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表格模板、DOC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表格模板、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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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SB00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金额单位: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 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

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 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 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3.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在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时则需选择录入,否则为“否”;“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申报审核实务讲义

第一讲申报表概述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及适用范围 1.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构成及分类 1.2.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度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由下列申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2.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有关内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申报表体系,按主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级为主表,二级为主表的附表,三级为二级附表的附表。 二、申报表栏次,按表间关系可分为:表内计算栏次、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和直接填报的栏次。 三、申报表栏次,按数据来源可分为:一是按会计数据填报栏次,二是按纳税调整数据填报栏次。 1.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义务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企业,二是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框架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特别是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实施后,原行业会计制度、原会计准则、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及问题解答一律废止。我国会计核算标准框架更加清晰,即大中型企业将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首先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全面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则表示,中央国有企业将在2008年底前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末,中国证监会为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全面推行后,会计核算框架由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七个体系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应的也就分成了五大类,一是执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纳税人,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三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五是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概说 2.1 适用范围、填报依据及表头项目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做调整分录的问题。如果是属于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导致的调整,比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福利费等费用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不是会计处理错误,那么只在汇算清缴报表上显示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会计分录。也就是所谓的调表不调账。如果是会计差错,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如果需要补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结果是多交了所得税,并在税局办理了退税,那么要做相反的分录。 相关问题连接: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 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内容摘要: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000元)、共计20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总成本1080000元,单位成本1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000元,误按单价1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000元。多结转的360000元(900000-540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 一、汇总纳税的概念 汇总(或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子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 汇总纳税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汇总缴纳;另外一种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属地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缴。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以上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邢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总结如下: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暂时性差异: 1)工资薪金支出(外资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外资企业应据实 列支其工资薪金支出。该调增项在支付当期调减 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应视同为固定资产的模具摊销支出:该部分模具应预留10%残值,年度摊销额的10%部分调增; 4)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7)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坏账准备金: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 8)其他各类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或转回时,直接调减 9)三年(外资: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待实际支付或 者确实不用支付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 10)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因相关成本 已记入在建工程成本,故以实际收入额调增,以后以折旧转回; 11)

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处置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待实际处置发生损失或实际收到投资利润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本期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发生摊销或者处置等交易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无形资产等摊销差异: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摊销费用; 15)预提类费用:包括所有科目列示的预提类成本费用,待转销时做调减处理; 16)计提而尚未支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待实际支付时做调减处理; 17)计提但尚未未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Withholding Tax:Withholding Tax 一并调增。待实际支付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8)开办费摊销差异:会计规定开办费自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记入损益,但税法规定要按照期限摊销; 19)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金融工具实际处置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存货盘亏损失:指净盘亏损失,非盘盈亏抵减后的数字。待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时调减;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范本说明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范本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

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财税处理差异与协调方法_李桂红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264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财税处理差异与协调方法 李桂红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1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利润总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新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两者比较,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纳税调整项目出发,探讨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类型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的协调方法,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协调;所得税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存在差异的成因分析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因计算口径和确认期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依据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税额,纳税调整项目就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纳税调整项目体现为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每种差异对应不同的纳税调增项目和纳税调减项目。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理清其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协调方法,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上述内容如图1所示: 二、纳税调整项目在税法与会计上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永久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的概念与分类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永久性差异大致分成四种类型(见表1): 在永久性差异中,纳税调增项目是按会计标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 广、用于对外捐赠等形成的视同销售行为;或按会计标准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费用、损失,如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两种情况应对会计利润作调增处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是按会计标准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不确认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比如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收入、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或按会计标准不确认费用、损失而按税法规定需要确认费用、损失,比如研发过程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可加计50%在税前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额可加计100%在税前扣除。这两种情况应对会计利润作调减处理。 2.常见的永久性差异 (1)标准差异。按税法标准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过税法标准或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纳税调增。具体如下: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应纳税调增。 ②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纳税调增。 ③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④利息支出:作为企业已经在当期费用化的利息,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⑤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2)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指会计计算利润时已作扣除,而税法规定不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 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有关职能部门处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

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618459655.html,/ws/detail15430.html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税流水号: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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