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已于2002年7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华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环保、水利、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为实行火化的区域。
本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当火化。
第七条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章遗体、骨灰的处理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节地生态安葬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民族宗教、侨务、水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2月20日在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成刚各位代表:我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我州自1995年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以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仍落后于殡葬改革的形势:一是火葬范围小、火化比例低。
全州9县市(区)除兴义城区广泛推行火葬外,其他8县(区)仍属土葬改革区。
2012年全国遗体平均火化率为48%,全省为26%,我州仅为5.4%,位居全省倒数第一位。
二是散葬土葬普遍、资源浪费严重。
除兴义、兴仁、贞丰、册亨4县(市)建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外,其他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全州绝大多数遗体散葬土葬情况十分普遍。
从公安部门获悉,我州2010-2012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9483人,占2012年全州总人口(347万人)的5.6‰(全国为6‰),兴义城区每年火化的遗体大约1200具,属散葬土葬的遗体将超过18000具。
如果每座坟墓按占地4㎡计算,每年需占用土地7.2万㎡;如果每具棺材使用木材按1m³计算,每年则需消耗木材1.8万m³。
三是分散治丧普遍、影响公共秩序。
除兴义、兴仁、册亨、望谟4县(市)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外,其他5县(区)均属分散治丧。
2012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城区尚未实现集中治丧的共25个,其中5个在我州,占全省总数的20%。
各个分散治丧点,撑杆搭棚、占道治丧、污水横流、阻碍交通等,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是基础设施滞后、社会反响强烈。
除兴义外,其他8县(区)至今尚无火葬场和骨灰存放场所,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3年底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必须全部实现集中治丧、“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全面实现火化和民政部关于“十二五”期末全国火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一部符合我州实际的殡葬管理单行条例,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贵阳市人民政府在全是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2〕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清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2011年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着力建设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和人文殡葬,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城乡低收入群体亡故居民,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范围及项目(一)免除范围:市级福利机构三无人员;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城乡低收入居民、城乡低保人员、五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
(二)免除项目: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即:遗体接运费、单间停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四项。
(三)免除金额: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301号)规定,四项基本服务费共计742元/具,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430元/具(接运车辆为普通型测算);单间停放费40元/次;火化费200元/具(装灰和装灰袋、普通炉火化);骨灰寄存费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2月15日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备案登记表;(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殡葬场所收费公开制度范本(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殡葬服务场所,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
第三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遗体接运费;(二)遗体冷藏费;(三)遗体告别服务费;(四)遗体火化费;(五)骨灰安放费;(六)墓穴租赁费;(七)墓碑制作及安装费;(八)骨灰寄存费;(九)其他相关服务费。
第六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三)市场供求关系;(四)成本核算;(五)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公开制度第八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九条收费公示栏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消费者查阅。
第十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收费项目名称;(二)收费标准;(三)收费依据;(四)收费方式;(五)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定期更新收费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查询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收费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费者查询,并予以解答。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公开的费用。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场所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场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场所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有权对收费行为进行投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5•【字号】黔府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
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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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公墓。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
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经营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本村居民安葬(放)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市、州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含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设施等)。
第五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范围,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
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成本监审(或调查)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殡葬基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直接成本以及按照规定可以分摊的间接费用。
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殡葬基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八条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普通吊唁厅堂租赁、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核定成本:
(一)遗体接运费
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司机的人工费用、消毒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
遗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
基础运费是指出车一次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车后按行经里程另外加收的运费。
遗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
(二)遗体存放费
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折旧费用、电费和装饰等其他费用。
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三)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
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是指丧属向殡仪服务机构租赁面
积1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举行吊唁仪式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房屋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水电费、简单家具及吊唁设备折旧费用。
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以元/间·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四)遗体火化费
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火化间折旧费用、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用、火化工人工费用和火化燃油费用等。
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
(五)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寄存室折旧费用、寄存架费用、人员、管理费用等。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按寄存室条件核定。
第九条新建经营性公墓应设置相应数量的非营利公益性墓穴,面积和数量不低于该公墓整体规划的30%,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15%;现有经营性公墓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不低于20%,节地生态安葬区不低于10%。
城市公益性公墓区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50%。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按照以下项目核定:
(一)土地取得成本: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计算土地成本。
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
(二)建墓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财务成本构成。
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算成本。
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财务成本中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三)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配套的道路、绿化、附
属设施的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规划面积分摊计入成本。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计此项成本。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脱贫不满3年的原贫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其死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购买殡葬基本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还要公示收费依据及批准部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用户利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