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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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结构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结构分析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 年第 4 总第 5 期) 09 期( 8
民族 自治地方政 府社 会 管理 耳 能结构 析 只
汤 法远
(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0 9 ) 501
[ 摘要]由于奉行 “ 经济本位 ”的职能理念 、职能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经济色彩过 于浓厚等 原因,民族 自治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 问题。解决这些结构性 问题 , 实现民族 自 治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 能结构的优化,还有赖 于较弱,发展速度缓慢 ,对政府的依赖性强 ,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动型发展模式 这就
需要强而有力的政府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引导、管理和推动 ,否则 ,社会的发展
[ 收稿 1 3 期]2 0 — 5 0 090—6
【 作者简介]汤法远 (9 3 ) 1 8一 ,男,贵 州大方人 ,云 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民族政 治与公共行政专业博 士生,研 究方向为 民
人 本 主义 的职 能激励 和 约束机 制 、转 变职 能 思路 等 职 能途径 的努 力 。 [ 关键词] 民族 自治地 方政 府 ;社会 管理 职 能 ;职 能 结构
[ 中图分类号]D 3 . 6 0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0 )4 0 1— 5 0 9 6 6 (0 9 0 — 0 3 0
h ma im c a im f u ci n d i i ga d r sr i t c n e t gf n t n t o g t a d S n u n s me h n s o n t r n n t n , o v ri c i u h , n Oo . f o v e a n u o h Ke r s t el c o e n n f a in u o o u r a ; s ca n g me t u cin; y wo d : h a g v r me t t a a tn mo sa e s o i ma a e n n t ol o n ol l f o f n t n sr cu e u c i t t r O u

简要分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区别?

简要分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区别?

简要分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区别?简要分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区别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划单位,它们在地位、权力和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行政区划单位,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它的主要特点如下:1. 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行政区划单位。

2. 行政级别: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以自治州或自治县为主要行政单位。

自治州下辖自治县,自治县下辖民族乡。

3. 自治权力: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可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等方面进行自治管理。

4. 地域范围:民族自治地方通常涵盖了大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较多的少数民族人口。

5. 顾名思义,民族自治地方是特别为少数民族设立的,旨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乡民族乡是指我国较小的行政区划单位,位于民族自治县下,主要管理民族乡村居民事务。

它的主要特点如下:1. 地位:民族乡是民族自治县下的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县级行政单位。

2. 行政级别:民族乡是自治县下的乡级行政单位,相当于汉族地区的乡镇。

3. 职责范围:民族乡主要负责管理和服务本乡村居民的基本事务,如土地管理、农业发展、民生保障等。

4. 少数民族特色:民族乡在管理事务时,会充分考虑本民族的特殊情况和需求,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居民的需要。

5. 人口规模:民族乡相对较小,一般只包括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地区,人口规模较少。

总的来说,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在地位、行政级别、自治权力和职责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族自治地方更为重要,拥有更高的自治地位和更广泛的自治权力,而民族乡则是对较小范围的少数民族村落进行基础管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论当前民族地区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论当前民族地区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E—malp na s i 1 3 c m i: e lo h @ 6 .o
1 8 4
第3 O卷
彭 庆 军 : 当前 民族 地 区 乡 镇 政 府 的 职 能 定 位 论
基 金 项 目: 国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民族 地 区乡 镇 服 务 型 政府 建 设 研 究 ”0 B 0 5 。 (8 MZ 0 )
作者简介; 彭庆 军 (9 7 )男 , 1 7 一 , 湖南 省 岳 阳市 人 , 南 民族 大 学 讲 师 , 士 , 中 博 主要 研 究 政 治 学 原 理 、 国政 治 发 展 。 中
Vo . O No 2 13 .
Ma. 0 0 r2 1
论 当前 民族地 区乡镇政府 的职能定位
彭 庆 军
( 中南 民族 大 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4 摘 要 : 由于 民 族地 区 乡镇 政 府 传 统 的 法 定 职 能 难 以 有 效 发 挥 , 目前 的 职 能 定 位 又遇 到 社 会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而
则 确 定 民族 地 区 乡镇 政 府 职 能 。
关 键 词 : 族地 区 ; 民 乡镇 政 府 ; 能 定位 职
中 圈分 类 号 : 6 D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X(0 0 0— 180 1 7 —4 3 2 1 )20 4— 5
近年来 , 国内学术界 围绕乡镇政府 机构改革 提出 了“ 废乡论” “ 、 强乡论” “ 乡论 ” 、虚 等政策主张 。 既表 这
民沟通 的桥 梁 。 因此 , 其职 能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的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地方 各级人 民代 表大会和地 方 各 级人 民政府 组织法 》 规定 , 、 乡 民族 乡、 的人 民政 镇 府行 使下列 职权 : 一是 执行权 , 执行 本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决议 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的决定 和命 令等 。 二是 管理权 , 本行政 区域 内的经济 、 管理 教育 、 学、 科 文化 、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


