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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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却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给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

甲方是一家小型设计公司,乙方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合作邀约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为乙方设计一款新的广告宣传图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并交付。

而乙方则承诺在甲方完成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并在合作期间给予适当的宣传支持。

然而,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乙方却多次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不得不多次进行设计调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乙方在这期间并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也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

最终,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因为乙方的种种行为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的显失公平之处。

首先,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频繁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的设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乙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

针对这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并要求赔偿因乙方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甲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乙方的不公平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甲方可以在未来的合作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再次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中还约定,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

首先,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这一比例远高于市场常见的违约金比例。

其次,由于张某是普通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并不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能充分了解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最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也未向张某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在签订合同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2.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开发商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周边环境等信息,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

此外,开发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也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使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3. 合同解除: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 开发商应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3. 开发商应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4. 开发商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书。

标题,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对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此向您提供以下建议:
首先,合同条款显失公平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一方
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在起草合同时,我
们应该避免设置这类不公平的条款,以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平等。

其次,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显失公平条款,我们建议您进行以下
操作:
1. 重新协商,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尝试修改不公平的条款,
使其更加平等和合理。

在协商过程中,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合同范本进行合理的要求和提议。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重新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寻求法
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评估合
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为您提供合法的建议和支持。

最后,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
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
的地方,务必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服务,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
合同范本专家。

[您的姓名]。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一、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合同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的不知情、不专业或者急迫状态,导致合同条款严重偏向于一方,使得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或损失。

具体表现为:1. 合同条款明显倾向于一方,使对方承担过重的义务或风险。

2. 合同条件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利益。

3.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极不均衡,一方享有过多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4. 合同的履行条件对一方过于苛刻,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案例分析例如,甲方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乙方是一位个体工程承包商。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利用乙方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将工程质量标准设定得过高,同时对违约责任的赔偿金设定了巨额罚金,这可能导致乙方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或损失,那么这份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

五、预防措施为了避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民法典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 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轻易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要求。

4. 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平等的地位,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在买⽅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程,在合同订⽴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中却引发了⼤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 案例说明2001年3⽉,a公司为建⼚房进⾏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程范围为:“依据⼯程图说完成⼯程⼯作所需之⼈⼯、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等⼀切费⽤。

且报价由各施⼯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程总造价。

本⼯程完⼯后若⽆增减项⽬,不另⾏决算。

”各投标⽅进⾏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建⼯程12188221元,安装⼯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单位为获得该施⼯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的投标报价压低⾄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房⼟建和安装⼯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抬⾼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见,2001年12 ⽉4⽇,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审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审认为双⽅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持。

⼯程其余部分双⽅应按实际发⽣的⼯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25⽇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向b公司⽀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程造价按实结算。

⽽⼆审认为《合约书》是双⽅真实意思的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

然而,在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时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条款的不对等。

在一些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会制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忽视了承包人的权益。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发包人享有合同变更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承包人在合同变更时的权益保障。

这种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使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其次,工程款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在一些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规定较为严格的付款条件,如分期付款、银行保函等,而付款期限却较长。

这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此外,合同中可能未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机制,导致在工程变更或材料价格波动时,承包人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分配不均。

在一些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将较多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而对自己的责任规定得较为模糊。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未明确发包人在这些方面的义务。

这种不均等的责任分配使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承担过大的压力和风险。

针对上述显失公平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措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变更、黑白合同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承包人的权益。

此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工程价款的支付、工期延误等。

为避免显失公平的合同情况发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不公平的合同5篇

不公平的合同5篇

不公平的合同5篇篇1不公平的合同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使得另一方在合同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出现,给弱势群体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不公平的合同可能包括对价格、服务质量、责任范围等方面的不公平条款,使得消费者、员工或其他合同参与方处于劣势地位。

