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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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图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爆炸品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
易燃液体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
4
2020年9月28日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有毒品 7 放射性物品 8 腐蚀品
8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爆炸物 1 易燃气体 2
气溶胶 3 氧化性气体 4
加压气体 5 易燃液体 6 易燃固体 7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8
6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分类体系。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 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2020年9月28日
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2020年9月28日
15
2020年9月28日
3
制定原则
16
2020年9月28日
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 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 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 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 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 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版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 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 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非目录中的产品危险性不明,合规更难
目录的发布将加快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的实施与落 实,非目录中的产品因为危险性不明确反而可能导致更 多的合规工作。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符合《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需制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 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还需向相关部门取得特别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4.举例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 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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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危险种类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急性毒性
28
危害臭氧层
类别1
GB30000.29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 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 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 经皮LD50≤50mg/kg, 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 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危险类别 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类别1 类别1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 A型、B型、C型、D型、E型 类别1 类别1 类别1、类别2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类别1 类别1、类别2、类别3 分类标准 GB30000.2 GB30000.3 GB30000.4 GB30000.5 GB30000.6 GB30000.7 GB30000.8 GB30000.9 GB30000.10 GB30000.11 GB30000.12 GB30000.13 GB30000.14 GB30000.15 GB30000.16 GB30000.17 GB30000.18
4、危险化学品数量“明减实增”

2015 版目录共计有 2828 个序号,其中有 CAS 号的纯物 质及其混合物有2823 种(包括 148 种剧毒化学品),剩 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

而2002版名录有 3847 个条目,其中有 3081 个条目为纯 物质及其混合物,其余条目大部分为类属编号。2855Fra bibliotek13-24
1031-47-6
剧毒
2676 2677 2678 2679 2680 2681 2682 2683
2684
2685
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含量 ≤32%,含B型稀释剂≥68%] 过氧化乙酰磺酰环己烷 3179-56-4 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含量 ≤82%,含水≥12%] 乙酰基乙烯酮[稳定的] 双烯酮;二乙烯酮 674-82-8 3-(α-乙酰甲基苄基)-4-羟基香豆 杀鼠灵 81-81-2 素 乙酰氯 氯化乙酰 75-36-5 乙酰替硫脲 1-乙酰硫脲 591-08-2 巴黎绿;祖母绿;醋酸亚砷 乙酰亚砷酸铜 酸铜;翡翠绿;帝绿;苔绿; 12002-03-8 维也纳绿;草地绿;翠绿 邻氨基苯乙醚;邻乙氧基苯 2-乙氧基苯胺 94-70-2 胺 间乙氧基苯胺;间氨基苯乙 3-乙氧基苯胺 621-33-0 醚 对乙氧基苯胺;对氨基苯乙 4-乙氧基苯胺 156-43-4 醚 1-异丙基-3-甲基吡唑-5-基N,N异索威 119-38-0 二甲基氨基甲酸酯[含量>20%]
名录可能涉及的几个标准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21175-2007 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GB 22234-2008《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GB 15258 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AQ 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GB 20592-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等26项 (旧标准)被GB30000替代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30000.2-2013-- GB 30000.30 -2013 GB30000.1 .30 未发布
2015 版目录中序号 2828 是一个开放性的条目

4、危险化学品数量“明减实增”


仅 从 化 学 品 数 量 上 而言 , 无 论是纯物 质还是混 合物 , 2015 版目录数量都有明显减少。 主要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如,删除了之 前争议较大的活性碳。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而“UN号”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所分配的一 个编号。 UN 编号与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 需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


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 UN号。
2.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共28条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国标(GB 30000.XX-2013),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 实施,替代 现行的26项相关国标
企业填报和危险性鉴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后,将会出台对应的 《危险化学品目录》指南文件。指南文件中包含UN号、危 险性类别、警示词、危险性说明等条目。根据指南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更好的完成产品的系统填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危险性鉴定工作: ( 1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危 险性的组分,且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2 )未列 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3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危险性的 化学
2015版
编 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危险种类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 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 复接触 吸入危害 危 害 水 生 环 境 急性危害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危险类别 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 类别1 类别1、类别2 GB30000.28 分类标准 GB30000.21 GB30000.22 GB30000.23 GB30000.24 GB30000.25 GB30000.26 GB30000.27







危险化学品目录
序 号 1 2 阿片 氨 品名 鸦片 液氨;氨气 别名 CAS号 8008-60-4 7664-41-7 备注
3
异佛尔酮二胺;3,3,5三甲基-4,6-二氨基-2-烯 5-氨基-1,3,3-三甲基环己甲 环己酮;1-氨基-3-氨基 胺 甲基-3,5,5-三甲基环己 烷 5-氨基-3-苯基-1-[双(N,N二甲基氨基氧膦基)]-1,2,4三唑[含量>20%] 威菌磷
剧毒
2826 D-苎烯
左旋苯丙氨酸氮芥;米尔 法兰
5989-27-5
2827 左旋溶肉瘤素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 2828 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60℃]
148-82-3
注:(1)A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A型稀释剂 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2)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 的有机液体。B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 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3)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 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2015版的几个特点
1.删除“危险货物编号”和“UN 号”两列。


“危险货物编号”是GB 12268(老版)《危险货物品名表》依 据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编号规则。 GB6944-1986已经被GB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 采用了联合国“UN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 (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 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 定


与联合国GHS接轨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 GHS 第4修订版完 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 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所示。

“序号”是2015版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 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
3. 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2015 版目录进 一步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相比2《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2012版,2015 版 目录剧毒品由 335 种减少到 148 种,其中 138 种为原有的,另 有10种为新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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