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氏叔侄冤案反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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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跨省制造冤案张氏叔侄坐10年冤狱始末

警方跨省制造冤案张氏叔侄坐10年冤狱始末

警方跨省制造冤案张氏叔侄坐10年冤狱始末
张氏叔侄案是错案
3月26日中午,在五名家人的陪同下,张氏叔侄走下法院特派的中巴车,来到杭州某酒店,十多位从安徽歙县老家赶来的亲戚正在门口迎接,张高平笑着和大家打招呼:“其他还好,就是耳朵有一只听不到了。

”侄子张辉跟在后面,只是微笑,一言不发。

在浙江省高院领导的陪同下,张家人显得有些拘谨,只是簇拥着这两位曾经“消失”十年的亲人往里走,谁也不提“那里面”的事情,但依旧有几个家人不断提醒:“先回房间洗个澡!”
和老照片对比,十年前27岁、看起来还颇为青涩的张辉,如今已近中年;而1965年出生的张高平,已经老态毕现。

十年前,张辉正谈着女朋友,已经谈婚论嫁;而张高平的妻子则怀着4个月的身孕。

两个“顶梁柱”却在一夜之间成为“奸杀犯”。

分别在新疆的两所监狱关押多年后,两个月前,张氏叔侄被押回浙江省乔司监狱。

这次走下囚车时,他们看到的是希望。

3月20日上午9时,在监狱里一间由教室改装的临时法庭里,张高平忍不住泪眼
婆娑——鸣冤十年、拒绝减刑以示清白的他,知道自己终于等来了再审的这一天。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由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由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由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作者:白鸽来源:《商情》2014年第37期【摘要】2013年3月26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露出了十年来久违的笑容:十年前,在强奸杀人的罪名之下,二人锒铛入狱;十年后,在无罪判决宣告之后,二人获得自由。

这起案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我们为他们遭遇的不幸感到惋惜,但是不能因为错案就否定整个司法,尤其是法律职业者,更要从错案中查找其中发生的原因。

本文结合张氏叔侄的冤案,分析原因,在遵循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上,使刑事诉讼中程序优先的理念能切实发挥其作用,从而真正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疑罪从有;无罪推定;证据;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一、案件之回顾2003年5月19日,在杭州发生了一起强奸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当日上午1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在该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裸体女尸。

2004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在二审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启动再审,认定原判决在定罪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二人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至此,对张氏叔侄案件的处理彻底结束,但是,案件背后隐藏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沉思。

二、程序之正义该案最终得以平反,正义得到了实现,但是这个正义缺席了10年。

我们都知道:衡量司法行为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的作用在于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限制参与诉讼的国家权力,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

我们在庆幸张氏叔侄重新获得自由和尊严的时候,更应该深刻反思:怎样实现程序的正义,从根本上减低冤案的发生率。

(一)程序正义的基础理论程序正义又称“看得见的正义”,源于英美法,是指在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一种公平理念。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看完张氏叔侄这起十年冤案,我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又气愤又难受。

你说这叔侄俩,本来好端端地过日子,就因为被冤枉,十年的光阴啊,就这么被白白地糟蹋在监狱里了。

这十年里,他们失去的可不仅仅是自由,那是整个人生的一大截啊。

在监狱里,每天得忍受着不知道自己啥时候能清白的那种煎熬,就像在黑暗里一直摸不到头的感觉。

这冤案是怎么来的呢?那些所谓的证据,现在看来漏洞百出。

可当时呢,就这么轻易地给人定了罪。

我就想啊,那些办案的人怎么就不多一点谨慎呢?是为了早点结案邀功,还是真的没仔细查呢?这当中的猫腻咱不知道,但肯定是有问题的。

他们就这么轻易地把张氏叔侄的命运给改写了,就像捏泥巴一样随意。

好在最后冤案被翻过来了。

可是这迟来的正义,虽然对张氏叔侄来说也是一种安慰,但这十年的苦又该怎么算呢?那些失去的岁月、家庭的破碎、在狱中受的苦,难道就这么一笔勾销了吗?这就好比一个人把你的房子拆了,然后过了十年又给你重新盖起来,可这中间你受的那些没房子住的苦又怎么办呢?
从这个冤案里,我也看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个小小的失误或者不公正,就可能毁掉几个人的一辈子。

