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情形,那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定义(一)重大误解的概念“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是:1、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2、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3、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4、当事人的不知或者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2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7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第一,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
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二、重大误解与欺诈显示公平有什么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五种无效合同

五种无效合同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交易、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样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双方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诱导对方签订合同;胁迫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根本性的认识错误。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人士,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通过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来掩盖洗钱行为。
5. 未经授权的代理合同
如果代理人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他人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才能代表他人签订合同,否则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口诀

股: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在限期内未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第三部分:仲裁法口诀
1.可以成为仲裁员的条件
口诀:律知审研教材
表面意思:律师知道要开庭审理案件了就研读教材
对应法条
律: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知: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有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总结:共益债务应当注意发生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经营后。
6.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保险死破产
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需要支付补偿金。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
记忆口诀:足底加长50%-100%.
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孕妇十五加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还可以及时解除: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
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能知道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那么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
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1、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1)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
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
(2)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2、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而显示公平是指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故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判断标准是,重大误解是基于误会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而显失公平则是基于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环境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
二、什么是重大误解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误解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
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故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2、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
3、一方当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失;
4、利益受损与行为人易与使人误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