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XXXX自治区2019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精品范文】

XXXX自治区2019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2)第三章执业规则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XX“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可与多家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并逐步形成互联网医院医疗联合体。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必须与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1)培训内容应包括互联网诊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信息安全等;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十二、互联网诊疗合作与交流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互联网诊疗合作,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1)合作形式可以包括远程会诊、在线协作、技术交流等;
(2)医疗机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互联网诊疗合作平台,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发展。
2.支持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互联网诊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六、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1)完善互联网诊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
(2)建立互联网诊疗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行业秩序。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诊疗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对互联网诊疗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互联网诊疗政策宣传与解读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对省域内互联网医院和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全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七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等,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银政办规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6日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放大医疗保险的保障效应,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协议互联网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院)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便捷医疗、合理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院为银川市参保职工和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门诊大病线上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先行从高血压、糖尿病试行。
第四条取得我市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互联网医院作为该门诊大病线上互联网医院签约就医。
同时,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参保人员首次签约、变更签约、身份认证等信息,并于签约当日24时前将信息传至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自签约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线上门诊大病待遇;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0日,可重新选择互联网医院并签约。
第五条线上门诊大病基金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线上门诊大病实行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管理,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捆绑使用,按照自治区统一发布的门诊大病年度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诊疗活动,包括在线问诊、开具处方、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等。
第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机构第五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合格的互联网诊疗人员;(四)具备必要的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诊疗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互联网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管理制度;(二)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制度;(三)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管理制度;(四)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五)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第三章互联网诊疗人员第九条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备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备与患者沟通、协作的能力。
第十条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开展诊疗活动;(二)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三)不得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第四章互联网诊疗服务第十一条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服务;(二)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权益;(四)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正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营和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概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规范互联网医院运营和管理的法规。
其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提高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互联网医院的定义和分类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根据服务内容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医院可分为线上医疗服务和线下医疗服务。
线上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利用在线问诊、图文咨询、远程诊疗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
线下医疗服务是指将互联网作为辅助手段,在传统医疗机构或者合法的门诊部分提供医疗服务。
三、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要求1. 机构审批和备案:互联网医院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完成相应流程,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正式运营。
2. 医生资质和绩效评估:互联网医院的医生须具备合法执业证书,并通过绩效评估合格方可从事在线医疗服务。
3. 诊疗规范:互联网医院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安全、有效,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和指南。
4. 患者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需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保障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患者信息。
5. 质量监控和追溯:互联网医院应建立质量监控系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追溯,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6. 不良行为处置:对于互联网医院存在的不合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严惩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
四、互联网医院的责任和义务1. 规范医疗行为:互联网医院应确保医生的诊疗行为合法、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或者推销药品。
2. 提供安全保障: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

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仅指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二)医院对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者自愿申请,并经医院互联网诊疗管理部门审核。
(三)医师应当在确保完成医院临床诊疗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诊疗工作。
(四)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基本诊疗原则、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师禁止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医师需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为患者书写电子病历。
(九)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十)医师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本人电子签名,由具有资质的药师负责审核和调配。
(十一)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十二)医师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十三)在线问诊中充分尊重患者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注意沟通技巧和礼貌用语;视频接诊需穿着端庄整洁。
(十四)医师应按照约定时间出诊,与患者通过语音、图文或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并及时处理患者就诊需求。
(十五)医师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十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十七)互联网诊疗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医师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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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版)
第一条根据《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2019年版)》(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经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的类别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均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二)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第四条规划布局及设置审批
(一)互联网医院的规划布局要符合XX市智慧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和布局,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医院要与XX市健康产业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一致,促进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建设,助力分级诊疗。
(二)凡在XX市进行注册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将其系统运营数据存放至智慧XX市大数据中心。
(三)申办互联网医院的企业应拥有完善、运营成熟的网络医疗服务平台,具备优质的医疗专家库,并以此为支撑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四)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线下医疗机构应为综合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可为综合门诊部或综合医院(医院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不超过100张)
(五)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备案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以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互联网医院需提交项目引进单位出具的符合XX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
2.可行性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国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概况、互联网医疗产业资源分布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五
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等内容。
3.开办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单个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备案登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办理执业许可登记时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选址勘验、审核报告;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4.互联网医院信息网络拓扑图。
5.登记备案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不能提交符合XX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目标的证明文件的;
2.依托线下公立医院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种类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5.不能提交信息网络拓扑图的;
6.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互联网医院备案执业登记的事项和诊疗科目参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登记。
(八)互联网医院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须在原登记服务项目基础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可向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医院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能力、设备、人员与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论证和查验,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决定。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的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应当交验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工作报告;
(四)校验期内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证明材料;
(五)校验期考核结果;
(六)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设置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未与XX市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
(三)限期改正期间;
(四)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联网医院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在互联网医院认证的从业医(药)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线诊疗医师
1.在线诊疗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
2.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的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3.取得互联网医院相应的处方权;
4.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5.遵守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线下医师注册及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注册法》。
(二)在线审方的药师
1.在线审核处方的药师,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有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