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中主要审查要点及程序是:

一、主要审查要点

1、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主要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发资质并取得工商登记。

2、所预售项目的前期手续,主要包括:商品房开发建设前期计划或开发投资立项计划,主要审查是否已通过审批立项,是否已合法取得出让土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

3、所预售项目的建设手续,主要包括:是否已进行了白蚁防治;是否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4、所预售项目的进度及资金监管,主要审查:项目的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预售规定;所完工部分是否合格;预售资金监管专用专储帐户是否已设立,是否已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5、所预售项目的预售方案及售后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可售房源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单价、总价)以及自留房屋是否与规划相同、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

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待批准预售项目面积是否与规划面积一致,是否已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标准、质量标准、售价等。审查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主要审查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资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3)项目预售计划 (4)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 (5)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 (6)项目开盘应急预案 (7)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8)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9)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0)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1)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勘测外业验收办法

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勘测外业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勘测是设计工作的基础,外业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和满足规范要求直接影响设计质量。依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审查审批职能,审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外业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2、为了保证勘测质量,做好审查工作,按照省交通厅<<关于成立陕西交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通知》(陕交函2006[367]号)和2007年第三十二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要求,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勘测设计的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公路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和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特制定本办法。 3、本办法指出的事项,主要是审查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的事项,不包括勘测设计单位应进行的所有勘测内容,不能替代勘测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 4、本勘测验收办法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青兰线、十天线陕西境的初步设计勘测外业验收,其他审查项目的勘测外业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程序 1、初设外业验收一般按照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验收、建设单位(或设计监理单位)验收、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或委托验收)的顺序进行。 2、勘察设计单位验收与建设单位、政府验收不得合并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部门自检和单位验收不得合并进行,建设单位与政府验收可合并进行。 3、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验收通过后,应编写勘测验收报告送验收单位审阅,验收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验收申请,并拟定验收计划。 4、勘测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勘测机构、勘测经过、各专业完成的勘测工作量、可研批复及评估意见的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情况、总体设计思路、路线方案、各专业工程方案拟定及设计原则、有关附件、问题与建议等内容。设计单位测设部门的自检报告应作为勘测报告的附件。 5、验收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审阅勘测报告、听取勘测设计单位汇报,现场核查,验收单位分组查阅勘测调查记录及成果资料,验收单位内部讨论与交流,最后提出验收意见。. 6、外业验收工作一般应在现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异地验收时,验收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 7、根据勘察项目特点或工作计划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提出专项验收申请,验收单位也可以要求组织专项验收。 8、未进行初测外业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或初测外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全面转入内业设计,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安排审查。 第三章勘测组织安排 1、勘测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人员投入充足,各专业外业投入人月数足够,满足设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工作量。 2、各专业完成的外业测量或调查工作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资料收集齐全,满足设计要求。 3、外业作业方法正确,采用的勘测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满足勘测规程、规范要求,数量符合项目进度要求。

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审查合同费用及结算方式,应约定活楚明确。 2、审查投放广告具体内容确认方式,一般约定经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同意后才可发 布。 3、发生广告延误投放、误放、漏放后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一般约定采用补播的 方式或缺一罚多的补播方式,具体方式可根据广告发布单位发现或被发现上述情况后约定。 4、其他条款可根据双方情况,具体约定,一般无固定格式。

[示范文本]: 广告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甲方标准厂房项目的广告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说明 乙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向甲方提供以下广告服务: 1.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条件及规格,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4.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及必要的公司资料。 5.对广告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6.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仅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金额,甲方有权拒绝任何未在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五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详见附件)。 2.及时提供收款发票。 3.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制作广告的内容,并在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投放。 4.乙方有权核对甲方的广告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核对有关证明,如有不符不予发布,但乙方对广告的任何删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5.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 6.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内容,在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上连续投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约后,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任何单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若确有一方遇有不可抵抗的客观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提前30天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方可解除。 五、费用 1.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万元人民币 2.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万元人民币 六、结算方式 本合同分三次付款。

