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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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准化

合同标准化

合同标准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各种交易合同也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多种多样,导致合同的撰写和解释存在一定的困难,甚至可能引发纠纷和法律诉讼。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风险,合同标准化成为了当今商业领域的热门话题。

合同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标准条款,以便于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快速达成一致,降低合同撰写和解释的成本,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在合同标准化的框架下,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定情况对标准合同进行适当修改,从而实现个性化的合同撰写,同时保证了合同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合同标准化的实施对于商业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益处。

首先,它可以降低合同撰写和解释的成本,节约时间和精力。

其次,标准化的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此外,合同标准化还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要实现合同标准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标准条款,达成共识。

其次,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最后,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标准合同,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法律法规。

总之,合同标准化是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商业活动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全球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合同标准化的实施,为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作出贡献。

了解合同管理缺陷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了解合同管理缺陷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了解合同管理缺陷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管理全过程是由洽谈、草拟、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业在处理项目合同时,不仅要重视合同管理过程周期,更要重视合同管理
中存在确定,以便更加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1、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
2、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
一些合同简单的以“意向书”等命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的
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别。

此外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或简单地归结为一小段话。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
表达模糊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的合同纠纷。

4、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
查的。

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
环节。

5、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
行为。

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关于的调整和控制制度。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刘凯湘;姚明
【期刊名称】《北京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刘凯湘姚明一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从萌芽、发展到发达过程的法律折射,记载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历史踪迹。

现代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从双向交易转向多向交易,从一次性交易转向连续性交易,合同制度唯有顺应这种变化、引入...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刘凯湘;姚明
【作者单位】北京商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疫苗监管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J], 祝晨竣
2.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潜在缺陷与完善对策 [J], 胡双发
3.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潜在缺陷与完善对策 [J], 胡双发;
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J], 刘娉
5.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程序缺陷及完善对策 [J], 刘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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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质量控制与严重瑕疵

合同的质量控制与严重瑕疵

合同的质量控制与严重瑕疵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质量控制成为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质量控制以及严重瑕疵可能对合同执行造成的影响。

一、合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合同质量控制是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的过程。

它涉及到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和签订等环节,旨在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以下是一些合同质量控制的重要方面:1.合同起草:合同起草是确保合同质量的首要步骤。

起草人应仔细研究合同主题,了解各方需求,并使用准确、明确的语言表达合同条款。

此外,起草人还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2.合同审核:合同审核是确保合同质量的关键环节。

审核人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准确、完整、一致,并与各方达成的协议相符。

此外,审核人还应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模糊、歧义或不合法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3.合同审批:合同审批是确保合同质量的重要步骤。

审批人应对合同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对各方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政策等。

只有在审批人确认合同质量无误后,才能进行签订。

二、严重瑕疵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尽管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合同仍可能存在严重瑕疵。

严重瑕疵是指合同中存在的重大错误或缺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严重瑕疵情况及其对合同执行的影响:1.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歧义或不明确的情况,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这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释困难,甚至引发纠纷,从而影响合同的执行。

2.合同条款违法: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执行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各方可能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对对方采取行动。

3.合同缺乏完整性:如果合同缺少必要的条款或信息,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例如,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或交付时间,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执行产生困扰。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一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从萌芽、发展到发达过程的法律折射,记载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历史踪迹。

现代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从双向交易转向多向交易,从一次性交易转向连续性交易,从短期交易走向远期交易,从单纯的货物交易走向技术交易、权利交易,合同制度唯有顺应这种变化、引入新的机制和理念才能保持和焕发生机,适应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标准合同制度的出现即是这种新机制与新观念的例证。

标准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页,盛行于当代。

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事交易的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标准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它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契约的内容或基本条款予以事先的统一的规定,简化订约过程,便于要约方发出大量的、连续的、一致的要约,便于相对方迅速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从而便于现代商事活动大规模、反复性、连续性交易的实现。

契约定型化具体表现就是商事合同中的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他方当事人(相对人)只能在此条款基础上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其中的某一或某类条款。

除标准合同这一称谓外,学理和实践中还有附合合同一说,附合合同是指“契约之内容,豫由当事人一方为之确定,他方当事人惟得依其既定内容,为之加入之契约”。

[1]附合合同比标准合同更为“苛刻”,当事人一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不存在任何协商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标准合同往往只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个合同样板,尽管主要内容往往也不易变更,但毕竟存在对其中某一或某类条款不接受而达成交易的可能,或者合同样板中本身就提供了这种选择的条款。

