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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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珠海市横琴新区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9、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工商地址备案证明。
10、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或本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经营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
2、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后当场退回申请人;
3、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需在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如无单位公章的,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受理范围
横琴新区行政区域内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需核对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或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设施空间布局流程图);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07
•【字号】珠府〔2016〕64号
•【施行日期】201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珠府〔2016〕6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4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
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珠海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共计48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附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第一批共计48项)。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物价局、粮食局、政府金融工作局)审批...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物价局、粮食局、政府金融工作局)审批...
⑶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根据项目需要提交);
⑷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⑸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交工商局企业登记查询结果,外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复的“公司合同章程”等);
受理条件
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文件(原件,附电子文档);
2.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附电子文档);
3.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分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原件);
4.建设单位招标基本情况表(原件);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红线图);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行业目录》管理的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行业部门评价审核文件;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物价局、粮食局、政府金融工作局)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含转报)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纳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珠海市横琴新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审批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批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4.《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二十五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珠海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报建审批表》(两份),《建设项目情况表》(一份);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报告;3.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批复意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4.总平面图(含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单体首层建筑面积指标等内容的施工图原件一份);5.厂房、仓库、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等各层平面图(含各层建筑面积指标及平时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施工图原件一份);6.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分期实施项目:除报送1-6条所要求资料外,还应提供人防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份)或经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建设规划总平图(复印件一份)、用地许可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和必要的说明;8.异地建设的项目:除报送1-7条所要求资料外,还应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的规划方案(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用地许可证(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

注:所填表格及报送复印件均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范围横琴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受理条件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1.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项目;2.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3.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4.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5.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6.其它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珠府办函〔2018〕30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横琴新区除外)商事登记活动。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珠海易注册)办理商事登记业务,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请的登记、备案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生成加盖“珠海市商事登记专用章”的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一商事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相关登记决定文书。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实行同城通办商事登记专员制度。

商事登记专员管理办法由市一级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及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商事登记业务事项。

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依照珠海易注册操作提示,将所需全部材料填写、上传并确认,形成申请信息。

第六条商事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董事等主体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并署电子签名。

实名认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电子营业执照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珠府[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珠府〔2010〕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保障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11号),现就授予横琴新区管委会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横琴新区管委会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依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及其他市一级行政管理权。

主要包括:(一)按市一级管理权限核准或审批投资项目。

(二)按市一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三)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充分授权、独立行使、权责一致、加强指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委托横琴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关具体行政审批权、处罚权及其他行政管理权。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

职权委托行使过程中,因横琴新区管委会过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等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承担。

三、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先行先试,对受委托行使的相关职权进行整合。

着力缩短行政审批周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体系。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正文:----------------------------------------------------------------------------------------------------------------------------------------------------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3〕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廉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力争使珠海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地区之一。

第四条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责的依法配置;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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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后当场退回申请人;
3、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需在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如无单位公章的,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受理范围
横琴新区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珠海市横琴新区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发文类型
《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8937918、8841098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备注
9、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工商地址备案证明。
10、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或本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经营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
受理单位及地点
横琴新区横琴镇镇政府大楼A栋403室(横琴镇德政街26号)
审批决定机关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审批流程
申请(提交验收材料)—材料审核—现场审核—批准—办结(发证)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注: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注: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综合执法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同时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营业复印件);
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需核对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或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设施空间布局流程图);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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