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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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一、引言。

团体标准是指由一个团体或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团体内部行为的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团体标准的管理对于团体的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每个团体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

1.确定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范围,明确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2.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标准的技术要求和内容。

3.制定标准草案,并进行内部讨论和审查,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和完善。

4.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外部专家和相关单位的评审和审查,修改完善标准内容。

5.最终确定并公布团体标准,确立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具体要求。

三、团体标准的实施。

1.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标准的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培训和技术交流,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3.建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标准的全面实施和执行。

4.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团体标准的管理。

1.建立团体标准档案,做好标准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保存和更新。

2.建立标准的修订机制,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团体成员对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建立标准的反馈机制,接受团体成员和外部人员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和处理。

五、团体标准的评价。

1.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指标和方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组织内外部专家和相关单位对标准进行评价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3.根据评价结果对标准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六、总结。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团体内部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对于团体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新旧《规定》对比如下: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9.01.09
•【文号】国标委〔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2019年1月9日附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 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 标准制定。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 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 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 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 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 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便 捷有效的服务,方便用户和消费者查询团体标 准信息,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著 作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属,明确相 关著作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 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对举报、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可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 式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处理。
对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责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 解决有关问题;如需社会团体限期改正的,移交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依据 职责和相关政策开展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 决有关问题;如需限期改正的,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前言团体标准是指由某个团体或者多个团体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推荐性质的非强制性标准。

团体标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广泛应用于各种生产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

对于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旨在帮助相关组织或个人了解团体标准的管理规定,管理好自己制定的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解读1. 团体标准制定的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团体章程、规约等文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民主的原则进行。

同时,应该注重参与各方的平等对话和协商,充分考虑行业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效益。

团体标准应具有较好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也要尊重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和积淀。

2. 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团体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固定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组织应按照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写标准草案,经过讨论、审查、意见征集和试行等环节,最终确定正式标准,并经团体的授权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尊重知识产权和专业人员的劳动成果,避免抄袭和侵权行为。

3. 团体标准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它对行业和社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很大。

其适用范围应该明确,只有在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够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团体标准,应该注重其在行业和社会中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其实用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同时,需要注意各个团体间的交流和协作,共同促进团体标准的推广和运用。

4. 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维护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维护是制定团体标准后必须重视的事情。

相关组织应该根据标准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其与时俱进和符合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团体标准管理机构和制度,确立标准的存档、备案、发布、管理和维护工作规程和流程,减少标准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提高标准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前跚知Industry Forefront&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 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猩依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 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围绕上述 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 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 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相关部署和举措。

规定出台背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岀台了,这对团体标准 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 样的呢0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 S,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 准发展的帷幕o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46年3月, 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彳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

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 制度保障。

自2015年以来,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删节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删节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删节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删节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和依据(一)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护国有资产和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2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采购活动管理。

第3条采购管理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依法、规范、透明进行。

第2章采购组织机构及人员第4条采购组织机构设置(一)国有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采购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采购人员,负责具体的采购操作工作。

第5条采购人员任职要求(一)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操作流程。

(二)采购人员应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

第3章采购项目立项与计划第6条采购项目立项(一)采购项目立项应遵循国有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和决策流程。

(二)采购项目立项应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要素。

第7条采购计划(一)采购机构应按照企业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信息。

第4章采购方式和采购合同第8条采购方式(一)采购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

(二)选择采购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9条采购合同(一)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采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二)采购合同应严格履行,不得违约或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5章采购流程与操作第10条采购公告(一)采购机构应及时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

(二)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等要素。

第11条投标文件准备(一)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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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确保团体标准反映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团体标准制定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和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团体标准制定组织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保障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法律性,维护团体标准的声誉和权威。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完善标准制定组织架构,建立标准制定人员的职责
分工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标准制定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标准质量监管和
标准修订要求,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告和征求意见,尊重民间有关组织和专业领域内的各方利益,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保障涉及重要利益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标准制定的效力和权威。

四、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1. 提出标准制定申请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申请,说明标准的必
要性、目的、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
和人员。

2. 成立标准制定委员会
标准制定委员会是制定团体标准最主要的组织机构,由团体标准制定组织
负责组织成立。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由具有标准制定经验和学术水平的专家、
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相关政府机构等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标准的制定过
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职责、义务和权利,及时
提交标准制定报告、整理意见或者提供其他相应的信息。

3. 研讨方案和编制标准草案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流程,制定标准研讨方案和编制标
准草案。

研讨方案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内容和流程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
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测方法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定,保证标准质量和公正性。

4. 征求意见和反馈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化的要求,对初稿进行征
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意见反馈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5. 编制标准正式稿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的标准草案,编制标准正式稿。

标准正式稿应当经过公告和投票程序,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效力。

6. 标准发布和修订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定并公布标准。

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障团体标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五、团体标准的质量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标准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团体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将标准监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未依法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或者制定的团体标准存在弄虚作假、不公正、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和惩处,恢复被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由团体标准制定组织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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