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讲解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_梁茜

Practice Analysis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文/梁 茜存货报废是在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国家政策变更导致的报废、质量原因导致的报废、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保管不良导致的报废等等。
不同的行业、企业,由于产品、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报废的情况也不同。
此外,新旧税法对存货报废有不同规定。
以上原因,导致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难以准确把握。
本文专门针对存货报废,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存货报废适用的增值税规定(一)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
相比旧的税法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常明确地指明了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这使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十分简单明了,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如下两点:(一)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除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情况,其他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些长期困扰企业会计的存货报废情形,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的报废、食品药品超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技术淘汰导致的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报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怎样对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怎样对企业“⾮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会计处理“⾮正常损失”是指⽣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有关“⾮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直是企业财务⼈员⽐较棘⼿的问题。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正常损失的界定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
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1⽇,《增值税暂⾏条例》对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
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如:散装货物由于⽓温、⼲湿度的变化⽽发⽣的⾃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产过程中发⽣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然灾害损失和其它⾮正常损失。
这样对⾮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进步,极⼤地⽅便了纳税⼈和征税⼈,充分体现税务机关⼈性化执法的理念。
⼆、⾮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案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适⽤增值税税率17%,某⽉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元。
⾮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管理费⽤。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贷:原材料5000借:管理费⽤4500其他应收款———李某5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常用税务常识

常用税务常识常用税务常识1、存款少可迟缴税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
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和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2、没有业务也申报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
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
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
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
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3、视同销售莫乱套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
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
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4、看损耗是否正常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
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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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报废品)、下脚料(边角料)属于合理损耗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时海关核定损耗率(边角料等)
税务部门对合理损耗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梁中东2Fra bibliotek10-6-25
(一)概念: 1.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 2.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 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补税类型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中期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非合理损耗(自然灾害、 后续补税
课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
保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 手册补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补税项目 进料加工转内销 不良品 边角料
霉烂变质、管理不善)
(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正常损失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
(三)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