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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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著名法律争议案件(2篇)

历史上著名法律争议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件涉及美国种族隔离问题,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本案的原告是弗吉尼亚州的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此案经过长达五年的审理,最终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二、案件经过1. 原告提出诉讼1951年,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种族、肤色、先前奴隶身份等因素受到歧视。

2. 地方法院审理1952年,托皮卡市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然而,该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推翻。

3. 最高法院审理1953年,原告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两个类似的案件: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和贝克诉卡尔文教育委员会案。

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堪萨斯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种族隔离问题。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判决推翻了1896年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即“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对黑人学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三、案件影响1. 奠定民权运动基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该判决打破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推动教育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各地教育机构开始取消种族隔离政策,推动教育改革。

许多州通过立法或法院判决,实现了教育领域的种族融合。

3. 促进社会公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判决促使美国在就业、住房、交通等领域逐步消除种族歧视,推动社会公平。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争议案件,其判决对消除种族隔离、推动民权运动和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1863年1月1日,林肯总统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正式废除了叛乱各州的奴隶制,然而几十年过去,在美国“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有色人种依然受到来自代表社会主流的白人的歧视,南方开始出现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1896年最高法院普莱西案的标志性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更使这类地方立法如瘟疫一般,从南向北,从东到西,迅速传遍全美,这就是臭名昭著的①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这种矛盾的逐渐积累加上黑人民主意识的觉醒,直接造就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55—1968)的展开。

本文的主要内容即研究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联邦最高法院(以沃伦法院为代表)的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的的影响以及分析整个进程中出现的经典案例。

一、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

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

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两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②。

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5月18日,最高法院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七比一通过了布朗法官主笔的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

论美国少数族裔人权的平等保护

论美国少数族裔人权的平等保护

论美国少数族裔人权的平等保护摘要:在人权的平等保障上,美国一方面对少数族裔实行优惠性差别待遇,以弥补历史上种族歧视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从而实现实质平等,另一方面,通过对优惠措施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反向歧视。

关键词:美国少数族裔;人权保护;实质平等;反向歧视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3平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所追求的理想,更是现代立宪国家所信奉的基本信条,国家也有义务依平等原则来对待人民,不得恣意予以区别对待。

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平等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美国也不例外,在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保护的法律”。

据此,国家对任何族裔的歧视行为,都是受美国宪法所禁止的。

然而,在人权保护上,美国却通过优惠性差别待遇,使少数族裔在教育、劳动和选举等权利的享有上获得特殊优惠,这是为什么又凭什么?这种优惠性区别对待是否有违宪法平等原则?是否会导致对非少数族裔的反向歧视?本文将运用宪法平等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美国宪法平等条款在少数族裔人权保护中的局限虽然早在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宪法条文的规定只是踏出了人权平等保护的第一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种族歧视的问题。

如1877年的strauder案,通过排斥黑人陪审的权利而给予黑人不平等的待遇。

而在1883年的pace v. alabama案支持了对不同种族之间通婚的禁止。

[1]尤其是在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案中,则确立了隔离但平等原则。

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那种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两个种族隔离,就是给有色人种打上烙印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为公共福利制定的法律,必须考虑人们既定的习惯、传统,考虑他们的安逸等,而各州正是基于传统习惯考虑制定了实行隔离的法律,即使有打上烙印的嫌疑,这也不是法律的本意,而只是有色人种的自我解释,据此,最高法院认定授权甚至要求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两个种族隔离的州法律并未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自由平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自由平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种族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在教育领域,黑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普遍遭受不公平待遇,被迫就读于条件恶劣、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

1954年,美国黑人学生布朗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要求废除该州学校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度。

此案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自由平等的典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简介布朗案原告共12名,年龄从5岁至21岁不等,分别就读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和圣路易斯市。

这些学生来自不同家庭背景,但共同面临着种族歧视的困扰。

他们被强制就读于质量较差、设施简陋的学校,而白人学生则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2. 被告简介被告为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内各级学校。

该委员会在1954年通过了一项政策,规定将学校按照种族进行划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3. 案件审理1954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城地方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教育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制度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合法理由可以支持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三、案例影响1. 民权运动的高潮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动力。

此后,民权运动进入高潮,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

2. 宪法修正布朗案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如1964年民权法案、1965年选举权法案等,进一步保障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3. 国际影响布朗案判决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典范,对全球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国家在民权领域取得了进步,如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印度推行平等教育等。

四、案例启示1. 平等权利的重要性布朗案提醒我们,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美国宪政史上,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又被称为第二个联邦宪法,其缘由在于它切实体现了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并由此改变了合众国联邦权与州权的比例关系,使州权缩小、联邦权扩大。

