确和多元化,提高选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这个制度下,选民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候选人也可以获得更公正的竞选机会。
因此,可以说累计投票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民主的选举制度至关重要。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是一种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与民主。
累计投票制度允许选民将自己的选票投给多个候选人,而不仅仅限于一人一票的原则。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较广泛的代表性和多元化的政治参与。
累计投票制度的优点之一是能够反映选民的多样性。
选民可以通过投票支持多个候选人,这使得无论是各种不同的政治派别还是特定群体的利益得以更好地反映和代表。
这有助于深化民主意识和加强社会参与感。
此外,累计投票制度还可以减少选民的策略性投票行为。
传统的一人一票制度中,选民往往只能选择他们认为最有可能胜出的候选人,以确保自己的选票不被浪费。
而在累计投票制度下,选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候选人,而不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
然而,累计投票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潜在的问题。
首先,选民对于多个候选人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够充分,导致投票决策的困难。
其次,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可能增加,导致选民的选择过于分散,从而削弱了选民对于某些特定候选人的支持。
总的来说,累计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但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和选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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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又称为累计投票制或累计选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制度,用于选举多个候选人或代表。
与传统单一选票制度不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集中把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从而增加其竞选成功的概率。
本文将以深入而详细的方式解释累积投票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用情况。
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概念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允许选民将多个选票累积投给同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制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可以使用不同数量的选票,最常见的是每个选民有一票或多票。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投票结果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累积票数确定最终当选者。
2. 累积投票制的历史与起源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少数群体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单一投票制度有时会使得少数派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累积投票制被引入以增加选择权。
3. 累积投票制的运作方式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通常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选票的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限制,如每个选民最多可以给一个候选人投两票。
而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量将决定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或席位分配。
4.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缺点累积投票制有其独特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使得选民能够更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
其次,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促进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参与,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更大的候选人选择池。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和可能引发一人多票的问题。
5. 累积投票制在全球各地的应用累积投票制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运用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匈牙利、荷兰以及德国的一些州使用累积投票制来选举他们的立法机构。
而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如单一选票制或两回合选举制。
6. 结论通过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选举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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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累积投票制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为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这一新的制度,促进累积投票制的规范操作,提供本参考。
第二条本参考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在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
制。
第四条公司应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列明推行累积投票制有关条款,并制定实施细则。
尽快完善与累积投票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如股东提案、委托代理投票、征集投票权等制度。
第五条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
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6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
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为确保累积投票制的效用,须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合并累积投票,即不得将二者分别累积投票。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也可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三者的选举合并累积投票,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当选人数不能超过
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附参考票样)。
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
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参考中的有关内容若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推行累积投票制时,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3月30日下发的“《公司章程》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建议稿”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