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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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九府厅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关于对城市部分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赣建规〔2005〕19号)等规定,结合九江地方实际与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我市中心城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四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九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7日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事后评价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意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意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
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8]78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九江投资发展环境,建设“高效、务实、廉洁、文明”的政务服务平台,纵深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建立九江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

一、绿色通道的定位
绿色通道是指为客商和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管家式综合服务体系。

该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一是为客商提供无偿咨询服务;二是为客商提供无偿代理服务;三是政府集中审批办证服务;四是为客商投资运营后提供全程管家式服务。

总体要求是:通过建立绿色通道,使投资我市的客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主要精力集中于企业的建设、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其他有关事务特别是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办证事项均由绿色通道服务体系无偿代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九府厅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三年财政收入翻番,五年实现全面进位”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二)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三)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四)合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五)省级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实施的其它项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有效落实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的优化调整提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一)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2〕15号,九府厅字〔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2.将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森林防火指挥”修改为“森林防灭火指挥”。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值班室”修改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对《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九府厅发〔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的,不再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九府厅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8月22日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空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建筑工地以及市政道路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源头、运输及落点的管控,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效控制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及步骤安排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范围包括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等建成区全部区域。

治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1.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18年8月至10月,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多部门联合动态巡查,联合办案;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任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2.巩固提升阶段,时间为2018年11月,重点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范标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九府厅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九江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行和基础作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市公路环境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要求,结合文明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公路及公路环境畅洁、安全、完好、绿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公路沿线乡镇为责任整治单位,通过科学规划、长效管理和务实推进,突出整治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拆除公路沿线两侧乱搭、乱建、乱吊、乱挂、乱堆、乱放及乱设广告牌、乱埋各类管线,严格公路沿线村镇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审批,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公路沿线绿化景观,使全市县乡主干道路沿线包括公路通过集镇路段环境面貌有明显的改观,努力提升和展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整治范围市公路局管养的干线公路和市交通运输局管养的重点县道公路。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将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具体任务落实到公路沿线各相关乡(镇)政府。

(二)整治内容1.拆除公路沿线违章搭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绿地建设、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有关城市绿线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线的划定第五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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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九江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关于对城市部分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赣建规〔2005〕19号)等规定,结合九江地方实际与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我市中心城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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