第三、建立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监督 机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 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立和健全民族法律和法规的监督机制,包 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 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 造就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族法制环境, 不断强化民族法制的权威性,使民族法律、法规 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全 面落实。
四、回顾





1、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内容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自治立法与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政令的权利; (3)文化、教育自治权; (4)经济自治权; (5)培养干部的权利; (6)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8)管理财政的权利。




第四、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 并加大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力度,不断增强民族自治 机关的自治意识,提升自治机关的办事能力,使自 治权有效落实。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如何,决定着少数民族发 展前途,是衡量少数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少数民族群 众的坚强纽带,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是通过 少数民族干部来实现的。 极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还要重视其自 治意识的培养,处理好自治地方党政管系,才能将 各自职能有效执行。
(二) 民族自治地方人的自治意识不强。 自治权是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赋予民族自 治地方的权利,它既是地方权利,也是民族权利,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本该善于运用法律的自 治权,使它变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优势,或者 说,更大程度上发挥民族区域自治这个中国重要 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但从目前情况看, 在这方 面还是很不尽如人意。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自治意识不强,的确是一 个不争的事实。

民族地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研究

民族地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研究

再次 , 民族 地 区基 础 设 施 落 后 , 约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基 础 设 施 制
是 一 个 地 区提 高 效 率 、 进 经 济发 展 的 现实 条 件 。 目前 , 族 地 区 促 民
居 的地 方 实行 民族 区 域 自治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的 实 施 使 得 各 少 数 民 族人 民真 正享 有 管 理 本 民族 和 本 民族 区域 自治 范 围 内各 项 事 务 的 广泛 的 自治权 。我 国 的 民族 区 域 自治 分 为 三 个 级 次 自治 区 、 自治 州
响 , 划 经 济 的 氛 围 还 比较 浓 厚 , 场 化 进 程 缓 慢 , 要 表 现 为 市 计 市 主 场主体发育慢 、 场体系不健 全 、 场环境差 等方 面, 重制 约 了 市 市 严
电 视 覆 盖 区 小 、 刊 杂 志 订 阅量 小 等 现 象 , 息 不 够 畅 通 。特 别 是 报 信 在互联网发展方面 , 凸显 了 民族 地 区 的 差距 。 ( ) 三 民族 地 区 市场 化 进 程 较 慢 。市 场 经 济 是 一 种有 效 的 资 源
配 置 方 式 , 本 主 义 世 界 已把 这 种 经 济 体 制 发 展 到 了相 当 完 善 的 资
盟、 自治 县 旗 。每 个 级 次 的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方 政 府 都 承 担 着 发 展 民
的 基 础 设 施 较 全 国其 他 地 区 相 比 落 后 较 多 。 在 交 通 运 输 方 面 , 民 族 地 区 铁 路 密 度 和 公 路 路 网 密 度 多 不 及 全 国平 均水 平 的 1 , 约 /大 2
二 、 献 综 述 文
运 力 差 , 空 运 输 业 不 发 达 。在 信 息 设 施 方 面 , 航 民族 地 区 的 差 距 则 更 大 。现 代 社 会 是 信 息 社 会 , 息 在 经 济 发 展 中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信 作 用 。 目前 民族 地 区普 遍 存 在 邮 电通 讯 布 点 密 度 小 、 量 小 , 播 容 广

