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并负责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粤民函〔2020〕83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0〕830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调如下:一、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一律不得举办;正在举办的,一律中止,待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开展。

二、按《暂行规定》要求,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省政府,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三、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

四、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对象及其关联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30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省民政厅决定于2024年4月集中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一)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省科学技术奖不再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按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管理。

三、清理要求(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粤民函〔2023〕36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3〕36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2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11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7个,参报率为95.3%。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98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45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5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38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3年9月27日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广东省山东青岛商会广东省湖南保靖商会广东省四川旺苍商会广东省二轻工业协会广东省家居服饰商会广东省禽类制品行业协会广东省福建清流商会广东省广西钦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江永商会广东省河北张家口商会广东省湖南芷江商会广东省眼镜商会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广东省湖南韶山商会广东省河南唐河商会广东省福建建阳商会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广州留东同学会广东省人体生物组织工程学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省湖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东省枪械协会广东省红木文化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青年文艺家协会广东省司法警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广东人口学会广东省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东海洋文化协会广东省直邮协会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发展促进会广东省房车协会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广东保税区域协会广东省养生文化协会广东省脑发育与脑病防治学会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附件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广东省辽宁鞍山商会广东省江西分宜商会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广东省湖北来凤商会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河南太康商会广东汽车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广东省肿瘤靶向干预与防控学会广东省南音研究会广东省行业医院发展促进会广东省中小学校后勤协会广东省养老安老服务业协会广东省北宗山水画研究会附件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旧货业协会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广东国际钻石商会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广东省四川大安商会广东省黑龙江鸡东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广东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广东陶行知研究会广东康梁研究会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南方大学校友会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广东省民间贸易服务协会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广东省微商协会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广东省民政厅拟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一)2020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及以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20、2021年度报告的;2.2020、2021、2022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3.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了严重背离章程宗旨的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此次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九类五级指标进行评估打分。

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细则,从依法依规、党建工作、基础条件、规范运作、内部治理、能力建设、发挥作用、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以近三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成立未满3个年度的,评估内容从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2月。

三、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为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参评申请、初审参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和初评意见等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
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