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的保全(上)_41660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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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5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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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 拘束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不同于代理。 4、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诉讼 5、代位权的性质为实体权利、形成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 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非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1)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并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的范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 权利
随堂练习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对象的权利 的是( )。
A.丁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构成迟延履行。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非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 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 付。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于债务人。

合同法7(合同的保全)-7天

合同法7(合同的保全)-7天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1、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在被担保的合同订立之前或订 立后履行前就已经确定;在运用合同保全措施 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 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债权的保障作用 不如担保方式那样重要;


2、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已经获得胜诉的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使所获得的 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剩下的财产应当交 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予消灭。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 为,即怠于行使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 害债权


只有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经 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就可以认 定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二)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算 还,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举证的具体要求: 1、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债 务人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第三人也没有支付对价,在此情 况下,可以免除债权人关于恶意举证的责任;

何为合同的保全(2024版)

何为合同的保全(2024版)

何为合同的保全(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保全概述1.1 合同保全的定义1.2 合同保全的目的和意义1.3 合同保全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合同保全的主体2.1 保全权利人2.2 保全义务人2.3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保全的方式3.1 保全权利的行使3.2 保全义务的履行3.3 保全措施的类型第四章:合同保全的程序4.1 保全请求的提出4.2 保全措施的实施4.3 保全结果的确认第五章:合同保全的效力5.1 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5.2 保全行为对合同的影响5.3 保全效力的期限第六章:合同保全的责任6.1 违约责任6.2 侵权责任6.3 保全不当的责任第七章:合同保全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争议解决的程序7.3 争议解决的效力第八章:合同保全的法律后果8.1 保全成功的后果8.2 保全失败的后果8.3 保全过程中的权利变动第九章:特殊合同的保全9.1 特殊合同的界定9.2 特殊合同保全的特别规定9.3 特殊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第十章:合同保全的实践操作10.1 保全操作的步骤10.2 保全操作的注意事项10.3 保全操作的案例分析签字栏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目录结束)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保全概述1.1 合同保全的定义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防止合同权利的丧失或减损,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1.2 合同保全的目的和意义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1.3 合同保全的法律依据合同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合同保全的主体2.1 保全权利人保全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合同保全权利的合同当事人。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2、甲于2000年10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 限为2午。2002年10月16日,甲还没有还款。乙经调查, 发现甲家里除了一台黑白电视机外没有什么值钱的。但甲 帮丙运输百货,丙还有2万元运输费未付,巳到期近7个多 月。由于丙是甲的亲戚,甲不好意思向丙要钱,一直就拖 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欠款2万元,其中,1万 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乙可以扣押甲的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代位权 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乙可以请求丙偿还所欠甲的运输费,以便偿还自 己的债款 D.乙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甲的同 意或与甲协商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 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构成迟延履行。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非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 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不同点:
(1)代位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必须已经到期,而撤销权的成立则不要求这一点
(2)行使有期间不同。
(3)两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4)二者针对的情形不同。 (5)二者行使的效力不同。
本节习题 选择1: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
其他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做生意失败欠债60万元。一 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来的表弟乙,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0701

合同法0701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合同保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B.合同保全是违约责任的一种C.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D.合同保全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下列债权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是( )A.非金钱债权B.金钱债权C.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D.附期限债权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A.债权人负担B.债务人负担C.受益人负担D.债权人或债务人负担4.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 )A.财产权利转移时B.债务人行为发生时C.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履行时D.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5.撤销之诉的被告应为( )A.受让人B.受让人与债务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6.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由_______承担。

( )A.债务人B.债权人C.次债务人D.债务人与次债务人7.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情形是( )A.低价转让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D.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8.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 )A.合同成立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B.合同生效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C.合同成立至合同解除期间D.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9.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则此种情形下甲可依据撤销权请求撤销( )A.200万元B.100万元C.80万元D.不得行使撤销权二、多项选择题1.合同保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A.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B.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C.合同保全措施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就可行使D.合同保全措施可直接向债务人行使E.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2.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 )A.代位权B.撤销权C.变更权D.解除权E.合同债权3.下列属于代位权的特点的有(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B.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C.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D.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E.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E.债权人主观上无过错5.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是( )A.人格权B.著作权中的署名权C.财产请求权D.附条件合同债权E.继承权6.下列有关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B.代位权人以被代位权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D.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E.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7.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A.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B.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C.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D.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E.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次债务人予以返还8.撤销权是( )A.实体权利B.诉讼权利C.约定权利D.形成权E.法定权利9.在合同保全中,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1、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2、合同法规定合同保全制度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立法理由: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受偿造成不利影响,责任财产属于债权的一般担保,债务人责任财产是否充实,直接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债权实现息息相关。

4、基本方法: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5、合同保全制度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原因:(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此时债权人主张的仍为债务人之债权,次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入库规则”,仍向债务人履行,并不能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依然遵循“合同相对性”。