例如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外贸公司一般都采用统一印制、统一条款的售货确认书(合同样板),这种售货确认书即为典型的标准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原产地及制造商、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包装验收、保险、索赔、不可抗力、纠纷解决等预先拟定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原则上得接受全部条款,但对争议解决中的仲裁条款可提出改为诉讼管辖的要求,对付款方式则可选择电汇、现汇、信用证等任一种类。

合同的完善与漏洞

合同的完善与漏洞

合同的完善与漏洞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尽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完善合同并非易事。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完善与漏洞,并提供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一、合同完善的必要性合同的存在意味着双方有一份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通过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双方的权益、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可以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可靠性。

二、合同存在的漏洞然而,合同中也存在着一些常见的漏洞,可能给某一方带来损失或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一些合同漏洞:1. 条款模糊:有些合同条款可能过于笼统或模糊不清,使得双方难以理解其具体含义。

这样的漏洞经常导致解释争议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不完整性:合同中可能会因为疏忽或遗漏而缺少重要的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或者没有提供明确的履行期限。

3. 违约风险:有时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可能不够明确或不够严格,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受到轻微的惩罚。

4. 不公平条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条款,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权益进行限制,造成合同缺乏平衡性。

三、合同完善的解决方案为了避免合同漏洞带来的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案:1. 清晰明确的语言:合同中的条款应该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

通过精细化的表述,可以减少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并降低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编写合同时,应该确保包括所有必要的条款,并且对重要的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例如,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3. 合同审查:合同的完善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发现并纠正潜在的漏洞和问题。

4. 引入仲裁条款: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并减少法律诉讼的高昂成本,可以在合同中引入仲裁条款。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针对当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适当的解决对策。

本文就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引言合同管理,主要指的是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而与经济双方在全面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所以,必须对合同的签订到具体的落实过程进行全过程、动态化且系统化的管理,这也是体现契约市场经济本质的主要体现。

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展依赖于严格的合同管理,换而言之,合同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经营与管理的结果。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随着我国建筑领域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突出,施工合同的确立将会成为调节发承包双发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凭证,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对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是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自身利益的维护。

并且施工合同能够将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及权力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合同各参与方能够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

由于建筑工程不可预见性的因素较多,完善的施工合同更加能够有效的维护合同各参与方各自的利益,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能够有序的进行。

并且合同的存在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参与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使得项目各参与单位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全面了解与掌握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地开展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共计包括二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工程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建设工程的结构形式更加多样化,从而致使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与权力等内容更加复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大量的工作,从而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与难度。

合同管理缺陷及对策建议

合同管理缺陷及对策建议

合同管理缺陷及对策建议在商业世界里,合同就像一艘船的航海图,指引着各方在交易的海洋里航行。

可你知道吗?在很多企业里,这张“航海图”的管理却存在着不少缺陷,就像一艘到处漏水的船,随时可能沉没。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在一家小公司工作。

有一次,他们公司和一个供应商签了一份合同。

那份合同啊,签的时候就很仓促。

公司里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呢,就像个马大哈,合同条款都没仔细看。

结果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有个关键条款模棱两可。

这可就惨了,两边就开始扯皮。

小李说啊:“这就像两个人走路,本来该沿着一条明确的路走,结果这路中间突然断了,都不知道该往哪儿走了。

”这就是合同管理缺陷的一个表现——合同签订前审查不仔细。

还有啊,我见过有的公司,合同签完了就像把它扔进了黑暗的角落,没人再去管了。

我另一个朋友小王,在一家中型企业。

他们企业签了不少合同,可这些合同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一个集中管理的地方。

就好比一群羊没有牧羊人,到处乱跑。

等到要查看某个合同的执行情况或者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的时候,大家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找。

这反映出合同管理缺乏一个有效的存储和检索系统,导致合同管理混乱。

那面对这些合同管理的缺陷,我们能有什么对策呢?对于合同签订前审查不仔细的问题,我们得像挑选结婚对象一样慎重对待合同条款。

公司得有专业的法务人员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这些人要像最挑剔的顾客一样,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仔细研究。

如果没有这样的专业人士,那就像盲人摸象,只看到局部而忽略了整体。

而且啊,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坐下来,像朋友聊天一样,把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都解释清楚。