然而,这个伸张的过程是在与一股极其强大的与社会对抗势力的冲突中实现的。

学界对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薄弱。

较多见的是探讨这三条修正案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在宪法中播下的种子的激进与温和派共和党人、废奴主义者与其他人士的贡献①;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对美国宪政发展的深刻涵义②,等等,很少从历史学与学的学科交汇视角,深入历史背景,从另一侧面即与对抗势力的冲突和社会心理背景中,探讨公民权与权利的扩展与妥协过程。

因此,本文拟从历史背景出发,并采用心理学视角,围绕两个主题展开讨论:一是美国公民的公民权与权利如何通过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渐次得以实现;二是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在强大的与社会势力的对抗与冲突下如何在实质上成为一种妥协或者说进步中的后退。

由于《解放宣言》是非裔美国人获得自由的起点,它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本文将以《解放宣言》为讨论的起始点。

一《解放宣言》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1863年1月1日,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签署《解放宣言》,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其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宣布:从1863年1月的第一天起,阿肯色州、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部分地区除外)、密西西比州、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佛吉尼亚州(部分地区除外)等美国南方共九个州,约三百多万黑奴,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

《解放宣言》是否为解放黑奴而颁布?是,亦非全是。

从字面看,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当然是为解除黑奴的奴隶身份。

但这三百多万黑奴自由身份的获得,却来自于合众国宪法赋予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选举制度的发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选举制度的发展
周 人 民普 选 权 实 现 被 载 人 史册 的 案 例 。
1 .司法 首 先 挑 战 “ 父 条 款 ” 的 限 制 、 1 1 祖 9 5年 最 高 法 院 审 理 “ 恩 诉 美 国 ” 案 — — 吉 G inv un .Untd S ae ,2 8U. .3 7—3 8 ( 9 5 的 判 决 宣 布 俄 克 拉 荷 马 州 限 制 黑 人 选 举 i tts 3 S 4 e 6 11 ) 权 的 州 法 中 的 “ 父 条 款 ” 违 反 了 宪法 第 十 五 条 修 正 案 。 因 1 1 祖 9 5年 时 ,这 个 条 款 在 南 部 已 经 不 太 适 用 ,所 以 最 高 法 院 对 吉 恩 案 宣 判 的 作 崩 主 要 在 于 象 征 意 义 ,而 不 在 实 际 效 果 。 2 废除 “ . 白人 预 选 会 ” — — 白人 预 选 案 从 1 2 9 3年 得 克 萨斯 州 颁 布 法 律 禁 止 黑 人 参 加 参 议 员 和 州 行 政 官 员 的 初 选 之 后 ,法 院作 出 了针 对 “ 白人 预 选 会 ” 的 重 要 判 决 : ( )判 决 州 1 法 规 定 白 人 预 选 会 违 宪 , 12 9 7年 “ 禁 初 选 第 一 案 ” ( x n V.He o 7 S. 3 . : 州 Nio md n2 3 U. 5 6 )
人 选 举 权 的 歧 视性 规 定 。 ( ) “ 4 白人 预选 会 ” :是 民 主 党 只允 许 白 人选 民参 加 的 提 名候 选 人 的 集 会 。 南 方 是 民主 党 一 统 天 下 , 不 能 参 加 民 主 党 预 选 的 人 就 等 于 实 际 上 不 能 行 使 选 举 权 c
手段。 ( 3)“ 父 条 款 ” 祖 :最 早 见 于 1 9 8 6年路 易 斯 安 纳 州 宪法 ,本 章 是 放 宽 自人 公 民 的 选 举 资 格 的 , 因为 限 制 黑 人 的 人 头 税 和 文 化 测 试 实 际 上 也 限 制 了部 分 穷 苦 白 人 。南 方各 州 选 举 法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背景。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Brown)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判定该制度非法。

四、判决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该判决直接导致了美国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为黑人争取教育平等奠定了基础。

2. 重申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黑人。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3. 促进种族平等:该判决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为黑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4. 影响国际人权观念: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后续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为一些具体表现:1. 民权运动:该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黑人争取平等权益的斗争。

2. 法律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国会和各州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取消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教育改革:该判决推动了美国教育领域的改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4. 国际影响: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六、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重申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奠定了基础。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田纳西州一名黑人学生布鲁斯·布朗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上学,其父母遂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最终演变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954年,布朗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种族隔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多数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使得黑人学生无法享受到与白人学生相同的教育条件。

2. 种族隔离制度加剧了种族歧视,使得黑人学生长期处于被歧视、被边缘化的境地。

3. 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基本权利。

少数法官则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并未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种族冲突。

2. 种族隔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白人社区的需求,有利于白人学生的教育。

3.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种族平等,因此种族隔离制度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并要求所有州在一年内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了种族平等教育的发展。

该案判决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纷纷开始实行种族融合政策,为黑人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2. 加速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布朗案判决后,民权运动迅速兴起,推动了美国社会各领域的平等改革。

