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最新版】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最新版】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最新版】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所辖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及南岳五个城区,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开区和白沙洲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扶持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产业、旅游服务及产业、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并在衡工商注册。

第四条本办法中现代物流是指以信息化为纽带,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为一体的物流项目;

本办法中文化业细分为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其中文化产业仅指文化服务所需器材、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本办法中旅游业细分为:景区开发、酒店(五星级)、旅游服务和旅游产业四大块,其中旅游产业仅指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本办法中信息服务涵盖信息传输服务、it服务及信息资源产业;

本办法中科技服务涵盖科技信息、科技贸易、科技金融、科技设施和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代物流: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

(二)商贸商务:

1.购物中心:营业面积5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

2.专业批发市场:营业面积10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

(三)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四)金融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

入XX万元及以上。

(五)文化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及以上。

(六)景区开发:总投资额1亿及以上,年门票收入XX万元及以上。

(七)旅游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及以上。

(八)酒店: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

第六条项目水电气价格享受与非普工业同等价格。

第七条市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第八条项目用地依法按招拍挂、收支两条线操作。现代物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节能环保服务项目用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实行挂牌出让;商贸商务、景区开发及酒店项目用地,超出拍卖底价部分,市政府安排60%奖励给投资主体单位,作为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项目用地超出成本价部分,市政府安排80%奖励给投资主体单位,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九条工程报建规费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3项按10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勘察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等7项按50%减免。

第十条对现代物流、商贸商务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金融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XX万元及以上;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资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 亩及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工程报建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勘察费、建设余土调剂处置费等8项按100%减免,白蚁防治费、避雷设施检测费、工程建设城市污染费等3项按 50%减免。

第十一条为鼓励服务业项目做大做强,促进可持续经营,项目

(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除外)建成营运后实行财政奖励:

(一)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酒店、景区开发、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项目:

纳税总额在XX万元-5000万元(含XX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的,按纳税总额的3%进行奖励。

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5%进行奖励。

纳税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XX万元。

(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项目:

年销售收入在500万-XX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金融服务项目:

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的,按纳税总额的3%进行奖励。

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XX万元(含XX万元),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5%进行奖励。

纳税总额在XX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奖励兑付程序:开工前,项目单位先向市政府提出优惠申请,并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双方签订相关优惠合同。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发改、审计、国土、商务、旅游、税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照项目建设方案核定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等本办法规定的前置条件,提出兑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奖励兑付方式:按本办法享受的优惠均实行收支两条线操作,即项目单位先按未优惠的政策交足土地价款、报建规费等,待项目竣工,经市财政局提出兑付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一并兑付返回。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或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时,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惠的一项。

第十五条为客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审批市政府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项目建设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包到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技术转让项目; (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

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来苍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县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境内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4‰兑奖。 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按5‰兑奖。 引进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300—1000万元人民币、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按3‰兑奖。 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和市场建设项目,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二、考核实施(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二)奖金分配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四、其它事项(一)项目引进人和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3篇

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3篇 第一篇 根据州政府安排,我委于2013年10月份开始着手草拟《州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州委州府目标办和我委反复讨论修改,现形成两个《州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一个办法针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一个办法针对各项目业主。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所涉及的各县人民政府、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和两个管理局以及市场类项目业主。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侧重于从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投资贡献、项目管理、协调服务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加减分制。 对市场类项目业主侧重于从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项目管理、协调沟通、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加减分制。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一种方案是按照考核综合评分的高低,对县和项目业主分别分成三个考核等级由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发放一定数量奖金。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县、州级相关部门和企业奖5万元、

3万元、1万元。 一种方案是按照考核评分的高低,对县、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分别分成三个考核等级由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对综合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市场类项目业主由州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进行通报。 四、考核依据 依据两办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宣传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协调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金融对接方案》、《州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和工作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五、考核方式 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季度检查、半年督查相结合,定性综合评价和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为当年1月至12月,考核实施时间为次年1月。 (一)召开考核工作会议。 州重点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在考核前召开一次考核工作会议,分解落实责任。要研究落实当年重点项目因客观因素影响推进较缓慢等问题的考评标准。