民族地区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能分析——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民族地区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能分析——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第2 4期 总第 22期 0
20 0 9年 1 2月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n rM o g l ce c c n lg n e n o i S in eTe h oo y& Ec n my a o o
No.2 4。 t e 2 t s ue h 02 h is
De 2 c. 009
民族地区 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 要职能分析
以 内蒙古 自治 区为例
红 梅
( 蒙古 财 经 学 院 公 共 管 理 系 , 蒙古 呼 和浩 特 内 内 00 5 ) 1 O 0
摘 要 : 章 从 内 蒙 古 地 区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现 状 出 发 , 阐 述 民 族 地 区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的 文 在 同 时 指 出 ,必 须 加 强 民 族 地 区 政 府 在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中 的 主 导 性 作 用 ,合 理 定 位 地 方 政 府 职 能 。 关 键 词 : 族 地 区 ; 化 产 业 ; 方 政 府 职 能 ;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文 地 内 中图分 类 号 : 6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6 2 (0 9 2 一 o 6 — O 10- 912 0 )4 0O 3

加 值 来 看 , 蒙 古 文 化 产 业 增 加 值 仅 占 内 蒙 古 GDP 内 的 1 0 % 。 过 近 几 年 的 发 展 , 一 比 重 基 本 没 什 么 .7 经 这 变 化 , 至 较 之 前 两 年 略 有 下 降 L 。2 0 甚 1 0 9年 2月 6 日 ] 在 内 蒙 古 自治 区 文 化 工 作 会 议 上 自治 区 党 委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化 厅 厅 长 王 志 诚 指 出 : 前 , 区 人 均 生 文 目 我 产 总值 、 均 一 般性 预 算 收 入等 经 济 指标 已经 进入 人 全 国前 列 , 是 文 化发 展 方 面 的指 标 同全 国先 进地 但 区相 比还 有 较 大 差 距 。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的 文 化 产 业 对 GDP 贡 献 率 在 7 左 右 , 我 区 却 只 有 1 0 。 全 % 而 .5 与 国 2 1 % 的平 均 比重 比 较 , 1 1 .5 低 . 0个 百 分 点 。 大 力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 高 文 化 对 国 民 经 济 的 贡 献 率 , 我 提 是 区 文 化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要 目标 之 一 。 2 2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不 够 充 分 . 经 过 近 几 年 的 发 展 , 蒙 古 文 化 资 源 优 势 得 以 内 发 展 壮 大 , 有 民族 特 色 和 地 区 特 点 的 文 物 、 学 、 具 文 艺 术 、 版 广 播 、 影 、 视 等 文 化 事 业 , 断 得 到 发 出 电 电 不 展 壮 大 。 丰 富 的 传 统 民 族 民 间 文 化 艺 术 资 源 , 绘 如 画 、 法 、 刻 、 族 工 艺 品 制 作 等 , 多 年 的 发 展 中 书 雕 民 在 也 得 到 了 光 大 。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不 是 很 充 分 , 要 但 主 体 现 在 产 业 规 模 偏 小 , 业 结 构 不 合 理 , 展 地 域 不 产 发 平衡 等方 面 。 2 3 文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仍 需加 大投 入 . 近 些 年 来 , 着 自治 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财 政 随 实力 的迅速 增 长 , 蒙古 文 化基 础 设 施 建设 的投 入 内 逐步 加 大 , ( )县 、 、 四级 文化 网络进 一步健 市 盟 、 乡 村 全 。 因 历 史 上 欠 帐 太 多 , 些 陈 旧 落 后 的 文 化 设 施 但 有 不 能及 时更新 和改 善 , 益性 文化 事业发 展缓 慢 , 公 有 近 2 0万 人 口 其 中 包 括 部 分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听 不 到 广 0 播 、 不 到 电 视 , 办 高 品 位 的 文 艺 演 出 没 有 合 适 的 看 举

