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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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项目的增加,招标投标活动也成为大学重要的管理活动之一。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不仅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大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实施措施。

2. 基本要求2.1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招标投标管理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公开评标结果,避免非法干预和不正当竞争。

2.平等、自愿、有序。

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各投标人,尊重投标人自主选择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诚实信用。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抬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内部管理要求大学内部为了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也需要制定相应规定和管理制度:1.招标投标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2.招标投标文件应当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3.招标投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品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技术标准与要求、采购方式和标准、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等要求。

3. 具体实施措施3.1 招标流程大学招标流程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招标前期准备。

招标管理负责人确定需求、拟定招标文件、公告,并经过多级审批。

2.公告和文件发布。

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性质、开标时间和地点、报名及投标截止时间等。

3.投标人报名和文件获取。

投标人应当按要求去报名,领取招标文件。

4.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5.开标和评标。

开标和评标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6.招标结果公告。

公告招标结果,并及时告知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退还方法与期限。

3.2 管理措施为了保障管理规定的实施,还需要制定管控措施:1.针对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避免擅自处理而引起的日后纠纷和法律事宜。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大额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四)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总务处成员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1. 办公室概述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武汉大学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大学内各类采购和招标活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武汉大学在采购和招标等方面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为大学提供优质的采购和招标服务。

2. 主要职责2.1 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管理武汉大学的采购政策与流程。

具体职责包括: - 编制采购计划,并制定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 -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采购需求确认、供应商评审、合同谈判等; - 监督和管理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效率。

2.2 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武汉大学的招标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 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 组织招标评审和中标确定,确保招标公开、公平、公正; - 管理招标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3 供应商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供应商的合作与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 - 筛选、评估和注册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数据库; - 维护供应商信息,定期更新供应商资质和信用等级;- 监督和评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满足需要。

3. 工作流程3.1 采购流程武汉大学的采购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办公室与各部门进行沟通,确认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 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预算、时间安排和采购方式等。

3. 供应商筛选:根据采购计划,办公室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选定合适的供应商参与后续的采购活动。

4. 供应商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评估其资质、经验、价格等。

5. 合同谈判:与评审通过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6. 采购合同签订:办公室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3.2 招标流程武汉大学的招标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求,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等。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引言概述: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是针对招投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平竞争原则、信息公开透明、资格预审、评标方法、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点。

正文内容:一、公平竞争原则1.1确保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1.2完善招标公告的发布机制1.3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1.4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1.5设立独立的投诉举报渠道二、信息公开透明2.1强化投标信息的公开披露2.2完善招标结果的公告制度2.3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2.4落实项目资料的备案要求2.5推行招标信息联网共享机制三、资格预审3.1确定严格的资格预审标准3.2加强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3完善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性3.4设立投诉渠道,维护预审公正3.5强化资格预审结果的公告制度四、评标方法4.1确定综合评标法作为基本评标方法4.2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4.3完善评标过程的监督机制4.4引入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4.5加强评标结果的公告和解释工作五、合同管理5.1确定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性5.2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5.3完善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5.4设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5.5推行合同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总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通过明确公平竞争原则、加强信息公开透明、规范资格预审、优化评标方法、强化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招投标领域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贯彻落实到每个招投标项目中。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全面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方的共赢。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校园建设处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成交,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校园建设处采取资格后审查和标价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合法和公正竞争,保证校园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

二、招标范围第五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均应进行招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及装修工程、设备、材料、设施、服务等。

第六条校园建设处项目的招标,应由校园建设处制定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要求填写。

三、招标人的资格第七条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二)具有与拟承担工程或服务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校园建设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质,通过业务考核、资质认证、工程业绩等方式筛选具备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四、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招标文件,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三)标准合同、合同说明书及相关附件;(四)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审查说明;(五)技术规格说明书;(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标准和说明;(七)招标评分指标。

招标文件应重点说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发布、修改和公告的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发行。

招标公告应在至少两家报纸上刊登不少于三天,同时在校园建设处的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交由各地招标文件发行机构公开发行,确保全国范围内都能得到通知。

五、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一)投标书;(二)投标价;(三)技术方案书与主要材料证明;(四)其他要求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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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文件武大字…2011‟20号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察、审计、基建、设备、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有:(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四)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十)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十三)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

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五)负责向招标中心派驻监察员。

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7.完成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为工程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一)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二)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四)选派一名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五)组织采购与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六)负责组织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采购与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采购与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四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形式。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二)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三)工程监理、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四)图书、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五)校医院的药品采购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 100万元以上的维修与装饰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中心确定:(一)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二)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招标中心与采购申请人、监察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标中心、监察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采购程序第二十条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一)提出采购申请。

由采购申请人向招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核意见;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

由招标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由招标中心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四)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

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招标中心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由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六)开标或谈判。

由招标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八)发布中标公告。

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标中心统一发布中标公告;(九)合同洽谈。

由采购申请人组织合同洽谈;(十)审查与会签合同。

由招标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十一)签订合同。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一条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一)提出采购申请,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能按照批次予以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招标中心应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办理。

(三)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竞价系统”或电话、传真等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招标中心与采购申请人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

(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与采购申请人共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以上(三)、(四)采购方式的全过程,由监察员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程序:(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

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

由招标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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