镇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管理制度..doc

LOGO 镇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多渠道、多层次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适用于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所引进项目必须在**镇注册登记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成功引进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引进酒店业、物流业、金融业及中介服务业(不含房地产)等项目的,根据纳税总额、投资规模奖励标准、招商引资洽谈阶段、项目成功引进、客商自行联系洽谈投资项目、企业增资扩产购买土地、租用土地和厂房的,具体材料详见: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我镇投资兴业,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多层次地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含镇政府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所引进项目必须在**镇注册登记并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发展,且达到**市工业强区投入强度、产出强度规定要求。 第四条成功引进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镇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 1、年纳税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奖励2万元; 2、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奖励4万元; 3、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4、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6、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7、凡引进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满一年,经镇政府同意奖励标准可相应上浮10%,最高50万元;

2020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XXXX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 定 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XXXX

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XXXX域以外的部分,或XXXX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㈡具有履约能力; ㈢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㈣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㈠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

2021年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大家知道最新的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是如何实施政策的吗?下文是收集的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第七条项目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档划分: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8 亿元以上(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 至8 亿元(含3 亿元,不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1 至3 亿元(含1 亿元,不含3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奖项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奖项 (一)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开发区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1、凡从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 二、三产项目,并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均为奖励项目。 2、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邢台市开发区区内区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3、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第一引荐者的认定 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人资格。 第三条奖励原则及标准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并开始投资建设后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4‰分四个类别进行奖励。跨年度的项目依照本年度的投资完成总额进行奖励(另见《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4‰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加工制造类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三类引进商业、酒店等三产类、高效农业类项目按2‰奖励

第四类引进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类项目按1‰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 1、申请 凡在开发区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管委会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区招商局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 (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开发区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区书记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兑现 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年度奖励资金,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并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奖金来源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完整版)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doc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 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 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 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 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 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 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 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 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 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 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项目奖励方案_范文

项目奖励方案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项目奖励方案,感谢您的阅读! 项目奖励方案(一) 为调动全区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推动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直接引进项目投建并投产的中介人。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商贸服务类项目税收当年区财政实得超过1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的5%予以奖励。 3、争取特殊专项资金奖励一事一议。 三、奖励方法: 奖励资金须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认定材料,由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确认,经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兑现。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 引进项目奖励申报时须向区发改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被引资项目法人代表对引资者的确认证明。 3、评估报告和有关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 4、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供设备原始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证明。 5、应提供的其它证明。 五、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指引进资金用于土地、基建、设备投资。对有特殊贡献者及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元宝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项目奖励方案(二)

为充分利用广州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办好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把广州保税区打造成国内进口红酒集散地和最具活力的特殊经济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注册公司开展酒类展示、销售业务,并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措施。 1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 5 年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 100% 后两年按 50% 进行计算并给予奖励。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奖励年限。 2 .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并列入保税业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3 .参考计算奖励的核定数,以财政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4 .因违法、违规受到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5 .本奖励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和完善。 二、海关的便捷服务 广州保税区海关为交易中心酒类企业提供如下便捷服务: (一)优先办理企业注册。 (二)优先办理核仓备案。 (三)设立专窗、设置 VIP 通道,通关现场优先叫号。 (四)进口酒可直接入保税区入仓,仓内查验。 (五)实行分批出货、集中申报。 (六)对展示、零售的酒类实施完税出库、保税区内保税展示,出区非保展示的监管模式。 (七)实行价格备核制度。 (八)专人跟踪、及时处理通关问题。

