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时间:2004-08-17 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成效评价

邱 萍
( 宁波 市中医院
摘
浙 江 ・宁波
3 1 5 0 1 0 )
要 :我 国于 2 O 世纪 5 O年代初建立的城镇 医疗保 险制度 ,在保障 国民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
作 用。但是 ,随 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 立以及人 口老龄化的到 来,其存在 的问题 却 日渐 凸显 。宁波市 自2 0 0 1 年开始启动
企业 及国家财政 不堪重 负。1 9 9 8 年 l 2月 , 在 总 结 各 地 医 疗 保
险制度 试点经验 的基础 上,《 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 [基本医
疗保 险制度 的决定》 正 式 颁 布 实 施 。2 0 0 1年 1 月, 宁 波 市 根 据
国家 、 省有关规 定, 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 定了《 宁波 市城镇 职工基 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 定》 , 这标 志着 宁波 市城镇职 _ 【 l : 基本
2 . 基金筹集,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 于 参保单位和职工 的缴 费。《 宁波 市城镇职 工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规定 , 基本医疗保 险费由用 人单位和职 工双 方共 同缴纳 。
职 工基 本 医疗 保 险 、 住 院 医疗 保 险 、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大 病 医疗 保 险 的 缴 费 比例和 缴 费基 数 见 下 表 。
传 统 的 劳 保 医 疗 和 公 费 医疗 制 度 已 逐 渐 无 法 满 足 新 的 经 济 体
单位 、 个体工 商户 ( 统称用人 单位) 及其在职职 工 ( 含雇工) ; 按 照 国家 、 省、 市有 关规 定办理退休 ( 含 退职 ) 手续 的人 员; 在 国家 规定的劳动年龄段 中, 本市户籍且 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的非全 日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缺乏合理的资金筹措机制, 医疗经费没有稳定资金来源。
公费医疗经费由各地财政收入的变化而 浮动,劳保医疗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这就受企业经营状 况影响,部分经营状况不好或亏损企业 难以负担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的基本 医疗得不到保障。
(3)医疗保险覆盖面窄,社会化 程度低
优点:重视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强化 社保意识;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实行个人收入 的横向转移,具有共担风险的职能,体现社会公 平原则。 缺点: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使资金没有积累, 不能应对老年化带来的卫生费用的增长。也存在 医患双方缺乏费用意识,导致卫生费用的快速增 长。 改革:适当提高个人自付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实行包干,固定费用制,超出 部分由医院或个人自理。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储蓄医疗保险
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 地要求雇主、雇员缴费建 立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 医疗储蓄账户,用以支付 日后家庭成员患病所需医 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障制 度。
以新加坡为代表
4、储蓄医疗保险 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强制性医疗储蓄基金 “纵向”自我积累,自由就医,自主付 费 强制性储蓄基础上,自愿参加“横向” 共济性保险
英国概况
人均GDP
(1998-2002)
NHS的形成
国家卫生服务法案 1946年 国家卫生服务 1944年 国家健康保险法案
全国性健康组织
1911年
20世纪初
自愿健康保险 (19世纪)
NHS的筹资
80%以上来自国家的直接税收
NHS
缴纳的国民保险费
资金来源
购买的私人医疗保险
病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处方费)
保、患双向选择
商业保险型保健制度的优缺点:
青海省城镇职工医保(整理版)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
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及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变更筹资方式:将原先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由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筹资,这样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压力,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
2.扩大参保范围: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职工,包括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在城镇从事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等。
3.调整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群体和层次的需求,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包括调整医保支付比例、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等。
4.建立医联体:通过建立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与流动,改善城乡居民就医难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推行医保支付方式:取消以药品费用为主的报销方式,改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鼓励临床医生合理开药,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度增长。
6.鼓励社会参保:通过政策激励,鼓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提高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和风险分担能力。
7.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完善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有效使用。
8.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
9.引导合理就医: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控制,引导城镇职工合理就医,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10.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城镇职工的健康素养和预防意识,减少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支出。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城镇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郑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政策

郑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政策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原则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概括起来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二、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市确定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要求每月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
,单位工资总额的8%收缴。
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要为超过30%(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
我市规定,个人帐户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划入。
国家公务员和全供事业单位人员,除以上两部分外,还有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原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个人结余部分;二是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三年,每年对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划入铺底资金,其数额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或退休金。
海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 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7% 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2%的比例缴 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全市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 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 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 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 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 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 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扣 代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月缴费。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 15 日之前 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上缴到社会保险公司,不得拖欠、拒缴;逾期 不缴的,立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 2‰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并入
第三十一条 转往外地(含国内出差、法定假日和探亲假期间的急诊 住院,不含出国或赴港、澳、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本市最高等 级,个人自负比例为 30%。门诊费用一律自负。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在入院 2 日内,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待病情缓解后转入定点医院, 否则,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第三十三条 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 性肺心病,可到老年慢性病门诊治疗、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参保 职工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意见,报社会 保险公司批准,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 1 个月,特殊情况不 得超过 2 个月。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十四条 违法违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 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公司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 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 况。职工有权查询、了解个人帐户资金情况,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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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经济管理学院 09会计三班