不公平的合同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信息不对称,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利用自身优势订立合同,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款;二是合同条款过于苛刻,一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严苛的规定和惩罚措施,而另一方则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三是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利用垄断地位或壁垒性条款,使得另一方难以选择其他合同方案。

不公平的合同对被影响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在消费者领域,一些商家为了追求暴利,采用欺诈手段和不公平条款,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损害。

在劳动关系中,一些雇主可能利用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剥削员工的劳动价值,违反劳动法规定。

在金融和保险领域,一些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可能设置隐蔽的费用和陷阱,使得客户在签订合同后后悔莫及。

针对不公平的合同现象,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措施。

例如,美国通过了《不公平、欺诈与虚假广告法案》,禁止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欺诈手段和不实广告。

欧盟也颁布了《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禁止不公平的条款。

中国则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除了法律和监管措施外,教育和信息披露也是防范不公平合同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和合同参与方应提高对合同条款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不公平的合同。

同时,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不公平合同行为的监督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不公平的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同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管,防范不公平合同的出现,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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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摘要: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对显失公平合同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并将“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情形之一,但是,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合同法》中都未给显失公平合同一个明确的解释或界定, 由于"显失公平”的含义过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致使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发生后难以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此,需要有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可是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缺乏共识,相关研究也有待深入。

特别是在“显失公平合同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一重要问题上,颇有争议,鉴于此,本文拟对合同显失公平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界定涵义显失公平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现状(一)国外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西方发达国家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基本上遵从主客观统一说,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行政管理意志薄弱,使其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比之于给付,显然为不相称者,该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把显失公平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危难处境、急迫轻率、无经验联系在一起,只有具备这些细节,且合同内容又显失公平的,才可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而在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第一项规定:“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发现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条文在合同订立时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只执行没有显失公平的合同剩余部分,或者用此种方法限制适用显失公平的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显失公平分为实质性显失公平和程序性显失公平两处。

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与市场价格根本不相称的价格或违约责任过于不当。

程序性显失公平,即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由于不能归咎于他自己的原因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

一方由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公平,法律是不会得出合同显失公平的结论的,只有在合同条款明显地有利于一方且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的订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构成显失公平。

法国法中没有使用“显失公平”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合同损害”这一用语。

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损害”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所获利益上严重不等价,而致使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物价格太低,出卖人便遭受了合同损害。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利息规定过高,则借用人一方便遭到合同损害.现代法国由于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损害的规定越来越多,适用范围也在扩大:一是当事人范围的扩大;--是因涉及合同损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范围的扩大,如肥料、种子买卖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有息借贷合同,转让文学作品利用权的合同等.(二)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界定(一) 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但由于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虽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保证当事人都能获利,但法律可以为交易者创造缔约的公平条件。

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

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

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对此,国外立法上已有先例。

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运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

在我国,关于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合理幅度的测定,对于完善显失公平在量上的认定标准均可资引鉴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

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平的目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

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

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第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

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

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

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

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拥有比对方更强大的实力,因此能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虽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许非真实自愿一方请求撤销合同。

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

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对此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原因除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外,还规定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会有多种类型,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形成的显失公平。

作为独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上述类型以外的类型。

2显失公平合同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要准确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还应对显失公平与上述其它类型予以严格区分。

1、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欺诈欺诈他人,主观上多为故意,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但《若干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一方当事人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民事行为还是欺诈民事行为呢?对此,有学者举例区别:“将镀金戒指当纯金戒指卖,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出售,则构成欺诈。

若将一套仅价值200元的涤纶西装标价3000元出售,消费者因缺乏经验而购买则属显失公平。

”这种区分难以服众,因为这两个例子都属于制造假象,隐瞒真象,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属于欺诈。

因此,对于显失公平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可以与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合并,将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情形认定为欺诈,用欺诈行为予以代替,认定其效力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但优劣之分本来就是相对而言,从来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永恒的追求目标,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不变的法则,一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是显失公平的一种构成情形,而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但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会使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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