3. 为其他国家的种族平等教育提供了借鉴。

布朗案判决后,许多国家开始关注种族平等教育问题,并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

四、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布朗案判决表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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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分类:教学研究•作者:李传利•字数:2852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第1期[摘要]美国内战后形成的黑人选举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究其根源在于联邦体制的弊端。

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产生了不同影响,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黑人选举权,联邦体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K7[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2-0067-04在2008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中,奥巴马击败麦凯恩,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黑人总统。

从被剥夺选举权到被选举成为总统,美国黑人在宪政历程上经历了太多的曲折。

“选举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民主制度中最关键和核心的组成部分。

失去选举权的公民,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享有自由、安全和宪法赋予的权利”。

关于黑人选举权,国内外学者作过较详细的研究,本文试从最高法院的角度,以具体相关案例的判决为中心,阐述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及其意义。

一、黑人选举权问题的产生及根源在美国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黑人因为奴隶制的存在被剥夺了公民身份,无从谈起其选举权。

内战中由林肯签署的《解放宣言》废除了南方的奴隶制,使黑人获得了人身自由。

1864年12月国会通过了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宪法中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

1866年6月,国会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宣布“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从宪法上正式承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

作为美国的公民,黑人的选举权问题也就自然的成了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著名的黑人运动领导者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曾经指出:“只有在黑人获得选举权之后,奴隶制度才算是废除了。

”1869年2月在国会通过的第十五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这样,美国宪法间接地将选举权赋予了黑人。

至此,美国黑人的选举权似乎得到了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事实却并非如此。

内战结束后,依据美国宪法对公民选举权来源的规定,南方各州通过各种方式,在黑人选民登记和投票方面设置种种障碍,从而限制甚至取消黑人的选举权。

比如针对黑人在经济上的困境,规定选民要交纳人头税(poll tax);通过频繁改变选民登记时间,试图使黑人错过选举的机会;强制规定选民参加“识字能力测试”(literacy test),故意刁难众多不识字的黑人;以及实施所谓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凡家中有先人在1867年以前就是该州选民的人可免除识字能力测试),蓄意剥夺黑人参加政治选举的权利。

由于南方各州政府都控制在民主党手中,这些公然剥夺黑人选举权利的条款,可以光明正大的写进各州的法律中。

这就间接巧妙但却合法地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黑人依然无法真正享有其作为美国公民所应有的选举权。

其结果是1900年后黑人选民中继续参加选举的人数,仅占南部黑人选民总数的2%。

可以说,选举权对于黑人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

“选举权是个工具;它的真正价值在于运用”。

黑人在政治实践中无法真正享有选举权,成为美国宪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

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呢?美国制宪先贤们通过制定1787年宪法,为美国国家政治权力结构设计了纵向分权的联邦制。

这种权力分散的政体形式,主要是针对欧洲封建专制集权体制所产生的弊端,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政府侵害而制定的。

同时,美国联邦共和国是由北美大陆上最早产生的13个独立自治且具有主权的州联合形成的,故而实行联邦制也有历史的必然性。

联邦制固然有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联邦与州的双重主权又导致在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存在两套不同的行政体系、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

这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化,产生了不利于个人权利保障的负面隐患。

这是因为,宪法对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权力限定是不对等的。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且明文规定的,而卅l政府保留的权力则是大量的、不明确的。

当与个人权利有较为直接的、广泛联系的州权不受联邦宪法约束时,遭受州权侵犯的个人权利便无法寻求联邦宪法的保护。

宪法中有关联邦制的条款,对黑人选举权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黑人选举权问题的根源之所在。

1787年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各州派往国会的众议员将由那些有资格选举本州州议会下院(众议院)议员的选民来选举。

这一条款意味着,只有有资格参加州选举的公民才有资格参加联邦选举。

州的选举权是联邦选举权的基础与前提,是州而不是联邦来决定选民资格或赋予选民以选举权。

决定公民选举权的权力是州权的一部分。

随后于1865年、186 8年和1870年补充进宪法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修正案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扩大了联邦政府对奴隶制的司法管理权,给予了黑人以公民资格,并试图对各州的权力进一步的监督,而且还最终间接地给予了黑人选举权,但是对规定联邦与州各自所具有的权利之条款,其含义相当的模糊不清,对联邦与各州在黑人选举权问题上更是缺乏明确无误的规定。

故而这三个宪法修正案虽然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发生了“革命性的扩展”,但在事实上管理黑人选举权的依然是各州而不是联邦,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黑人选举权的问题。

