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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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级机关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意见

连云港市级机关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连委组发〔2008〕24号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在科级干部管理方面的做法,现对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科级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职位职数管理、选任程序管理、任免备案管理和检查监督等。

(二)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和日常管理;二级局和副处级单位党政副职、各单位组织(人事)处长、有干部管理职能的办公室主任(秘书处长)的任免,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书面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

监察室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科级职位职数管理,严格选任标准和条件。

凡涉及科级干部提拔、调任、转任、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均须在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职位设置和职数内进行,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实行两条线管理,不得混编混用。

(四)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对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要进行严格把关。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除应具备《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两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的,应当担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应当担任科员三年以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不限。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符合任职回避相关规定。

4、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职位要求所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范干部行为,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树立廉洁形象,保障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现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尊重规章制度,严明纪律规范。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制度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推动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干部管理的组织保障,确保制度执行的协调有力、有效运行。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免第六条干部选拔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根据法定程序,并坚持以德为先,以能为重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选拔应当实行民主程序,加强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评议、个别述职、民主测评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八条任用干部要根据其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表现,坚持事业能力、品行操守、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意避免一把手任用、亲情关系任用、形式主义等现象,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十条对干部任免应当实施考核、评议和追踪,那些工作能力低下、道德品行不端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干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加强对干部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做到能者上、庸者下,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警觉,关心基层,深入了解工作实际,带头解决问题,不搞跑官要官,不搞团团伙伙。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增长知识,学习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身心正派。

第十四条干部管理要实行激励机制,对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干部敢于担当、有所作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处理和纠正,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章干部廉洁管理第十六条干部廉洁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廉洁形象,严守纪律规矩,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山东德州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山东德州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健康.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第九条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国企科级干部管理办法模版

国企科级干部管理办法模版

国企科级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含控股公司、子公司)科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提高对科级干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干部是指公司各单位所管理的正、副科级人员。

第三条科级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组织选拔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公司各单位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处负责指导、监督。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党委(总支)负责。

第三章职数设置第七条各单位提拔科级干部不能突破科级职数,职数确定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任职条件第八条提拔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企业、具有一定引领企业科学发展的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创新精神,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四)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六)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提拔科级干部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提拔正科级应具备的学历条件:1、硕士研究生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其他学历二年以上的副科级工作经历。

(二)提拔副科级应具备的学历条件:1、硕士研究生学历;2、双学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大学本科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4、大学专科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正科级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科级应具备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五)初次提任科级干部的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

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干部是指各部门科室正副科长、压气站正副站长、维抢修队(中心)正副队长(正副主任)、及其他科级编制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科级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组织选拔与竞争上岗相结合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根据公司一级管理体制的原则,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职数设置第五条科级干部职数配备执行公司科级干部编制。

第四章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 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与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团队精神, 善于团结同志。

4、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在本部门员工中有一定威信。

5、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提任科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1、聘任科长应具有副科级(主管)2年以上工作经历,聘任副科长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科级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科级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2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

4、聘任党群部门科级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5、初次聘任科级干部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对不完全符合聘任条件(包括学历、资历、职称、专业、年龄等)的特别优秀人员,允许破格一项聘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破格聘任科级干部或参加科级干部岗位竞聘:1、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2、近3年获得公司级管理或专业技术领域单项奖励,近5年获得集团或股份级以上各种荣誉及单项奖励;第十条受公司行政处分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能聘任科级干部或参加科级干部岗位竞聘。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科级干部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大科级干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科级干部治理工作,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立足全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持续激发科级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科级干部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连续健康进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健全完善干部选任机制,规范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二)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先报告制度。

各单位党委(党组)决定动议干部时,应就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单位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定的干部调整具体方案,应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是按照民主举荐得票多少或竞争上岗排名先后顺序确定的,应作出书面讲明并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各单位召开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会议,原则上要提早2个工作日将开会时刻、地点以及拟调整干部情形,报送区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研究讨论有关任用事项。

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委组织部重点报告:(1)破格擢升干部的;(2)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拟擢升任用的;(3)干部因被咨询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阻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4)超过任职年龄需要连续留任的;(5)其他应当重点报告的事项。

(三)建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全程记实,是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差不多程序为主线,以填写《记实表》的方式,如实记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运行情形及结果。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领导干部的值班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协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包括正副职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着装应整洁,严禁在值班期间进行私人事务,对工作场所和设备要负责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值班期间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重要情况汇报上级领导。

第二章值班安排第五条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轮班制。

第六条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制定值班表。

值班表应提前发布,确保值班人员及时安排。

第七条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月值班人员名单报送值班组,以便及时调度人员。

第八条值班期间如需请假或调班,应提前向本部门报备,并征得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三章值班职责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关注工作期间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引导工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章值班纪律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并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严禁值班期间进行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活动,不得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吸烟等。

第十四条值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由上级领导批准。

第五章值班考核第十五条对值班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对值班人员出现失职失责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全面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适用范围应及时地跟进调整。

以上为《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制度范本》,特制定本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干部值班制度,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请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做到公正、规范、高效地履行值班职责,为本单位的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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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考勤
1、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

其中,乡镇领导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吃住在乡镇机关或村、组。

2、有关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每日考勤纪实,并坚持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抄报上月领导干部考勤表。

3、科级领导干部连续旷工5—10天,累计旷工10—20天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11—15天,累计旷工21—30天,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请销假程序
4、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的下列情形,应请示报告:
⑴出县外学习、考察、洽谈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⑵因工作需要出国;
⑶因病因事需要请假。

5、因公外出或请假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乡镇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

6、部门副职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班子正职签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由主管部门正职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委组织部备案;部门正职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7、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县上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除外)。

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外出、请假3天以上,须征得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8、乡镇党委、政府副职、人大主席外出、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签注意见,经县委、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9、对未经请示擅自外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而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因离岗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0、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假期届满后,应
到审批机关销假,按时上班工作。

三、日常管理监督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2、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3、科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4、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内容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党风廉政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进行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15、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联席会议,参与部门包括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综治办、计生局、信访局。

对通过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向县委报告。

16、对因干部日常监督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四、附则
17、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班子指县属科级建制的机
关、事业、企业单位各类领导班子,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干部指经县委常委会提名、任用的乡镇、县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企业单位领导干部。

18、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一般干部日常管理办法,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19、本办法由中共x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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