咱们的司法啊,就应该像一个精密的仪器,每一个环节都得严丝合缝,不能有一点马虎。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希望以后这样的冤案能少一点,再少一点,别再让好人受这种无妄之灾了。

这张氏叔侄的遭遇就像一个警钟,得时刻敲打着那些在司法岗位上的人,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有多重。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看完张氏叔侄这起十年冤案,真的是心里五味杂陈,满脑子就一个想法:这也太离谱了,简直比电视剧还魔幻。

你说这叔侄俩,本来好端端地开着车,就因为拉了个女乘客,莫名其妙就被卷进了这么大的冤屈里。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突然有人说你抢银行了,还不由分说地就把你给关起来,这上哪儿说理去啊?这司法就像是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一旦开错了方向,那可就带着这俩人的人生一路狂飙进了黑暗的深渊。

这十年啊,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叔侄俩在监狱里遭的罪肯定是难以想象。

大好的光阴就这么没了,家庭散了,名声毁了,就像好好的一幅画,被人泼了墨,而且这墨还不是不小心洒上去的,是被人故意泼的。

这冤案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怪兽,吞噬了他们的自由、希望和尊严。

那些造成冤案的原因也是让人很气愤。

证据被歪曲、被误读,口供居然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

这不是拿着别人的命运在开玩笑吗?司法人员怎么能这么草率地对待别人的人生呢?他们可不是在玩过家家,这可是实实在在的人命关天的大事啊。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你不按照正确的菜谱来,乱加调料,结果把一道好菜给做成了黑暗料理,还硬要顾客吃下去,这怎么行呢?
不过好在后来真相大白了,可这时候的真相就像迟到的班车,虽然来了,但张氏叔侄这一路的辛苦和损失已经无法弥补了。

这就告诉我们,司法的公正就像空气一样重要,一刻都不能放松。

每一个证据都要像考古学家对待文物一样小心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嫌疑人的权利都要被尊重。

不能因为要破案就走捷径,冤枉好人,那最后破的不是案,而是别人的人生啊。

希望以后这样的冤案再也不要发生了,毕竟谁也不想在这样的噩梦中醒来。

从浙江叔侄冤案反思侦查中的问题——兼谈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其是对新修改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应当
深人 学 习和熟 悉 掌握 。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既 要 打 击 犯 罪 ,也 要 保 障 人 权 ,在 打击犯 罪 的 同时 ,要 求追诉 手段 的正 当性 和
合法性 ,不能为 了达到客观真实的 目的而不择手
段 。倘若 执法者 自己不 能真 正知 法 ,又谈何 严格 执
己有罪 。”
规范 、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对上述证据等予 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
二 、 问题 思 考
的侦查人员, 为适应打击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_
的需要 ,理应 具 有高超 的侦查技 巧 和侦破 能力 ,具 有 过硬 的身体 素 质 ,除此之 外 ,在依 法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现代 社会 ,为更 好地 尊重 和保 护人 权 , 侦查 人 员作 为执 法者应 当具 备 良好 的法律 素质 ,尤
案 中出现 前后 互相 矛盾 的证 据 以及 证 据之 间不 能互
达到了2 6 份之多 ,该案的结果最终却被客观事实证
明是— — “ 认认 真 真地 办 了一起 错案 ” 。正 因为 如
此, 从这个案例所折射 出来的相关问题更值得相关
部 门从 深 层次 的根 源 问题上 进行 深刻 反思 。
指出: “ 本案 不能 排 除公安 机关 存在 以非 法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情形 ,张 辉 、张高 平 的有罪 供述 、指 认现
刑事诉 讼 法第 5 O 条 规定 , “ 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人员必 须依 照法 定程 序 ,收集 能够 证实犯
场笔 录等证 据 ,依法应予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依

相 印证 等 情况 ,也 反映 出侦查 人员 在综 合把 握 收集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冤案的反思,原因在哪里

