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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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院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验证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证明责任的原则,并且应当跟踪刑事侦查、调查和追诉,以确保控罪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承认被告人的权利,如自由、隐私、权利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刑事审判实现基本人权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法律界应当强调证明责任的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它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理机关将所有的怀疑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等全部列举出来,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证据分析,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判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开展深入的法律调研,以确定合理的判决标准,包括刑罚的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保障司法公正和理性。

当然,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判决过程中的证据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需要确保证据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我们要求检察机关、法院和学术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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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

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

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二、关键词。

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1.1绪论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

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

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

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

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即形成疑案。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未经正当程序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

这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是无罪的;二、任何在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后,未能被断定是有罪的人,是无罪的。

这里的第二个方面讲的就是“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表达的是“经过正当程序审判而未能断定被告人是有罪时,被告人就是无罪的”,那么,它当然的隐含着“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是无罪的”这一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全面的将“疑罪从无规则”包含于其中,所以,“疑罪从无规则”蕴涵于“无罪推定原则”之中。

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也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规则。

我们可能非常熟悉这么一句话,“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具体而言,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3)沉默权规则。

我们常在电影中看到,当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捉住时,常说: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沉默权规则具体而言,即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者说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1.2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

我们知道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提出,无罪推定对于保障人权,健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印证了学者们的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随后无罪推定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认可,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各国确认下来。

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各国的发展,人权等思想在此已深入人心,无罪推定为世界许多法治国家所确认。

国际法中的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1956年《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底限度标准规则》均对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规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最低程序保障”成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重要法学基础.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二)无罪推定原则传入我国,及其对被告、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2.1虽然无罪推定原则,早在十八世纪就被贝卡利亚提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直接也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其中,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

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明确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

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立法者称中国刑法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据国情需要而不是全盘照搬理念。

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引入中国,这将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2.2对被告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法律地位有待改善是不争的事实。

被告面对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检察机关,一旦进入侦查阶段,很多时候是抱着有罪推定,被告的许多法律权利,有待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

司法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生怕放纵了犯罪,似乎不将被告人定罪处罚就是工作不得力,心里就不踏实。

由于有这种害怕放纵罪犯的顾虑,加之现行立法尚未明确无罪推定的指导思想,使得为法律所正式确认的疑罪从无规则的贯彻远远不能到位。

应当说,这些司法人员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好心办了坏事。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未被法院确定有罪前,我们就应该对待其他人一样,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下,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在法律上拥有的合法权利!我们知道,当个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是比较弱小的,我们不是因为他们弱小而同情。

即使其涉嫌犯罪,作为司法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来.2.3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但纵观我国的一个整体的司法现状,我们看到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的影响还有待增强。

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对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的以上谈到的两大规则已经确立。

但在实践中由于实行时间较短;现代法治观念的建立需要很长的时间;加之我国的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违背以上两大规则的观念和行为依然非常盛行,其中刑讯逼供在我国的泛滥和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典型。

因此,仅仅确立了法律原则,而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予以保障,原则的落实可能只是一句空话,人们所期盼的由该原则来彻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严重侵反人权和有效打击犯罪将只会成为一种美好的愿望。

虽然我国算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要做到真正落实这项原则,还需从制度上保障!我们看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尽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美国的证据法中“毒树之果”理论就要求不但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就是根据该证据所获得的线索而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体现出美国对执法人员取证权的严格限制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但是,在犯罪浪潮的冲击下,完全排除“毒树之果”,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近年来我们也看到,有许多刑事诉讼方面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看到其当事人全身是伤,常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获得支持者少!刑讯逼供的事,我们常有所闻,在我国法学界也众所周知,我国对于禁止刑讯逼供的保护有待加强!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机关的人员有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其的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影响其办案效率!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担负着惩罚犯罪的重任,但一切都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任何时候都不得脱离程序,站在法律之上,没有程序公正,何来实体公正?(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推定定原则决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现代文明国家司法程序的实际需要,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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