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个体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
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的体系。
在我国,残疾等级鉴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
以下是一般的残疾等级鉴定标
准:
1. 一级残疾:个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面照顾。
2. 二级残疾:个体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残疾:个体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有人照看。
4. 四级残疾:个体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社交、生活受限制。
5. 五级残疾:个体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但活动和工作范围受限。
6. 六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疾病或伤残影响。
7. 七级残疾:个体劳动能力轻度受限,生活基本自理。
8. 八级残疾:个体存在轻微劳动能力,但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9. 九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残疾影响。
10. 十级残疾:个体基本无残疾,但仍有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残疾等级的划分还需根据个体具体状况、病史、医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
(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还有各自的具体鉴定标准。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不仅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康复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还对社会保障、赔偿等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
残疾等级鉴定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的用于划分残疾类型和确定残疾等级的标准。
这一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和社会保障而制定的。
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按照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残疾人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至四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进行简要的描述:一级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等原因造成的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的。
这一级别的残疾主要表现为严重的肢体功能缺陷、严重的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二级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较为严重地影响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的。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表现为较严重的肢体功能缺陷、严重的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对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的。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表现为轻度的肢体功能缺陷、轻度的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对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影响较小的。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缺陷、轻微的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残疾人可以根据其残疾等级享受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
一级残疾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政府援助和康复服务,而四级残疾的人则相对较少。
这一分类标准的制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权益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为残疾人提供了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
在中国,残疾人保障工作得到了广泛推进和实施。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提供更好的康复服务和社会保障。
这些政策和措施涵盖了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旨在减少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和社会歧视。
此外,中国还重视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参与。
在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体育等,社会都积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的参与。
例如,在体育领域,中国残奥会是一个为残疾人提供展示自己能力的平台。
在文化领域,有许多艺术团体和艺术家为残疾人提供展示才艺的机会。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年9月15日发布一、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一<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一0.1二级低视力≥0.1一<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l5二级71一90(好耳) 15一30三级61一70(好耳) 31一60四级51一60(好耳) 61一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备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科学、公正地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首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四个方面。
在评定身体残疾时,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运动功能和感觉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而在评定智力残疾时,则需要综合考虑残疾人的智力水平、语言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此外,评定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时也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其次,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
通过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同时,评定标准也可以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提供依据,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再次,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依托专业的评定机构和资质的评定人员。
评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能够为残疾人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服务。
评定人员则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地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合适的康复和社会保障建议。
最后,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残疾人评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残疾人的实际情况。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为其提供更好的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而制定的。
通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重视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为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提供更好的保障。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上存在长期的缺陷,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程度的功能障碍。
为了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本文将从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制度出发,介绍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及其评定程序。
首先,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七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一级残疾是指极重度残疾,包括严重智力残疾、严重精神障碍、严重视力残疾、严重听力残疾、严重言语残疾、严重肢体残疾、严重多重残疾等。
二级残疾是指重度残疾,包括重度智力残疾、重度精神障碍、重度视力残疾、重度听力残疾、重度言语残疾、重度肢体残疾、重度多重残疾等。
三级残疾是指中度残疾,包括中度智力残疾、中度精神障碍、中度视力残疾、中度听力残疾、中度言语残疾、中度肢体残疾、中度多重残疾等。
四级残疾是指轻度残疾,包括轻度智力残疾、轻度精神障碍、轻度视力残疾、轻度听力残疾、轻度言语残疾、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多重残疾等。
五级残疾是指轻微残疾,包括轻微智力残疾、轻微精神障碍、轻微视力残疾、轻微听力残疾、轻微言语残疾、轻微肢体残疾、轻微多重残疾等。
六级残疾是指预备残疾,七级残疾是指疑似残疾。
其次,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评定四个步骤。
首先,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需向当地残联或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证,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然后,经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进行复审,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身体残疾程度的再次评定。
最后,经过复审合格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的残疾证,上面标明了其残疾等级。
最后,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及其评定程序对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残疾等级的评定将直接影响残疾人享受的各项福利和政策。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将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护理、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其次,残疾等级的评定也对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残疾人等级标准有几个标准

残疾人等级标准有几个标准残疾人等级标准是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能力制定的一套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残疾人等级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在中国,残疾人等级标准主要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下面将对这几个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残疾人等级标准是指残疾人身体功能丧失程度最严重的一级,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最严重,社会适应能力丧失程度最严重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人通常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极弱,社会适应能力几乎为零。
二级残疾人等级标准是指残疾人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重的二级,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较重,社会适应能力丧失程度较重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人需要较多的照顾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社会适应能力也很有限。
三级残疾人等级标准是指残疾人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轻的三级,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较轻,社会适应能力丧失程度较轻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人一般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理,但仍需要一定的帮助和照顾,社会适应能力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级残疾人等级标准是指残疾人身体功能丧失程度最轻的四级,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最轻,社会适应能力丧失程度最轻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人通常可以基本自理,但在某些方面仍需要一定的帮助和支持,社会适应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总的来说,残疾人等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着不同程度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获得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同时,这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评估残疾人情况和制定相应政策的依据。
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关注残疾人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套严格的评定体系,按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评定标准分为六个等级:一、
二、三级残疾和四、五、六级重度残疾。
其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觉能力:指视、听、触觉、味觉、嗅觉等感觉的功能评定。
2. 活动能力:指肢体活动、坐卧功能以及卫生、排便、排尿等
能力评定。
3. 智力功能:指智商、记忆力、理解力、语言、运算、判断等
认知功能的评定。
4. 精神行为功能:指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评定。
5. 社交交往能力:指与人交往的能力评定。
评定结果将根据以上方面的评定综合确定残疾等级,确定等级后,依据等级发放相关的福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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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符合相应标准的方可认定为残疾人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
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