冤案的反思,原因在哪⾥被以“强奸杀⼈”罪名关押近⼗年后,张⾼平张辉叔侄终被⽆罪释放。

今年3⽉,央视记者分别赴案发地杭州、叔侄的⽼家安徽和他们曾经服刑的新疆库尔勒、⽯河⼦监狱,多⽅搜集案件和相关当事⼈资料,还原了这场⼗年冤案的荒诞剧情。

⼗年后,沉冤昭雪的叔侄俩终于再次回到⽼家。

张辉的奶奶带着哭瞎的眼睛过世了,未过门的媳妇远⾛了。

⽽张⾼平怀胎四⽉的第⼆任妻⼦,⼲脆打掉孩⼦改嫁他⼈,遗下⼀双未成年的⼥⼉。

望着⾃家⽼宅,张⾼平感慨说,“我⼀趟车开到上海,开了⼗年才开回家,⼀趟车开回去⼗年没回家过。

”浙江的这起冤案如今沉冤昭雪。

造成这起冤案的原因种种,本⼈从直观的感觉,谈谈我们需要的反思:第⼀、是有罪推定还是疑罪从⽆。

多年来许多部门都执⾏的是有罪推定,⾃提出疑罪从⽆的理念后,实际执⾏情况并不理想,原因在哪⾥?第⼆、重证据,不信⼝供。

从这个冤案来看,重⼝供轻证据太严重了,为什么能⼀审、⼆审皆通过,原因在哪⾥?第三、严禁刑讯逼供,所取得证据⼝供⼀律不予采信。

为什么⼝头说不刑讯逼供,⽽实际上都在采⽤。

⾄今他们还不敢承认当初的所作所为,所谓的“⼥神探”神在哪⾥,造成执法犯法的原因在哪⾥?第四、家属的申诉为什么不予登记,谁给的他们的权利,可以有选择的办理申诉事项。

如果不是律师查阅,申诉竟如⽯沉⼤海(浙江⾼院竟对张⽒叔侄本⼈和家⼈之前的七年申诉也未登记),这是谁家的法院,原因在哪⾥?第五、法律制度的执⾏还是靠⼈的,如果法律理念不⾏,法律再先进,其实也没⽤。

这是律师通过实践总结出的⾄理名⾔,回顾我们的制度和实际,为什么有如此⼤的差距,原因在哪⾥?第六、我们的⽴法、司法、执法及监督为什么如此不堪⼀击,怎样做才能完善,怎样才能保证不出冤案、假案、错案,还⽼百姓⼀个公正、公平、正义的青天......深层次的反思会带来沉重的答案,严厉的问责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我们期待光明,不再出现新的冤案!。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最近看了张氏叔侄的十年冤案,心里真不是滋味。

这事儿啊,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在心头,让人喘不过气来。

十年,整整十年啊!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张氏叔侄就这么在冤屈中度过了三千多个日夜。

咱先来说说这事儿的经过。

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本本分分的普通人,靠着跑运输为生。

可谁能想到,一次平常的出车,竟让他们的命运坠入了深渊。

那是一个夜晚,他们拉着货物在路上行驶。

中途搭载了一名女子,可没过多久,这名女子就遇害了。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不知怎么的,张氏叔侄就成了嫌疑人。

证据看起来似乎确凿,他们百口莫辩。

当时的审讯过程,简直让人不敢细想。

据说,各种压力和手段都用上了,张氏叔侄被逼着承认了根本没犯的罪。

他们心里那个冤啊,可没人听他们喊冤。

在监狱里的日子,那叫一个难熬。

张高平无数次在夜里默默流泪,想着家里的亲人,想着自己的清白。

张辉呢,年纪轻轻的,大好的青春就这么被葬送在铁窗里。

他们盼啊盼,盼着有一天能真相大白。

这十年间,他们的家人也没闲着。

四处奔走,为他们申冤。

那是怎样的一种坚持和信念啊!家里的顶梁柱进了监狱,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但亲情的力量支撑着他们,不放弃一丝希望。

张高平的妻子,一个瘦弱的女人,挑起了家庭的重担。

她一边照顾老人孩子,一边想方设法为丈夫申诉。

脸上的皱纹多了,头发也白了不少,但她的眼神始终坚定。

张辉的父母,原本硬朗的身体也被这事儿拖垮了。

他们省吃俭用,把钱都花在了找律师、跑关系上。

每次去探监,看着儿子憔悴的面容,心里就像被刀割一样。

再说那些为他们奔走的律师和热心人。

有的律师,为了这个案子,自己贴钱出力,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

他们顶着巨大的压力,和不公的司法环境作斗争。

终于,经过漫长的等待,正义的曙光出现了。

新的证据被发现,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张氏叔侄是被冤枉的!当他们走出监狱的那一刻,阳光照在脸上,却照不亮他们心中的创伤。