二、从保守到积极的最高法院在争取公民权利的宪政道路中,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公民权利进行补充;二是通过最高法院推翻以往案件判决,确立新的原则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由于联邦制和民主制的特点,在事实上被剥夺了选举权的黑人无法在选举政治中选出自己的代表,无法通过修改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保护其选举权,所以他们唯一的依靠便是最高法院。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解决所有重大问题的司法审查权,从而使其“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这样黑人对于其选举权的最终诉求,便从国会和总统部门转到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部门手中,只能寄希望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虽然美国政府权力结构上实行三权分立制,最高法院能够基本超脱于政治旋涡之外,保持其独立自主的地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本身就是政治人物,他们进入最高法院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过程。

故而,完全超脱政党政治之外,不受特定时期政治气候的影响,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19世纪70年代,当最高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与州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权限划分时,由共和党人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表现出十分保守的态度。

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案例是1873年的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其确立的原则对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1873年的屠宰场案判决中认定,每个公民都有两种身份,既是整个国家的联邦公民又是所在州的州公民。

联邦只能保护属于联邦公民所享有的十分有限的权利,而各州却拥有管理州公民所享有的极其广泛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选举权。

联邦不得侵犯各州的权力。

这就是著名的“双重公民身份“原则。

这一原则对黑人选举权而言,意味着最高法院将管理黑人选举权的权力认定给了各州。

联邦如果对黑人的选举权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便侵犯了州权。

这一案件的判决,实际上使黑人希望通过最高法院赋予联邦管理黑人选举权的权力,进而判定各州制定的对黑人选举权所设置各种障碍的州法律违宪无效的努力落空了。

此后,南方各州可以凭借最高法院的判决,更加肆无忌惮的剥夺黑人选举权。

其后明显受屠宰场案判决影响的关于黑人选举权的案例,便是1876年美国诉里斯案(United States v.Reese)。

里斯是肯塔基州的一位地方官员,由于拒绝接受黑人的选票而成为本案的被告。

由于受到屠宰场案中所判定的双重公民身份原则的影响,最高法院认定黑人的选举权并不是联邦政府所管理的公民权利,因此判定联邦无权干涉肯塔基州的选举规定,对里斯的定罪不能成立。

与此同时,对于南部诸州限制黑人选举权的立法,最高法院则给予了合宪意义上的支持。

在1898年威廉斯诉密西西比州案(Willinms v.Missi ssippi)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支持密州设立的识字能力测试的选民登记程序,肯定了州对选民征收人头税的作法,认定这是属于州的权利范畴,联邦无权干涉。

19世纪晚期最高法院的保守主义,使黑人不仅在政治途径而且也在司法途径上,彻底失去了保护其选举权的希望,黑人参加选举的人数大大减低。

在南方的许多地区尽管黑人占了多数,却无法选出自己的代表,地方政府时常为白人控制,州和联邦政府中的黑人代表更是稀少。

内战结束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黑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选举权,也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解放。

进入20世纪,随着美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日异复杂化,联邦政府对经济和公民权利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原先确立的州权理论受到不断的质疑与否定。

最高法院原先浓厚的保守主义气氛逐步淡化,开始主张将包括选举权在内的重要公民权利,纳入宪法修正案的管辖范围内,使联邦政府有效地承担起公民权利保护者的角色,这一变化在黑人选举权问题上的最初体现,便是1915年在吉恩诉美国案(Guinn v.United States)的判决。

在该案件中吉恩向最高法院控告俄克拉荷马州,因为该州的法律中的“祖父条款”限制黑人选举权,违反了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

俄克拉荷马州的“祖父条款”规定,凡家中有先人在1867年以前就是该州选民的人可免除识字能力测试。

最高法院指出,1867年以前该州的广大黑人因为奴隶制的存在,而被剥夺了选举权。

该州立法机构明知这一事实,却仍设置明确的时间界限造成公民的选举权利的不平等,显然是蓄意剥夺了该州黑人的选举权。

这与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中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以前是奴隶而被任何一州拒绝或限制”的条款相违背,因而无效应被废除。

在19世纪晚期曾被最高法院视为属于州权管辖范畴中的“祖父条款”规定,到了20世纪初重新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最高法院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在随后的时间,最高法院的积极司法能动以及吉恩诉美国案的最终判决,极大地推动了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

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组织和推动下,黑人不断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力量,推翻了各州法律中对黑人选举权所设置的种种歧视性的规定,删除了剥夺黑人合法权利的条款,为国会通过法案保障黑人选举权铺平了道路。

在各方面推动下,国会于1965年通过了《选举权法》(The 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

它规定任何州和地方实行的识字能力测试将自动停止,政府有权任命联邦选举监察官监视地方选举,禁止使用人头税来剥夺选民的选举权,被人们称为保护公民选举权“最有影响的法律”。

到20世纪60年代末,黑人选举权终于实至名归。

三、思考与启示从19世纪屠宰场案和里斯案表现出的保守主义,到20世纪以吉恩案为开端的一系列案件中的司法积极能动表现,最高法院在对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上顺应历史潮流不断的开拓进取与时而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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