论我国民族地区政府职能转变

▲ { l } I 占 缸金
2 0 1 3・ 3 ( 中) ◆ 政 法 论 坛
论我国民族地 区政府职能转变
包小蕾 刘 堂灯
摘 要 民族 自治地 方政府 作 为 民族 自 治 地 方的 自治机 关 , 承担 着发 展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 的重要 任务 , 其职 能和行政环境与其他地方政府相 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民族 自治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其特殊性 ,明确 自身的职责 和任 务 , 正确 行使 并转 变职 能 , 推 进 民族 自治地 区 的全面发 展 , 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 关键 词 民族 地 区 民族 区域 自治 政府 职 能
作者简介: 包小蕾, 大连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2 0 0 9 级学生; 刘堂灯, 大连民族学院经济管理 学院 ̄ 5 - h . 管理 系讲 师, 博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6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6 5 - 0 2
第一 , 民族 自治地方政 府不 仅是 民族 自治地方 的国家行 政机
比重 。所 以 , 民族 自治地 区政府 在转 变职 能时 , 要 充分利 用 资源 优势 , 改变 面 临的不 利 因素 。
( 二) 经济 环境
关, 还是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 自治 机关 。 在行 使一 般地 方政府 职 能 的 基础 上 , 依照 宪法 和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规 定, 充分 行使 自治权 。
第二 , 大 多数少 数 民族 地区 中也夹 杂着非 自治 的少 数 民族 及 的市场 经济 观 念的影 响 , 民族 地 区的市 场经 济发 育速度 缓慢 , 在 汉族 , 民族关 系复 杂 。因此 , 民族 自治地 方政 府就 必须承 担起 正 全 国处于 相对 落后 的状 态 。这就 要求 民族 自治地 区政府 不 能完 确处 理民族 自治地 方 内的民族关 系职能 , 使各 少数 民族 地 区的各 全 参照 市场经 济发育 程度 高的地 区的政府 职 能转变模 式 , 而 必须 民族之 间 的关系得 到 良好有 序发展 , 为 全国 民族 关系 的总体 发展 发挥创造 性 思维 , 转 变观念 , 加快 市场经 济体制 的转 向速 度 , 促进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地⽅国家⾏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省⾃治区、直辖市、⾃治州、设区的市的⼈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地⽅各级⼈民代表⼤会选举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在本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政⾸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民族⾃治地⽅⼈民政府的⾏政⾸长由实⾏区域⾃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亿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治州、县,⾃治县、市、市辖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民政府报请上⼀级⼈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普通地⽅⼈民政府的⼯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化、卫⽣、⼯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

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其他必要的⾏政机构。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各⼯作部门接受本级⼈民政府的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治州、县、⾃治县、市、市辖区⼈民政府的各⼯作部门受本级⼈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普通地⽅各级⼈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

前者由宪法和地⽅组织法规定,专门职权不可能⼀次性由⼀部或⼏部法律⽂件列举规定,⽽是由国家⽴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民族⾃治地⽅⾏政机关享有民族⾃治权。

(1)管理地⽅财政的⾃治权;(2)管理本地区教育、科学、⽂化、卫⽣等⾏政事务的⾃治权;(3)有经国务院批准,依法组织维护本地⽅社会治安公安部队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另: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研究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研究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民族地区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全面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行政效率、政府职能转变都发生了较大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工作方面意识及举措等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但是基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仍旧面临着各种问题。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情况分析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导致民族问题增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牧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相对缓慢。

农牧民与城市居民这两个生活方式完全不同的群体,城市化让他们走到一起。

农牧民与城市居民在经济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心理归属感之间的差异存在,成为影响农牧民融入城市的诸多因素。

由于不能迅速地适应城市生活,在日常的工作生活里难免发生摩擦碰撞,一些部门行业工作态度的不友好又会让进城的农牧民感到愤怒不满,社会性的矛盾逐步积累加深。

第二,民族意识不断增强。

从社会生活的方面来看,少数民族社会生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民族问题增多,表现为:第一,医疗条件相对比较差。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医疗设备落后,医生的医疗水平差,甚至卫生院的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简陋,远远达不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看病需求。

第二,教育不平等。

内蒙古的少数民族聚居在偏远地区,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等都比不上城镇地区。

有些地区,上学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三,社会保障不完善。

农牧民认为新型社会保障形式不可靠、不安全,难以信任。

等到年老后,没有了获得生活资金的来源,物质基础得不到保障,精神层面更加的空虚,不分是非对错,极易引发民族问题,加剧了少数民族无语地方行政管理难度。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1.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

我们以内蒙古为例,其经济呈现出中部突起,两翼滞后的特点。

呼市、包头、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经济发展的主要地区,被誉为内蒙古的金三角,对内蒙古的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并且整体的经济实力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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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职能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就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其行政职能配置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的特殊性。