(2)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此系对他人合同关系的干涉,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后,第三人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向债务人返还不正当得利,因此不能说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起源:法国习惯法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二)代位权为实体权利(三)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四)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1、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1)若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即时其行使权利的方法不当,或未能实现其权利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权(2)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的状况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权利(二)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1、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权利,但若对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影响,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2、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其财产不充分,具有危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时,才能认定债权人有行使代位的必要,此时即使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等特别担保,也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已陷入履行延迟1、原则上只有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后,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未免对债务人过度干预。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n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的清偿产生消灭其对债务人债 务的效果;同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附: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理解
n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n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 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n 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只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时,在申报 债权后按比例平等受偿。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n ⑥代位权诉讼可以简化程序。传统的程序比较复杂,债 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 向债权人履行。如果行使代位权,两个诉讼变成一个诉 讼,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n ⑦对其他的债权人没有不利影响。因为民事诉讼法有” 不告不理“的原则。一个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会获得 一个报偿,别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法院只保护 行使了代位权的人,符合公平原则。
n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n 2、债务人必须有权利存在。
权利是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n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应当、能够行使权利而不 行使) ,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n 4、必须是债权已届履行期。(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 n 5、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实现为标准
n ②从主体来看: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属于债权人;可撤 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n ③从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 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的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 为;保全中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损 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的债权; 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 必要
标准; 标准;
合同法.NO.6-2-3 合同法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 代位权 概念 二, 代位权 成立要 件 三, 代位权 的行使 四, 代位权 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主体 ,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于权应以 债权人, 债权人 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作为 被告,原 被告 原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一, 代位权 概念 二, 代位权 成立要 件 三, 代位权 的行使 四, 代位权 的效力
国外立法有二种模式,即裁判模式 裁判模式 和直接行使 直接行使方式 直接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对此有学者理解是只能采 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诉讼
第二,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 代位 权和撤销权; 权和撤销权; 第三,合同的保全主要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四,合同的保全旨在保障 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保障
合同法.NO.6-1-2 合同法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 障债权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二)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 ( 三 )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 全
一,代位权的概念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NO.6-2-1 合同法
一,代位权概念
一, 代位权 概念 二, 代位权 成立要 件 三, 代位权 的行使 四, 代位权 的效力
1,含义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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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合同债权,及其变形与延长, 如不当得利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请求权 2. 非金钱债权:特定债权 3. 物权与物上请求权、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诉讼上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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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2)
不可以代位的权利:
• 《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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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案情: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 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 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丙未付款。乙与丙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 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还钱。于是,甲想直接起 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人民币。 1、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应 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丙主张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 撤销权: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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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导入:代位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 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 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 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 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 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 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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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撤销权的规范基础
债权人的撤消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 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a.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b. 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2)
• A. 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不行使是消极不作为, 不问债务人是否故意过失。 • B. 仅承认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行使: 单纯的催收债务可认定为怠于行使; 赞成说:确定了判断的客观明确标准,防止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反对说:过分干涉债务人的权利自由,不当扩张了 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且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不仅仅 限于诉讼); • C. 只要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即使方法不当结果不佳, 位权之行使要件:规范基础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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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例导入:撤销权
例一: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但丙欠乙10万元也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 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 消权? 例二: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 辆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与汽车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三:设例二中乙以三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丙, 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例四:设例二中乙赠与汽车给丙,但是乙尚有存款 10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消权?
• 《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d. 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e. 放弃债权担保,或者f.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2
七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主观要件)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 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 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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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1)
传统观点:入库规则 + 抵消/任意履行/强制执行
• 入库规则:行使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行使
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而不能直接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在金钱债务场合, 债权人借助于抵消制度,使得代位权效果间接归属债权 人,从而造成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 消场合,各债权人平等受偿,履行顺序上,代为债权人 根据债务人任意履行或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得到清偿。
• 例外:保存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申报破产债权、申 请预告登记等——这些权利行使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现状,不构成对债务人行为的干涉(立法机关释义 9 承认,而司法机关不承认)
四 代位权客体:债务人的权利(1)
现行规范:第73条将客体限定于“到期债权”, 《解释一》第13条更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这一结论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将“三角 债”作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对象,实质是突出债权 人代位权作为金钱债权简易回收手段的功能,忽略 了责任财产保全的功能。 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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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代位权之行使要件(3)
三、债权保全的必要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金钱债权——债务人无资力(以债务人现时可直接控制 的财产为限)
• 特定债权——特定物的履行或实现发生障碍 • 举证责任:债权人
四、债务人已陷入迟延: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 的债权均已期满。债务人在履行之前尚有使责任财产
充实的可能,否则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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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行使的范围
金钱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3条)
• 《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存在多个债权人场合:是否考虑到其他的债权数额, 取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采取“优先受偿规则”还 是“入库规则”——前者以自己债务为限即可,而后 者则须另行考量。 特定债权:如给付特定不可分物,只能一次主张, 允许就整个债权代位行使。可分物?
19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4、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说法 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 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 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 的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 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非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 特定信赖关系的权利;
• 2. 不许扣押的权利,如民诉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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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 自己的名义行使(73条1款) 2. 诉讼的方式行使:保存行为也必须通过诉讼行 使?合同仲裁约款如何处理? a. 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一第16条) b. 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解释一第14条) c. 合并审理(解释一第16条) d.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解释一第18条) • 自行学习《解释一》第14-18条
最高院民二庭的支持论点: • 1. 入库规则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平等受偿,使债权人丧 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破坏对债权的激励机制; • 2. 若采入库规则,对于债务人拒绝受领或者滥施处分的行为, 尚无简约且妥当的对策措施; • 3. 代位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三角债”问题,因此需要法院将次债务人的给付直接判与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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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案例分析:代位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 关系,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D.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如果甲在向丙起诉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 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 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返还债务 债务 甲 乙 抵消 (债权人) (债务人) 代位权诉求 给付 债权 丙 15 (次债务人)
五 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2)
我国的规范:债权人优先受偿? • 《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 汪洋
二零一四学年春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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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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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债权人为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寻求“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与“保护债务人的经济与意思自由” 两个价值目标 之间的平衡。 保全方式: • 代位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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