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关于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 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解决。
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
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 万元,保险GS 赔偿1 万元,非常损失9.7 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收回保险GS 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
大额款项如何能长期挂账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别错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问题

别错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两个实务问题原创2016-08-16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摘自营改增转出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2日)-总局
1.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
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
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小陈税务备注:
【例1】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例2】企业建了一烟囱,因违反环保法被强制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
2.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
小陈税务备注:
【例1】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中也指出“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例2】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内),比如鲜奶,如果超过保质期报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例3】产品过季节、断码等,如果还具有原商品属性,售价虽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会计实务: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例说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是增值税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
小会计甲这两天在为这个事头疼。
原来,某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了一台生产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购买的当期就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
该机器按规定应当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
2016年12月设备出了故障,尚未到使用期限界满就报废了。
小会计甲按规定进行报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设备账面反映截止16年末净值为原值的30%。
小会计甲在计算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时,一下子难住了。
究竟是按企业购入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全额转出?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率计算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实在是拿不定主意。
一、一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
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文中规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其计算公式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同时,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按照这个规定,某公司该项非正常损失的设备,应当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30%×17%=51万元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营改增”新政后,除一般固定资产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纳入到进项税抵扣范围。
如果上述的固定资产是不动产,折旧年限20年,且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入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按简易方式计税),当期已按进项税额的60%抵扣了30万元。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

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解释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
纳税辅导: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辅导: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分析从企业报表列报原理看,“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该项成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1.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
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
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 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企业报表列报原理看,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该项成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1.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
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
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
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损失,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而需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的一种税收政策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非正常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的定义及分类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济行为造成的无法继续使用或无法在短期内转化为销售产生收益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分为两类:1.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2.重大事故损失进项税额:指企业由于重大事故如爆炸、抢劫、重大人员伤亡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和程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必须已经完成对该资产的报废、销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2.企业必须及时申报非正常损失,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程序如下:1.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非正常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损失资产的报废证明、销毁证明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证明等。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审核,核实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将相应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不再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权益。
三、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和作用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和作用: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非正常损失是企业无法避免的,但通过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缓解损失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及时申报并转出进项税额,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的形象。
财税实务非正常损失导致进项税转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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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非正常损失导致进项税转出情形
案例:我公司的一顾问单位系药品生产企业K,2011年底对其库存进行核实盘点,将已过期失效药品,进行销毁处理。
2012年初,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要求该企业就销毁的过期失效药品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补增值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药品生产企业销毁过期的药品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形,因此销毁的药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企业就该事项与我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沟通,希望厘清销毁过期药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经研究给出的答复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理由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条明确了“非正常损失”范围,出现了“因管理不善”且造成了“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的结果。
分解来讲就是由于“因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了“被盗而产生的损失”或者“丢失而产生的损失”又或者霉烂变质“霉烂变质而产生的损失”。
这里的“霉烂变质”应当理解为“霉烂导致变质”,而不应该理解为“霉烂或变质”。
比如,由于该企业员工工作失误,将低温冷冻柜的电源切断,导致一批应低温下储存的药物提前失效,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霉烂变质,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此申明,我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不是在咬文嚼字钻法律空子,我们查阅到了《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的文件,该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就。
会计经验:企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处理要点
企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处理要点企业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处理要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
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盘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
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
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
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
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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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解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
窃等。
对于这些非正常损失,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转出进项税额来减少税负。
本文将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损失,
这些损失通常是突发性的、非常规的。
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进项税额转出,以减少企业税负。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解析。
一、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是转出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
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突发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突发的,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预见的。
例如,公司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2. 非常规性:非正常损失应该是非常规的,即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常见的。
正常经营中可能会有一些正常的损失,如产品报废、销售不佳导致的滞销、仓库租金等,但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能将其视为非正常损失。
3. 不可控制:非正常损失应是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
企业经营中可能会出现
一些可控制的风险,如经营策略失误、市场竞争等,这些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当企业遭受符合以上要素的非正常损失时,可以申请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核定。
以下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流程:
1. 提交申请: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转出
相应的进项税额。
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保险理赔单等,用以证明非正常损失确实发生且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损失清单、相关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
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可转出的进项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下发通知,告知企业可转出的进项
税额数额和转出的具体程序。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或其他方式将阐述进项税额转出到可抵扣的税款中。
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并不是说企业遭受非正常损失后
可以将全部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会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具体情况,对企业可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限制和调整。
通常情况下,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与损失金额、损失率等相关。
总结起来,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遭受突发性、非常规且不可
控制的损失后,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审核程序,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到可抵扣的税款中以减少税负的一种措施。
企业在遭受非正常损失后,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转出进项税额,并按照审核程序进行操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并非全部转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进行限制和调整。
只有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企业才能合法合规地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减少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