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句容临港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临港工业区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凡从句容市外引进临港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临港工业区准入门槛,并在下蜀镇注册纳税的所有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第一引荐者的认定。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者资格。 第三章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逐步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2‰和3‰两个类别进行奖励。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申请。凡在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第一 引荐者,项目注册资金到帐后方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发放引荐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临港工业区招商部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核。(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临港工业区招 商部、下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下蜀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兑现。 (1)对购地建厂的项目,将分三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 第一阶段:项目设立后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手续,注册资金到帐验资后,凭引荐者(公司)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好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两地两区一中心”建设,奋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驻外招商窗口。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2、招商项目生成包装。对本辖区、本部门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包装储备,5月底前完成1-3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3、组织领导。单位“一把手”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有专门的分管领导。单位内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有明确的职能职责。 4、小分队招商。组织小分队外出对接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 5、软环境建设。外来企业或投资者投诉情况,企业及社会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评价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 1、引资责任单位应及时填写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于每月25日前将初始登记表及相应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备案通知书)上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验审,经过查看实物及相关账据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目督办根据实地验审情况,确定当前该项目资金到位额,计入考核统计表,并按月通报。 (二)指标确认(房地产项目除外) 1、资金确认 (1)外资。直接以现金投入的,以商务部门提供的凭证依据计算;以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投入的,须提供合同、进账单、报关单、验资报告或商检部门资产评估证明;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相关规定作价计算。 (2)内资。直接以现金投入的,原则上以银行提供的进账单和其它有效凭证依据计算;以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必须以其购置设备物资或固定资产投入的发票作为有效凭证,若情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海口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重点项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重点项目,是指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不包括重点预备项目。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各辖区政府以及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以项目为奖励单位,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个奖项的一次奖励。 本办法中所指的一个项目,是指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所确定的一个项目集合。 第五条对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依据海口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实施。对于区政府的奖励,由市重点办根据重点项目属地划分原则确定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依据各辖区重点项目超额完成各区年度计划总投资比例实施。 第六条奖励参评资格: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 目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续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含25%),竣工项目须年度内实现功能性完工或完工。 第七条项目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档划分: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8 亿元以上(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 至8 亿元(含3 亿元,不含8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1 至3 亿元(含1 亿元,不含3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奖项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奖项 (一)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 第五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金沙县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工业强县、项目立县、投资拉动效应,进一步规范招 商引资工作管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 性,促进金沙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实现“两年明显变化”,特制定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级干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二、考核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认定 (一)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1.投资主体认定。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签订协议后需 提交下列资料:投资协议书、项目核准文件、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核备案。 2.到位资金认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的需提供银行进账 单、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土地缴款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及付款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完工投产项目还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以设备、原材料等实物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购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价值的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引资人认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引 资单位或引资人必须在投资协议书上明确。 4.新签约项目认定。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在签订前必须 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后方可签约。未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和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定。 (二)完成任务认定标准 1.考核项目只认定2019年形成的到位资金。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乡镇类别进入考核。沙土镇、城关镇、 西洛乡、岩孔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其余乡镇5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全额计算任 务。 3.新建设计产量60万吨以上煤矿、获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 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获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算任务。 4.BT、BOT项目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 5.资本市场和贸易项目只计算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引进国 内、国际资本的按50%计算任务。 6.项目指挥长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沙土镇、 城关镇、西洛乡、岩孔镇4个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其它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20%计算任务。 四、评分办法 (一)以实际到位资金和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依据进行考 核评分。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基本分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加分。按项目可研报告和立项批复确

北部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标签:标题] 篇一:广西北部湾招商引资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最新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1、招商引资最新招商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给出的新办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其意指:在北部湾经济区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部湾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办法 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好像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3、广西北部湾区域优势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洲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广西近海沿边的玉林,崇左两市的交通和物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北部湾经济圈的中心位置,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海路相连的区域,是双向沟通华南与西南的结合部,是我国实现以东带西,中东西共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连接点。是我国唯一的西部沿海地区,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我国走向东盟,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是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战略枢纽。也是中国沿海城市最后尚未开发的区域。中共中央高瞻远瞩,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于2008年1月14日批准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至此历时两年的酝酿和准备有了结果。从此我国具有国际性区域的合作经济区正式成立了,这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这个面积大约万平方公里,人口1255万的现代经济区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国际,国内多区域的合作经济区 4、发展前景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设立是我国对外更加开放的一个窗口,它将是中国继香港、深圳和上海浦东又一耀眼的国际商贸中心。其发展的前景是很广阔的。并给予四大特权政策,即对外交往、行政体制、金融制度创新权和土地管理改革等先行先试的权利,以此为西部其他地区的开放、开发积累成功的经验。西部 地区包括十二个省份,分别是西藏、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