陈佳希
090314430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1998年底,在改变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
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主要是:缺乏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医疗费增长过快,各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沉重;公费医疗管理不善,对医、患、管、药诸多方面没有制约,漏洞多,浪费严重,覆盖面低,社会共济功能差,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一部分人又存在着超前消费现象。
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要根本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下来的公费及劳保医疗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措施,就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现有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遂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
而要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这样才有利于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从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第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倡和保护竞争,形成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以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更好地发展经济。
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通过建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建立具有“安全网”和“稳定器”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
这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
然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只有加快这向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第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
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
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使全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水平迈进。
这就要求不仅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要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改善卫生条件。
而深化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医疗保险事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城镇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医疗服务条件,保障广大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
而且这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有限,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没有社会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只在城镇职工中实行,这就意味着城镇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劳动者、城乡非劳动者和广大的农村劳动者,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
到2005年末虽然有1.37多亿人参保,但主要覆盖范围还是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享受的对象。
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已经达到7 590亿元,其中居民个人支出达到4 071亿元(占54%),说明能够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还是少数人。
表2反映的是目前我国居民医疗保障方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所有制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非公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主要从业人群。
如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仅限于城镇职工的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对绝大多数公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没有到位,医、保、患三方关系尚未理顺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
在我国,控制医院过度追求利润一直是个难题。
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普遍的现象是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提高等正常原因带来的费用压力外,还要承受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滞后所带来的考验。
(三)政府对卫生资源投入少,资源配置不合理
改革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事业的资金比重从前期的逐年下降后,维持在较低水平上。
同时个人卫生支出增长迅速, 2002年后稍有降低,但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上. 政府财政对卫生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
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三、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对策
(一)强化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职责
政府需要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国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保险计划的承办者,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以体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政府应该承担的重要职责。
当前,由于政府责任缺失、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局限性和制度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最终使社会弱势群体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没有得到体制上的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迫切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亟需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其本身又无力承担医疗保险费,从而形成了有医疗需求却无法得到保障的矛盾。
(二)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不断扩大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实现宪法所赋予的全体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需要。
为了不断拓展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可以考虑按照“三步走”的战略展开。
第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的参保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困难、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第二步,把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社会弱势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参保问题;第三步,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医疗保险,使城镇居民均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当前,部分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已走完了第一步,社会医疗保险已覆盖到了大部分城镇职工。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做到“三个打破”:一是适应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打破所有制的界限,使医疗保险从国有、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参保向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拓展;二是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的特点,打破
职工身份界限,使医疗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向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各种就业形式的社会从业人员拓展;三是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战略要求,打破城乡户口界限,使医疗保险向乡镇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劳动者和进城务工农民、失地农民拓展,逐步构建覆盖社会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能够满足多种医疗保障的需要,也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是一种较为成熟,也更高级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构建一个完善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不可忽视。
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十分普及,人们在拥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超出基本保障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如美国,85%以上的人口拥有各种商业健康保险。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没有发挥其在构筑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的应有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这为商业健康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方向: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项目和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人群,如城镇失业人员、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和儿童,以及没有被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农民。
商业保险公司一方面应该开办更多更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树立保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政府也需要从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求出发,改善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和制度,并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初期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严格审批的条件下,适当放宽国外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的限制,借助国际资本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