公路初步设计地勘外业验收大纲

公路初步设计地勘外业验收大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依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审查审批职能,审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单位的外业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地质勘察是设计工作的基础,外业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和满足规范要求直接影响设计质量。 2、为了保证地质勘察质量,提高设计质量,按照省交通厅<<关于成立陕西交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通知》(陕交函2006[367]号)和2007年第三十二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要求,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公路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和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特制定了本办法。 3、该办法指出的检查事项,主要是审查单位组织现场核查的事项,未包括勘察单位应进行的所有勘察与调查内容,不能替代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 4、该勘察外业验收办法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青兰线、十天线陕西境的初步勘察外业验收,其他审查项目的勘察外业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程序 1、外业验收一般按照勘察单位内部验收、建设单位(或勘察监理单位)验收、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或委托验收)的顺序进行。 2、勘察单位验收与建设单位、政府验收不得合并进行,勘察单位内部部门自检和单位验收不得合并进行,建设单位与政府验收可合并进行。 3、勘察单位内部验收通过后,应编写初步勘察外业工作报告送验收单位审阅,验收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验收申请,并拟定验收计划。

4、勘察外业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勘察机构、勘察经过、各专业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设计单位或部门委托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勘察初步结论及对各专业设计建议、问题与建议等内容。勘察单位的部门自检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应作为勘察外业工作报告的附件。 5、验收工作按审阅勘察外业工作报告、听取勘察单位汇报、查阅勘察调查记录及成果资料,现场核查,验收单位内部讨论与交流,最后提出验收意见的顺序进行。 6、外业验收工作一般应在现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异地验收时,验收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 7、根据勘察项目特点或工作计划需要,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设计单位应有接受或验收报告;多家勘察单位同时工作时,应由一家负责汇总并协调相关工作。 8、未进行勘察外业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不能向设计单位全面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安排审查。 第三章总体要求 1、安排初勘的时间和周期合理,勘察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人员投入达到了投标文件的承诺,人员级配合理,人员进场、退场安排得当,勘察人月数满足工作量要求。 2、拟定的外业作业方法正确,采用的勘察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满足勘测规程、规范要求,数量符合项目进度要求。 3、配合总体设计要求,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勘察方案,勘察计划具有较强地针对性和操作性,地质勘察与其他专业调查之间,工序衔接妥当,阶段划分合理,分工清晰,责任明确,阶段目标易于控制。 4、调查、测绘、勘探、测试等工作量布设原则正确,重点突出,深度、广度符合勘察规范要求,基本揭示区域工程地质条件,能为拟定工程方案及方案比较提供详实、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合同审查要点

设备采购合同审查要点 一、主体 采购合同要注意销售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审查销售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代理商资格证等证明主体资格的资料。建议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标的 详细描述采购产品的型号、版本、数量、单价,建议将设备的参数作为合同附件。 三、质量和包装 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列出具体的文件。不得使用“产品符合卖方质量标准”的表述。 设备应当采用专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用于远距离的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损失,由卖方承担。 四、货物运输 约定运费的承担,我行购买设备一般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卖方承担费用,运输中的风险也由卖方承担。自产品交付我方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我方。 部分合同中会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日起归买房”,我方不接受这种约定,修改为自产品交付之日所有权转移。

五、产品验收、安装测试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或者依据清单、数据参数等。验收应当给我方留出足够的时间,一般以五到七个工作日为宜。一般合同会约定为三个工作日,应当对业务部门进行提示。验收时,必须双方在场签字。 需要安装测试的,由卖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我方可予以配合和协助。安装测试完成,需要进行培训的,应当明确约定培训的地点、课时和人数。 六、付款 金额较大的合同,应约定为分期付款,付款时间的一般约定为合同签订后、货物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在我方支付第一笔货款前,卖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的,导致我方延迟付款的,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明确约定对方延迟交付货物、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比如交货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不得使用“依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模糊的表述,这种表述约束力很小,对方违约后我方还要搜集损失的证明材料,会增加索赔的难度。 不接受赔偿限额的约定。很多卖方为限制责任会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此种约定会导致我行损失无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软件开发合同审核要点知识讲解

软件开发合同审核要点 (一)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开发的项目要求 需审查的委托开发项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开发目标、开发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以及软件功能等进行准确描述的内容。 (二)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软件开发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审查开发计划是否列出项目的名称、主要任务、达到的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开发概算和经费总额、所需主要仪器和材料、承担开发任务的单位和主要技术专家及人员(含资历、经验、承担的主要工作的描述)等内容。 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如没有,应予以补充;如有,则应对监督管理机构或成员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列明委托方向软件开发方移交的技术资料以及具体协作事项 这一点与委托方的协助义务以及软件开发方的保密义务相联系,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因此引发争议。 (四)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是因软件开发合同标的的研究开发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并容易受到客观条件、技术条件等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谁来承担研究开发风险所导致的研究开发失败或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则由双方当事人合理承担,这样可能不利于委托方,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写明由软件开发方承担开发风险责任。 (五)审查是否明确开发人员的确定及其更换限制 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智力成果,开发成果的好坏与技术团队的核心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等)的经验和知识水平有密切联系,应审查是否约定开发方的主要开发人员资历、经验、承担的主要工作的描述,并明确人员更换的要求和限制条件等。 (六)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软件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建议约定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进行后续改进之后产生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委托方所有。 (七)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开发方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 <<<<<<精品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5674106.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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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予以限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减少期房购买人的风险。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浙江省公路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总体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总体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路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路基、路面?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桥梁、涵洞..............................................................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隧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路线交叉?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其他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设计概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初审报告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专家审查意见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核查意见书要求 (27)