这十年的冤狱,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身体上的折磨,精神上的痛苦,还有社会的歧视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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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但得到平反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即使在今天科技发达的时代,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显得困难重重。

但也得益于当今的社会进步,某些冤案还是能够平反成功的。

而为什么会有冤案的出现?冤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杭州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件的细节
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
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


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
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
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

但几天后,二人
却突然被警方抓捕。

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
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
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
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
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

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

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10年后竟发现,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被枪决,叫勾海峰。

二、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冤案?
“张氏叔侄”案之所以酿成当然有着其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并且随意践踏司法程序,比如压迫式的“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执法司法界疑罪推定潜规则、比如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

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一次认真审视“张氏叔侄”案发生的始末,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的时候,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冤案的始作俑者——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

事实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土壤。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
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遗憾的是,缺乏其他配套措施而仅仅依赖这一意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条款,远远无法消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常态的刑讯逼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司法界的一个缺陷。

错判原因:1.制度问题,司法制度有哪些方面的不足,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革,制度设计好了为什么没有执行。

2.命案必破机制公安部的命案必破是否符合科学规律,所有的命案要求百分百去侦破,有些案件是人力所不能。

3.公安机关的狱侦制度,更应该问责的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正是这一起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这个案件中狱侦制度走了样,违背了它的本意,原意是贴近目标人进而去套他的话,而这个案件采取的是牢头狱霸的刑讯的方。

4.监督机制执行不到位公检法本来三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缺少了这种监督,另外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是监督,而在这起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的监督也失灵了。

5.纠错机制纠错不及时,法律规定包括刑事申诉的再审,包括上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便发现和处理冤假错案的发生。

6.判案思维,有罪推定,与本案有关的人,就有可能被自然地认为此人有可能就是此案的案犯,通俗的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实际上冤枉一个好人只是一个幌子,而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往往是冤枉了好多好人而去找了一个莫须有的一个坏人。

坚持无罪推定才能死守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常副院长铿锵有力地说“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放”,是以人为本的思维体现,更重要的是要求中国的司法要把“疑罪从无”好好地落实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纵观刑讯逼供产生的最本质原因,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缺乏基本的权力制衡,而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侦查阶段,制约公权力滥用最有利的方式无非是增强讯问的透明度以及赋予律师在场监督权。

律师作为外界监督的媒介置身讯问现场最直接的作用是
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置于外界的监督之下,这无疑增强了侦查机关讯问的透明度,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大大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第二,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利会见自己的律师,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会见,也通过安排侦查人员旁听、偷拍、窃听、限制会见的时间或者禁止谈话内容涉及案情等做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无疑破坏了刑事司法活动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削弱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增加了侦查权被滥用的可能,为刑讯逼供提供成长土壤,破坏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和完善。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落实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

沉默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即被指控者有资格享受“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非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反而通过在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而这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规定以侦查人员主观意志为主导,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不利于取证手段和方法的合法化、正当化、人性化和科学化。

沉默权的规定毫无疑问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

正是基于此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对沉默权
的规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长足发展。

三、产生的影响
冤案的发生,使百姓人心惶惶,错误的时候出现在错误的地点,你就有可能成为被冤枉的对象。

而一旦被冤枉,伸冤过程又是那么漫长而艰辛,甚至无法伸冤,含冤而去。

冤假错案的出现,着实给百姓带来不安,因为人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被冤枉,而生活在这种环境状态下,人们只能处处提心吊胆,即使有时候遇到了一些事情也只能冷漠对待。

就比如说有老人摔倒了,你是扶还是不扶?扶了,怕他反咬你一口说你推到他;不扶,你就做了一个冷血的角色。

这样下去,我们的社会只能是越来越冷漠,我们文明前进的脚步就会越来越缓慢,甚至止步、倒退。

这是很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说在最后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完整的律师帮助权和完整的诉权,这无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活动中违反司法程序现象的产生,从很多个“张氏叔侄”案中,民众一次次震怒于中国司法现状的漏洞,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在祈祷“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不应当只成为一个响亮的口号。

当然,我们将“张氏叔侄”式的冤假错案的产生仅仅归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是不公平的,反思“张氏叔侄”案不应当局限于刑事司法活动层面。

总之,从人权保障的提出到其理念真正深入到各个领域的核心并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建立确实有效的冤案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冤案错案,确保司法正义,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之道。

最后,引用一句张氏说的话:“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去思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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