比如说,“这个条款这样写,咱们双方理解的是不是同一个意思啊?可别到时候像之前那些扯皮的公司一样啊。

”针对合同缺乏有效存储和检索系统的情况,企业要建立一个像图书馆一样的合同管理中心。

不管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要像图书分类一样,按照类别、日期等方式整齐存放。

而且这个管理中心要有一个便捷的检索系统,就像我们在网上搜索东西一样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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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从萌芽、发展到发达过程的法律折射,记载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历史踪迹。

现代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从双向交易转向多向交易,从一次性交易转向连续性交易,从短期交易走向远期交易,从单纯的货物交易走向技术交易、权利交易,合同制度唯有顺应这种变化、引入新的机制和理念才能保持和焕发生机,适应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标准合同制度的出现即是这种新机制与新观念的例证。

标准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页,盛行于当代。

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事交易的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标准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它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

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契约的内容或基本条款予以事先的统一的规定,简化订约过程,便于要约方发出大量的、连续的、一致的要约,便于相对方迅速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从而便于现代商事活动大规模、反复性、连续性交易的实现。

契约定型化具体表现就是商事合同中的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他方当事人(相对人)只能在此条款基础上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其中的某一或某类条款。

除标准合同这一称谓外,学理和实践中还有附合合同一说,附合合同是指“契约之内容,豫由当事人一方为之确定,他方当事人惟得依其既定内容,为之加入之契约”。

[1]附合合同比标准合同更为“苛刻”,当事人一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不存在任何协商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标准合同往往只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个合同样板,尽管主要内容往往也不易变更,但毕竟存在对其中某一或某类条款不接受而达成交易的可能,或者合同样板中本身就提供了这种选择的条款。

例如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外贸公司一般都采用统一印制、统一条款的售货确认书(合同样板),这种售货确认书即为典型的标准合同,一般包括标的物、原产地及制造商、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包装验收、保险、索赔、不可抗力、纠纷解决等预先拟定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原则上得接受全部条款,但对争议解决中的仲裁条款可提出改为诉讼管辖的要求,对付款方式则可选择电汇、现汇、信用证等任一种类。

在附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他方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要么不订立合同,而事实上他方往往又不能不订立合同,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别的选择,如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天然气(煤气)供应合同、自来水供应合同、邮政合同、电信合同、保险合同等,对顾客来说往往是“只此一家,别无他店”。

可以说,附合合同就是更为严格的标准合同。

但在我国学理界,通常使用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的概念,并不区分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归纳出标准合同的如下特点:第一,标准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

这意味着,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在准备订立此类合同时就会得到一份对方早已制定完毕的格式化的合同样本。

标准合同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

如果制定合同条款、提出合同样本的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国家有关的合同主管机关(非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则这类合同样本不是标准合同而是合同范本,它既不具有要约的效力,也不是成立合同的依据,而仅仅是合同主管机关推荐给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一种参考格式或示范文本。

例如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和发布的系列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购销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借贷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常用合同,[2]其目的在于指导当事人签订规范、有效的合同,简化订约程序。

第二,标准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其相对人则具有不特定性和社会性。

标准合同往往都是在某一类行业或产业中适用的,具有适用面大,适用频率高,适用时间长,适用对象广的特点,其相对人即承诺方为不特定的所有社会成员。

第三,标准合同的内容具有规范、完备、定型化的特点。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标准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运用与实践而总结出来的,较能科学地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另一方面,标准合同的条款具有确定性和不变性,相对人没有或极少有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能性,只能要么表示全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不存在协商的余地。

第四,标准合同的要约方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在所涉行业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中很多就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形成的垄断性经济组织,如自来水、电力、电信、天然气、煤气、铁路、邮政等企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性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象;银行、保险、运输、证券等企业则在事实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地位。

与此相反,标准合同的相对人则完全处于附从的地位,他们多是公用行业的个人消费者。

对于标准合同,传统私法贬多褒少,我国学界也然,主要是认为标准合同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把协商这一订约基础排除殆尽,使得意思表示难以做到真实,相对方的利益难以保护。

