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知假买假案

合集下载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梳理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对当前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综述,随后从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经济成本和法律效益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困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该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理论及实践争议综述1. 理论争议关于“知假买假”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文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困境1.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违法行为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合理等。

2. 适用困境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适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知假买假”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消费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难度;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律条文分析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其法律依据(3篇)

经济法案例及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开发一住宅项目时,为了吸引购房者,在其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大肆夸大项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周边教育资源等,严重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了该公司的房产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例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周边有知名中小学,实际上距离最近的中小学有3公里;2.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交通便利,有地铁、公交直达,实际上附近只有一条公交线路,且距离项目较远;3. 宣传资料中称项目配套设施齐全,包括购物中心、医院、公园等,实际上购物中心、医院均位于项目周边2公里外。

消费者协会将调查结果通报给该公司,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并退还消费者购房款。

然而,该公司拒不承认错误,拒绝退还购房款。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价格等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二)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卫生、质量等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公司在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宣传中,对项目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周边教育资源等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案例

经济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一)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浅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白金玉
【期刊名称】《经济师》
【年(卷),期】2022()9
【摘要】知假买假自问题出现以来争议不断,文章提取总结理论争议,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认为《消法》第2条并非是界定知假买假者行使权力的必须要素,应做出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的界定。

其次对于欺诈问题的认定,应该以经济法的视角,跳出传统民法的思维,只要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和客观欺诈行为,无需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目的和功能,得出知假买假者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得到支持与保护。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白金玉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6.3;D923.8
【相关文献】
1.从惩罚性损害赔偿谈"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
2.论“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
3.有关\"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4.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5.知假买假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经营者角度切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苏正洪,陈龙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620)摘 要: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对有关案件的梳理,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地位及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坚持合法合规打假的前提下,应予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资格,除非其将商品再用于生产销售;在食药品等领域,应予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化发展总体上应持宽容态度,同时也要明确其行为界限,对其进行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行为界限收稿日期:2020-03-17作者简介:苏正洪(1961-),男,江苏盐城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龙鑫(1987-),男,福建周宁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On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Su Zhenghong, Chen Longxin(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ong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1620, China)Abstrac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existing phenomenon that different judgments are made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has undermined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 study of relevant cases has revealed that the disputes mainly focus on whether a person has deliberately bought fakes has the subject status of consumer and whether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applied. On the premise of adhering to lawful fake fight, the consumer qualifications of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recognized unless they reuse the fakes for production and sales. In areas related to food and medicine, the punitive damages request from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supported.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shall be treated with tolerance, but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positive effects, we must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the acts and provide regulative guidance.Keywords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professional fake fight; consumer; punitive damages; boundaries of the acts[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39-06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6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繁荣,打假索赔日益呈现出职业化发展趋向,一批知假买假且以打假索赔为职业的打假人成为了消费维权领域的主要力量。

“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新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分析

未能达成共识 。梁慧星认 为 , 买假索赔案件 的原告 , 按生活经验 法则 判断 , 其 订立合 同的 目的 , 不是为 了生活消费 的需要 , 按照 消法 , 应 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 , 他 的权 益不受消法保护 , 而应 当 受其他法律如合 同法 的保护 。[ 4 吁 L 祥俊也认为 : 倘若不是为消费 目的而知假买假 , 在主体和 因果关 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 为 的 法律 要件 的 , 就失 去 了在 消法上 的保 护意义 ; [ 5 1 王利 明认 为 : 任 何人 只要其 购买 商品和接 受服务不 是为 了将商 品或服务 再次 转手 , 不 是为 了专 门从事商 品交易 活动 , 他便 是消费者 ; 嗣 杨立 新也 认为 : 应对 消费者 的范 围作较宽 的理解 , 这样 才符合 立法 者关 于制裁 消费者 领域 中的欺诈 行为 、 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 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原意 。[ 7 1 以上论者 由于所站立场 和出发点 不同 ,所用方 法论不 同 , 最终 以谁也不 能说 服对方而告 收场。
主张者 即经营者承担举证解释论 ; 惩 罚性赔偿 制度 ; 知假 买假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1 0 — 0 0 7 5 — 0 4
“ 知假 买假 消费者 ’ ’ 的法律规 制新探
从 立法论和 解释 论的双 重视 角分析
何 文 杰
( 甘 肃政 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 摘 要 】 解决 知假 买假 者的法律 适用这一难题 需要寻求研 究方法方面的突破 。 从立 法论 的角度看 , 在特定 的国 情环境 中, 对知假 买假 者可 以相机采 用惩罚 性赔偿制度 予 以保 护, 但这 要 以按 照经济法 的思维修 改消 法 中的相关 规定 为前提 ; 在为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力设 定边界后 , 从严 格解释论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知假 买假 者不属于 消法 中的消费者 , 不 应 受到惩 罚性赔偿制度 的保 护 , 但“ 知假 买假” 者完全可 以不炫 耀 自己“ 知假 ” 买假 的事实 , 在 法庭 上对“ 知假 ” 事 实应 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假买假案
〔案情〕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日光商厦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1998年6月11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日光商厦提出: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购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给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思考方向〕知假买假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分析这类案件要注意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规定和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正确调整。

〔分析〕问题一,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呢?
从案情来看,李某购买40个电话如灯的目的是因为对其朋友买到假货,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气愤,想要教训一下日光商厦,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问题二,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欺诈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1)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故意。

(2)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虚假告知情况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况;(3)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

(4)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断而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经营者满足了条件中的一、二条,但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足条件三、四,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日光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还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调整。

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
偿其损失,李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之害,故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与提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更不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

尽管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维权行为,其精神值得赞同,但法律有它自己的运作平台和轨道,要遵循其自己的语言和逻辑体系。

在知假买假的案件中,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尽管没有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裁,但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裁,更加在信誉、道义上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不能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忽视,对卖假行为的纵容。

法律本身是自成体系的,某种行为一个法律难以规范,自然会有其他法律来调整。

第七章商业银行法案例分析
PS:该文档由于手抄版转化而来,部分答案缺失。

基本情况:信达公司缺乏经营资金500万,信达经理张军欲向解放分理处的李某贷款500万。

李某正为500万存款缺口发愁,便向张军许诺,如果张军为解放分理处拉来500万存款就将500万直接贷款给他。

张军又找到和通工贸公司的张宝义,许诺若其在解放分理处存款500万,除应得利息外,还会额外给予10%的利息。

于是张宝义将500存入解放分理处,李某将500直接划到信达公司账户,其后张军付给王宝义50万德额外利息。

1年到期后,信达无力偿还500万本金。

法理1:存款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部
分内容缺失)
法理2:商业银行在吸收公众存款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不正当的吸收存款手段,包括利用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或利用各
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等。

法理3: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法理4:将利用贷款或各种名目多付利息为手段吸收的存款贷给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的行为,确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分析及法院判决:高额利润(50万)已实际支付,和通工贸公司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而存款。

50万德高额利润冲抵本金,三方参与违法借贷,都应负有民事责任,共同赔付损失,
借贷关系确定为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