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认定讲解学习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合同法》中有规定,若订立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实践中需要对显示公平合同先做出司法认定才行。
究竟该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即购房合同显失公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显失公平的定义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这种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条件1. 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公平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首先要判断合同条款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不公平。
具体表现为:(1)合同标的物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值;(2)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3)合同中存在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
2. 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判断力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优势地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2)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验、判断力,或处于无经验、草率行事的状态。
3. 获利方存在恶意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获利方是否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草率而订立了合同。
恶意主要体现在:(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对方利益,却故意为之;(2)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误导对方。
4. 违背受损方真实意愿在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时,还需考虑合同条款是否违背了受损方在订立时的真实意愿。
如果受损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或因受欺诈、胁迫等手段而签订合同,则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三、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对合同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要了解什么是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一方过于有利,而对另一方极为不利,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可能是因为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弱势方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在工程合同中,显失公平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条件:如果合同规定了对某一方极为不利的付款条件,比如过长的付款周期或者过高的预付款要求,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 工期要求:不合理的工期压缩,对于施工方来说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程质量下降,若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则可能是不公平的。
3. 违约责任:当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苛刻,例如过高的违约金或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可能会造成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4. 变更和解除条款:如果合同中关于变更、终止条款设置得过于苛刻,使得一方几乎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退出合同,这也是不公平的表现。
5. 风险分配:合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如果所有或绝大部分风险都由一方承担,而不考虑实际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同样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
为了认定一个工程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参照以下认定范本:【认定范本】甲方(以下简称为“委托方”):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为“承包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的执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理性、平等性及合法性。
如有任何一方认为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协商。
三、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是否存在强制性条款,导致一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2. 条款是否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3. 是否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利的经济负担;4. 风险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所有风险单方面强加给一方的情况;5. 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法律显失公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2010年,张某拟将自建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口头协商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成交,总面积为200平方米,总价为160万元。
由于当时正值房价上涨时期,张某担心房价继续上涨,遂要求李某支付定金20万元。
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60万元,定金为20万元,余款在过户时支付。
2011年,房价继续上涨,张某后悔当初低价出售房屋,遂要求李某将房屋退回,并返还定金。
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定金是否应予返还。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签订时,张某明知房价上涨,仍以低价出售房屋,存在欺诈行为。
2. 合同签订时,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定金,但未对定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明显不公平。
3. 合同签订后,张某未能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定金应予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张某应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欺诈行为:张某明知房价上涨,仍以低价出售房屋,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不公平条款: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定金,但未对定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合同条款对李某明显不公平。
3. 违约行为:张某未能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合同的显失公平。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应明确、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2. 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避免被欺诈。
3.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显失公平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违背公平原则。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合同订立过程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公平、合法。
一方是否利用对方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2. 合同条款内容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以下列举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条款:•不等价交换:合同条款中,一方承担的义务明显多于另一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免除责任:合同条款中,一方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限制合同解除权:合同条款中,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公平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公平,导致一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是否利用合同条款不公平地损害对方权益。
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等。
4. 合同解除和终止分析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是否公平。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应明确、合理,不得包含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5. 争议解决方式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公平。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一方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损害对方。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可参考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6. 举证责任在合同显失公平的争议中,受损害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之一便是公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能力不均衡等因素,有时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
为了纠正这种不公平,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概念、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显失公平,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能力不足等情形,使对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重大误解,导致其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
2. 暴利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对市场行情不了解,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服务。
3. 强迫交易: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4. 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显失公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重大误解导致显失公平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公平等原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客观要件(1)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市场行情等信息掌握不足,而开发商则拥有更多信息优势。
(2)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如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3)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
2. 主观要件(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质量、产权等。
(2)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的心理,迫使购房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购房者因缺乏经验或急迫情况,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二、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购房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房产证、交易记录等,证明合同显失公平。
2. 申请仲裁或诉讼购房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4. 撤销或变更合同若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可判决撤销或变更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总之,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构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显失公平的构成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将对显失公平构成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显失公平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缺乏判断能力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现象。
2. 特征(1)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地位,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明显大于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明显大于权利。
(3)损害了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自愿、诚实信用。
三、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地位,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对方处于危难境地: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对方生活陷入困境。
(2)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如因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导致对方无法正确判断合同内容。
(3)对方重大误解:如因误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 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明显大于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明显大于权利。
具体表现为:(1)一方当事人获得超额利益: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往往获得超出市场价值的利益。
(2)另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另一方当事人往往遭受重大损失,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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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辨析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的规定。
对于其具体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文将在后面详细说明。
“显失公平”中的“显”的标准1、合同失却公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公平,本文认为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①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公平。
②一方获得了超过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务的价格。
③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
2、显失公平原则追求的应该是程序公平,而非结果公平。
如果只从“显失公平”的字面理解,这显然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但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而提出来的显失公平维护的却是程序公平,而非简单的结果公平,这至少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①单纯以结果的不公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违背价值规律。
导致最终结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同价值的偏离将成为常规,追求单纯的结果公平很可能会干扰、扭曲基于市场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双方的对待给付关系,从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
②单纯追求结果公平注重了对结果公平的保证,而忽视了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培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风险固有属性。
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对合同“越俎代疱”。
合同法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交易规则、交易秩序,而非包揽一切,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只要竞争的条件是公平的,在竞争中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机会,对竞争的“游戏规则”一体遵行,那么就为公平竞争,当事人由此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当合法性。
追求合同结果公平会人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3、合同显失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并不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我国应对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综合以上三方面的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具体如下: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
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权利义务和利益失衡究竟达到何种的程度才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呢?这需要在保持交易的稳定和合同的自由与维护合同正义和社会公正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总的原则是这种失衡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一方以很小的代价获得了相对大得多的超额利益,而另一方却以大得多的代价取得了很少的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如物品或价格大大低于或高于市价等情况,或者是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过苛刻等,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在法律上将标准定量化,或者通过典型判例的方式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司法者的普遍判断标准,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膨胀。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这种优势包括经济上、政治上、身份上等方面的优势。
如大企业与普通的消费者。
对此要件在认定时应作严格限制。
交易双方优劣势总是相对存在,因此应结合合同内容加以认真分析,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优势是否是以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而签约。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所谓无经验,是指交易者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应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
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适当信息。
如果认可当事人可以无特别经验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必然会放纵一些不作任何准备,轻率交易,后因交易对自己不利而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最终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不稳定,破坏交易安全。
所谓缺乏判断力,也就是指由于缺乏一般的交易经验和生活经验,而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以及其它重要条款缺管判断能力,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
所谓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
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
可见,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
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
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
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
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9法律后果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能够,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
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买卖合同不构成“显失公平”上诉人撤回上诉作者:林安蜀时间:2013-01-03 查看(137) 评论(0)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刘玉萍(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担任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
依据相关证据,结合一二审的法庭审理情况,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不构成法律上的“显失公平”,上诉人所起诉和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
具体发表如下三点律师代理意见:一、我国关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分析,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是对“显失公平”的实质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是对“显失公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二、认定“显失公平”的法律标准综合以上有关显失公平的法条情况,再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都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的标准。
具体如下: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此为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