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要点

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要点 一.审主体 □ 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 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 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 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 对签约主体 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1、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 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工商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等; □ 2、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 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 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 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 质等级等; □3、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 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审内容 1、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看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 限、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主要条款。 □3、最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 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 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 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 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详述合同重要条款的要求(如标的、付款方式、数量、签 订地、工期、交货时间及地点、上线、初验、终验等) □(1)合同清单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合同清单的 单项金额不等于清单总金额一一必须更改; □(2)工期、交货时间、地点/目的地及接收人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等空白一一不得空白,必须填全,并且不得有误。 (IS09000 要求) □(3)合同内未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标准一一必须增加。 如未增加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完成后局方一直不验收,或者以未验收为理由不支付相应款项。 □(4)验收标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什么标准来验 收,如约定为双方按合同及需求说明书要求来验收。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一、总则 报请初设审查的资料内容 可研或方案批复附件及其他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要求; 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水文地质勘察文件; 工程位于城市建成区,应提供建设区域内的相关管线资料; 全套初步设计文件;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资料。 初步审查应包含的内容 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内容是否完整;文件标识是否齐全、规范;深度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各专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方案比较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明确了工程规模、推荐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有效控制投资;

可研或方案阶段是否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二、城市道路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设计文件 总体要求 1 、 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具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及其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和意见;对特殊复杂的可研和规划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评价;方案如有重大变化调整,是否具有相关的论证或批准文件; 2

、主要设计基础资料(规划情况、现状建筑及管线等限制性因素、现状交通、地形地貌、地震、水文、防洪、文物、环保要求等)收集是否齐全;3 、 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 设计是否达到规定深度要求; 工程数量是否准 确; 4 、 拟定的总体设计原则是否合适, 预测的交通量是否准确并与建设规模相 匹配,道路的功能是否明确,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 、方案比较是否充分,推荐方案是否合理; 6

、 分期实施工程是否具有远近期结合方案; 近期实施方案是否合理、 可行; 7 、初步设计图纸制图规范、统一,标识清楚,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8 、对关键、特殊技术问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论证或说明;9 、是否明确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2? 强制性条 文 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涉及城市建设道路专业的强制性条文。 3?

全面合同审查注意要点

在合同审查中务必要注意的10个方面、37个要点 一、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述归纳,这类问题分为五项: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前瞻性地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实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交易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

服务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服务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1注意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首先应当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中一一罗列服务项目 2、对服务质量最好约定评判标准 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关于服务质量的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 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 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 _,客户满意率达到_。 3、注意审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同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也不同。如果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的,一般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约定合同不能分包或者随意更换人员 服务合同具有专属性,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不能分包;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了服务方的服务人员的,一般约定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如果委托方认为服务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更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相应的约定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注意审查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问题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 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一般应当约定如果服务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经过委托方警告后仍不整改的,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委托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服务方还应当承担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注意审查服务方如果出现一般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果服务方出现一般的违约行为,例如:在例会中提出的服务等问题,服务方未及时更改的;客户投诉,经审查核实的,等等,服务方应当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 8、关于管辖 一般约定合同履行地,即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示范文本】 技术服务合同

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 点 1 2020年4月19日

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修订)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

前言 随着长沙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在结合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本次修订的<要点>主要涉及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附属工程,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编制审查要点。 本要点共分为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要点。 为及时对<要点>进行修订、完善,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要点>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反馈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科技处,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刘学军。 - 3 - 2020年4月19日

一、总则 1、为指导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2、所有阶段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按国家法规和地方规定的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等进行。 3、参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以下简称< 深度规定>),审查要点分方案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4、根据长沙市现阶段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要点暂分城市道路工程(含交通部分)、桥梁工程(含交通部分)、排水工程(管网系统)、照明工程、天网工程、景观工程、工程造价七部分内容。 5、本审查要点适用于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6、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 - 4 - 2020年4月19日

(完整版)合同审查重点注意事项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一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 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 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

出重点 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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