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7•【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45.1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45.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第145.3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a)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b)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c)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d)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团体标 准

我国航空运输协会团体标准一、引言我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民航行业的行业组织,旨在促进和规范我国民航运输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健康竞争和规范运营。
为了加强我国航空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团体标准,以确保行业内的企业和组织能够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二、团体标准的意义1. 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可以帮助企业和组织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引导他们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团体标准的制定能够促进行业内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航空运输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3. 对企业和组织具有约束力团体标准是协会对行业内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规范行业内各方的行为,保障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三、团体标准的内容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是航空运输行业的首要任务,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包括飞行安全、地面运营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运输企业和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服务质量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是衡量航空运输企业和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客户服务和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服务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提升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
3. 管理体系标准协会制定了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和组织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帮助企业和组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4. 技术标准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飞行、维修、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包括飞行器设备、维修工艺、人员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运输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标准。
四、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协会对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培训和宣传协会会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行业内企业和组织了解团体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
航空维修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维修是一个高风险、高技能、高严谨性的行业,航空维修工作涉及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本范本旨在规范航空维修行为,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提高航空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维修管理,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航空维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民航局对航空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航空维修规章、标准和规范,并对航空维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航空维修企业资质与管理第五条从事航空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开展维修活动。
第六条航空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航空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维修工作程序、维修质量控制、维修资料管理、维修设备维护等方面,保证维修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航空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确保维修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航空器维修与检验第九条航空器维修工作应当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维修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航空器维修工作分为例行维修、非例行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结束后,应当进行检验和测试,确认航空器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当记录在维修记录中。
第四章维修资料与信息管理第十三条航空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一、维修管理概述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飞机的飞行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维修管理规范涵盖了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实施、维修记录保留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维修管理要求2.1 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单位应当根据航空器的使用情况、飞行小时数和飞行周期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包括定期检查、大修、小修和特检等内容,并明确各项维修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2.2 维修实施•维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保障维修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确保维修过程符合飞机制造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2.3 维修记录保留•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维修记录应包括维修计划、维修作业报告、维修检查记录、维修部件更换记录等内容,并应保存至少10年以上。
三、维修管理检查3.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固定在航空器使用寿命内的时间间隔内进行的检查,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飞行。
定期检查应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系统检查等内容。
3.2 特殊检查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航空器进行的检查,例如发生意外事件、高温天气飞行、重要部件更换等情况下需要进行的检查。
特殊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确保飞机安全。
四、维修管理质量控制维修管理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维修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维修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活动。
维修管理质量控制应包括维修前检查、维修中检查和维修后检查等环节,以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五、结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是保障飞机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维修工作质量和安全性,为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对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和借鉴,保障飞机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03【实施日期】1993.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护工作。
(十三)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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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
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根据民航维修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协会协调相关方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写、审查、发布、实施、复审、作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四)遵循科学、自愿、公开、公正和协商一致以及
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五)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社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八条协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标管委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协会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标管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化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修订实行项目管理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负责拟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计划,完成具体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未进行完或未通过前一程序不得转入下一程序。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项目提案。
需填写《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一),经协会标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经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标管委办公室商项目提案方、承担方,确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组。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规则。
项目组在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草案的同时,还应撰写标准编制说明(附件二)。
第十五条在形成标准草案后,标准起草组应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日。
第十六条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协会审查。
第十七条协会标管委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
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协会独立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示例:T/CAMAC 0001—2019
第十九条由协会对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进行公告(见附件五),并在协会网站刊登。
第二十条对于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其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2 个月,超过 2 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协会或参与组织团体共同承担。
第三章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可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六),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十条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五、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水平的简要说明;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意见汇总处理表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态度:
赞 成
赞
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签名)
年 月 日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标准公告
20 年第号(总第号)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批准发布x项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名称和标准号如下:
《(标准名称)》T/CAMAC XXXX-XXXX
以上标准于20 年月日实施。
予以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20 年月日
附件:《(标准名称和编号)》
复审结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