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河北评招投标标专家题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题库一、单选题8、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DA、全额私人投资的医院病房楼B、国家投资用于扶贫的中学教学楼C、总投资1100万元的某私营企业兴建宾馆工程的监理(监理费20万元)D、总投资900万元的学校教学楼监理(监理费26万元)9、71.采购工程所急需的少量特殊材料宜采用( C )方式签订合同。
A.公开招标B.询价、报价比较C.直接订购D.邀请招标7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法,自 B 起施行。
A、2004年3月1日B、2005年3月1日C、2005年1月3日D、2000年1月1日108、对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标B.开标日前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C.对经评标委员会修改后的报价计算错误拒绝签字确认D.中标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4、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B )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A确定中标人B发出中标通知书C签订合同D合同备案2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B )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A、15个工作日内B、15日内C、15日后D、25日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7、评标方法是(B)教材175页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B、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C、综合评估法D、最低投标价法28、中标方案确定后,招标人应于___C____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A 5B 15C 7D 307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几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BA、七B、三十C、十五D、十四63、某省跨海大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8日上午8点30分,开标地点为建设单位十一楼大会议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标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工程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工程总投资缺乏二百万元、生产性工程总投资缺乏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给(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如此,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方案、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效劳。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视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监视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规章是规范建筑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对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了对原《办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突出了以下4个方面。
第一,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以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为保证评标质量,《办法》从评标的专业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要求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对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应当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九)《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装饰活动在我国是一项既古老又新兴的活动。
早在人类开始有建筑活动的时候就有了建筑装饰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当代的建筑装饰活动日益繁荣。
下文是河北省建筑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建筑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精选讲义

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精选讲义第一讲本门课程共分三个部分,即建筑法律法规,建筑经济和建筑施工。
这三部分内容相对独立。
考试是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
考试时间是三个小时。
第十三章建筑法律与法规2002年发布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有关法律、法规部分,提出四个“熟悉”和四个“了解”的内容。
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熟悉设计文件编制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
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
熟悉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
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发包及签订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
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节法规基本体系一、法律名称文号颁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1997/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1994/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00/07/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二、行政法规名称国务院令颁布日期时效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 2001/06/13 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 2000/09/25 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 2000/0l/30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184号 1995/09/23有效城市绿化条例第100号 1992/06/22 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 1991/03/22 废止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1986/05/26 废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08/08 废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08/08 废止工程建设若干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8号废止这里所以列出一些已经废止的文件,是因为这些文件过去的确使用面较宽,而恰恰现在被废止了,希望引起读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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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某城市一休闲公园建设项目经公开招标,A公司以3500万元中标。
但在A公司组织队伍即将进场施工时,该市建设局发现招标代理单位变更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招标代理单位在变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前,将拟改变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了招标人,招标人在该报告上签注“收阅”字样并加盖了公章),作出书面决定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八)项、第八十六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A公司中标无效,并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A公司不服,向建设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某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这起招标投标纠纷涉及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在知会招标人的情况下)变更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否属于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作出中标无效的决定?在此暂专门分析第二个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关键在于须明确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为该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分析意见一:关于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它首先是民事活动,但在某种意义上还具有行政管理活动的性质,故招标投标活动既受民法的调整,也受行政法的调整。
招标投标活动之目的,在于缔约。
于民法角度,招标在法律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故自招标开始至宣布产生中标人时止,缔约过程结束,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具有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失败(定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其性质上乃一项确认合同无效的行政行为。
分析意见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在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其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该法规定的处罚机关或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该法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招标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主体,享有受理投诉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分析意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泄密、串标、泄露标底、在招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但该法并未明确应由行使确认中标无效的权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之“监督执法”、“受理投诉”以及“查处”职责是否使其可以行使中标无效的认定权呢?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显然,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将其享有行政处罚法权作为可行使中标结果无效确认权的依据。
在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唯一明确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中标无效确定权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颁布)。
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问题是,上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由其设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中标无效认定权,是否适当?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建设部的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赋予其职责的事项,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而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已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仅限于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未赋予其中标无效认定权。
故建设部在其规章中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缺乏上位法之依据。
对于泄密、串标、泄露标底、在招投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影响中标结果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可以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和查处,但不能直接认定中标无效。
分析意见四:中标无效认定权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同争议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管辖。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缔约活动,定标(宣布产生中标人)
时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进而应可推论确认中标无效之民事法律后果在于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认定。
司法实践中,建设行政等监督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所作出的认定及相应的执法文书,正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
诚然,当行政监督机关已依法确认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确认中标结果无效时,当事人得先行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中标结果无效,然后再重新组织招标,也许这样并不是高效的。
但是,依法亦只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