工程项目奖励办法

工程项目奖励基金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1.1为激发项目部员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 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2.1公司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原则: 3.1 项目综合奖励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即以工程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为基础, 以项目管理的综合情况为分配依据。 3.2 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实行目标成本控制,坚持市场倒逼成本原则,向项目 管理要效益。 3.3 项目目标成本确定建立在对每个工程项目科学的工料分析基础上,坚持合 理、可控原则,充分挖掘员工潜力,上、下沟通,达成共识。 四、工程项目奖励基金项设立 4.1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性质及经济指标,按工程造价5‰——20‰设立 五、项目奖励基金管理 5.1项目奖励基金经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性质及经济指标确认金额后,由公司财 务设立专项账户。 六、项目奖励基金发放额度的形成 6.1以项目奖励基金为基础。 6.2结合工程项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6.3结合工程项目处罚条例处罚情况。 六、项目奖励金额计算 6.1 奖金发放参考值为实际利润额-目标利润额,正值项目奖金按100%发放,负 值无项目奖金。 6.2特别经济效益奖金:(实际利润额-目标利润额)*10%

6.3项目奖励金额=项目奖励基金+特别经济效益奖金 七、项目奖励分配方法 7.1项目奖励金额65%作为项目部奖励费用,为奖励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 的核心作用,对项目经理实行重点奖励。项目经理奖金额为项目奖金总金额的30%-45%;项目部经理有对项目员工奖金分配建议权,分配奖金方案由项目部提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7.2项目奖励金额15%作为其他部门配合费用,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制定。 7.3项目奖励金额20%作为年终奖基金,作为对有突出工作业绩员工的特别奖金, 奖励方案由总经理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八、项目奖励基金提拨程序 8.1工程项目竣工退场后,管理部根据核准的考评表和财务部提供的资料,计算 该工程实际项目奖励金额,报批核准。 8.2 项目奖励按竣工及工程回款情况分期提拨,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8.2.1 项目总结考评结束后发放第一期项目奖励,第一期项目奖励提拨额=实际 项目奖励×50% 8.2.2 约定的工程回款达95%以上时,发放第二期项目奖励。 第二期项目奖励提拨额=未发放奖励金额 8.3其他部门配合奖金与项目奖金同时发放。 8.4对有突出工作业绩员工的特别奖金,于农历年底发放。 九、管理说明: 9.1 项目运行期间非公司正常调动而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各种辞职、辞退、开除) 的人员,不参加考评。 9.2 项目运行期间因公司正常调动离开项目部,现已在其它部门服务的原项目部 员工,按其在项目部工作有效天数核发项目奖励。 9.3 见习期和试用期员工不参加考评。 9.4 新进员工按照转正天数核算项目有效天数 9.5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2011年3月份后公司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9.6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申请表

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管委会各级干部职工以及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置业,加快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咸阳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以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潜力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外资项目为主。 第三条对引进投资者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内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进行建设生产或购买、租赁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引资者,园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沟通、促成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五条奖励内容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3亿元工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或外资50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另附加奖励国内旅游一次。 (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30万元另附加奖励轿车一辆(奖励轿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上)。 (四)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或外资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另附加奖励商品房一套(奖励房产价格以当时平均商品房价格为准)。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或外资5亿美元以上大型工业项目,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六)凡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可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的企业落户园区的,另给予引进人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第六条奖励兑付的条件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8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推动新安镇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体现重大项目招引导向,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XX年引进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XX万元(以实收资本为准,以下均以实收资本为准)、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经县招商引资考核确认并有明显形象进度的进园区工业项目。其中引进化工园区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XX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确认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新批工业项目或增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 项目直接引进人。 三、奖励标准 项目直接引进人除享受县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外,另享受如下奖励: 1、进园区项目(含外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项目主体工程有明显形象进度后(主厂房建筑露出地面),奖励2万元,当年投产达效的另外奖励5万元;新批实际利用外资或项目增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奖励2万元;技改项目奖励参照新增项目标准执行。 2、引进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装备制造 第 2 页共 4 页

业类工业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投产达效的,收回全部奖励。 四、奖励程序 1、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填报重大项目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招商办公室,并与县里同步奖惩。 2、镇招商办会同督查办公室、财政分局等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包括看资料、查阅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地察看等,最终确定应奖励项目及标准,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奖励。 五、其它事项 1、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奖励办法由镇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3 页共 4 页

2020区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区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定 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X县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X县域以外的部分,或X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 (二)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人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正式签订《X县委托招商代理协议》。 第八条代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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