但归根结底,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政府职能也还是要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关键词:民族地方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也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围绕着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允许少数民族实行地域性自治,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其在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推动全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但又不健全发展的前提下,又有那些转变和发展呢?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其行政职能配置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政府职能也还是要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56个民族,56个民族56朵花,56个民族是一家,同属于中华民族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以下阐述相关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政府职能的理论与知识。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概述: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概念。

首先,我们字面意思上讲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以分解成为民族、自治和地方政府。

这里讲的民族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人口不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就是在本区域对本民族内部实行管理,地方政府强调的是这个自治的政府的地位不是中央或者联邦政府,是在中央或联邦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地方政府。

民族地方政府是在整体上属于国家的地方政府体系,具有民族性和自治性的地方政府。

①它既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般政府职权,承担着一般地方政府的职能,同时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承担特殊职能。

地方政府一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使用中,由于各国历史。

文化、政治制度的差异,导致其意义所指有所不同。

在《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g)指“权力或管辖范围被限制在一国家部分地区内的一种政治机构”。

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在其名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中,将美国的政府分为三个层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

这里的州政府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指的是州政府的辖市政府。

③具体来说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就是一个国家的原住民族或少数民族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就自治程度而言可以分为政治自治和行政自治两种。

④2、西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历史和发展。

实行民族地方政府自治的国家都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设置不同形式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赋予了其不同的职能和权限。

以下介绍几个西方国家民族地方政府。

西班牙在1978年的宪法中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设置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1978年宪法第二条规定:“本宪法建立在所有西班牙人的共同的和不可分割的祖国——西班牙国家的不能分离的统一基础之上,本宪法承认和保障组成西班牙国家的各民族各地区的自治权利,承认和保障各族和各地区的团结统一。

”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三个民族地区先后通过了自治条列,建立了各族的民族自治共同体。

民族自治地区通过普选产生立法和政府委员会,分别执掌立法权和行政权。

加拿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对其原著民族自治权利的保障,加拿大的原著民族主要有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多格里布人。

1996年,加拿大政府发飙了《原住民报报告书》,强化印第安人的自主权利,并于1999年批准了怒那维特地区的自治。

20003年8月26日,加拿大总理签署了一项历史性的特区自治协议,赋予国家西北部人口仅有4000多人的多格里不族的自治权。

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际,其行政区包括联邦、州、市镇三级。

他的民族多元,主要有三大一小四个民族组成,共有634万人其中德裔瑞士人找70%,法裔瑞士人占19%,意裔瑞士人10%,雷托罗曼人1%。

瑞士的四个民族基本上为聚居有自己的民族地区。

现行的瑞士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州为主权州,拥有较大的政治权利,可以再宪法的范围内制定本周的宪法,市政也享有很多的自治权和独立性。

民族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也以地方自治的形式表现出来。

⑤二、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度及发展1、民族自治制度的产生及发展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

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同一时期,党在山东、晋察冀、琼崖等几个解放区也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从乡到省的各级政权建设中都有了成功的实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⑥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1954年以宪法的形式确认这一制度,到1984年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从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到2005年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民族法规体系,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2、中国特色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

主要有4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

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

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

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

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公共产品供应的相对缺乏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既要承担其他地方政府所需要承担的一般职能,即市场职能、政治维持、文化发展和基本公共产品供应,还需要行驶部分额外职能,以培育市场和弥补公共产品供应的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将市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情结合起来时就使得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服务市场、服务社会的同时,还需要部分代替市场体制,扶持本地产业发展,促进地区产业成长。

具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职能首先要强调,什么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的宏观调控即政府通过政策的推行,影响经济的总量,使经济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的第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采取宏观调控措施,辅助市场进行资源配置,防止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弥补市场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消除外部性影响。

其次,为了更好地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还需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一引导和规范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确保经济健康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市场规则还没有成为市场的自觉行为,各种市场不法行为还较为普遍。

同时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高,市场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随意性比较强。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一面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着力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切实发挥好市场监管职能。

二、市场替代职能所谓“市场替代”,是指政府通过运用强制性的权利,调动并分配社会资源,替代尚未发育、残缺或运行失效的市场机制,直接参与社会资源财富的分配,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有效运行,以扭曲市场机制的方式实现经济的超常规发展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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