[3]笔者认为,标准合同的确存在这些不利因素,但其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其不利因素,设若没有运输、保险、银行、证券、外贸、房地产、城市公用行业等商事领域中的日臻发达与完善的标准合同,人们又怎能快捷、高效、自由地从事商业交易?消费者又如何享受科技化、信息化时代的物质文明成果?举旅客运输合同的例子,你确实不得不接受航空公司在旅客机票上载明的各项合同条款,在订票时你无法体验行使权利的感觉和施展讨价还价的才能,要么你就坐飞机去,要么你就坐火车或坐长途汽车去,但是,由于有了不让旅客讨价还价的标准合同,航空公司才能最有效、最经济、最合理地安排航线与航班,你可以根据航班制订自己的旅行计划,享受空中小姐周到的服务,得到正点起降和安全飞行的保证,更主要的是由于你只用很短的时间飞越了万水千山,而在目的地你可能谈成了一笔大买卖,在那笔买卖中你尽可以充分享受你的订约自由。

失去一次较小的自由,得到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实现,这就是标准合同带给你、带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回报。

何况,立法者、司法者还可以从各自的角度介入标准合同,保护不利一方的利益,对处于有利地位或垄断地位的缔约一方给予必要的限制与监督,使标准合同更公平、更完善、更乐于为人们所接受。

这正是法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命力的体现。

正如法国学者所指出的,“附合合同理论的价值在于,它虽然不能直接通过扩大法官审查合同的权力的方法对上述危险(指经济生活中强者剥削弱者的危险-进行补救,但是,它至少为实现这种补救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思想理论,从而激励人们去进行这种补救。

仅就这一点而言,附合合同的理论也是成功的。

与此同时,就基于不能容忍的不平衡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不平等问题,附合合同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在事实上逐渐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系列变化。

这些变化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开始介入某些合同关系,即有选择地对某些附合合同作出决定,二是立法上开始出现一些更为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视为附合合同法律制度的雏形”。

[4]总之,标准合同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律特别是私法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产物。

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

不仅如此,标准合同还为许多产业领域中的科学发明、科技成果的物化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了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有利于人们尽快接受并享受现代科技文明的成果。

二我国的标准合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已存在,但那时的标准合同实则是短缺经济的反映,其功能主要是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国家运用标准合同的手段对短缺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同时,对于铁路、航空、邮政、保险等行业实行全国性垄断经营,城市水、电、气的供应也逐渐形成经营性垄断,标准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创建,以反映短缺经济为主的标准合同渐成历史,而以反映现代商事交易关系为主的标准合同则越来越多。

在我国现阶段,标准合同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第一,公用事业的存在与不断发展。

公用事业主要是指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事业,它从产生之时即具有行政垄断性质。

公用事业部门所提供的商品是特殊的商品,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连续性、重复性,即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是在不间断地、反复地向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而且总是提供同一性质的服务。

城市消费者往往以为他们所享用的水、电、气等纯粹是政府福利性质的行政安排,其实它们是通过合同关系购买得来的(政府对公用事业部门的补贴是另一回事),只不过由于这种合同行政色彩太浓,往往都是由公用事业部门一手包办下来,城市消费者不仅不可能对合同条款提出意见,甚至连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也被忽略了,他们根本就看不到合同,所以当你的住房通上了管道煤气、当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来给你安装热水器时,他们把热水器已经带来了,不管你是否喜欢这种品牌的热水器,因为事实上他们早就替你买好了,这被事实上包括在煤气供应合同条款之中。

第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行业,如铁路、民航、邮电、银行、保险等,国家实行垄断经营,由于行业特点,在这些领域内必然实行标准合同。

第三,对于极少数短缺产品的供销,仍然需要适用标准合同。

在肯定标准合同的积极意义的同时,需要看到标准合同的缺陷。

我国目前的标准合同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标准合同对公平竞争的妨害。

例如,对于本来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来从事的交易而被某些行政机构通过其制订的标准合同来实现,标准合同成为行政干预的手段,并因此导致市场分割,严重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又如,某些企业利用标准合同实行强迫销售、价格歧视、搭售等,或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

二是标准合同与行政规章的界限不清,哪些属于合同文件,哪些属于行政法规,不仅合同当事人不清楚,就是行政部门本身也分辨不清,加上令出多门、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使得标准合同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缺乏标准合同应有的规范、完备、严谨的特点。

有的行政性公司既以经营者身份制订标准合同,又以管理者身份将标准合同变成行政规章加以推行。

三是标准合同存在大量的不公平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很多标准合同规定要约方(即条款使用人)的单方免责条款,将交易中的风险完全推给相对人,或是只规定了相对人应承担的大量责任,而忽略了经营者和提供服务者应负的责任。

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如邮电部门在电报业务中的标准合同单方免责条款,即电报稿纸背面的“发报须知”:“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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