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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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证条款存在模糊性、不明确性,甚至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软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对受益人产生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履行或增加履行难度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争议。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合同,其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法规定了信用证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

4. 国际商会(ICC)规定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UCP 600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七条:信用证应明确、简洁、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2)第十条: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单据或保险的描述,不应与买卖合同中的描述相矛盾。

(3)第十四条:信用证中关于单据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4)第十六条:信用证中的修改,应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论文论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应对

论文论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应对

目录引言 (1)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涵义 (1)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3)(一)内部因素 (3)(二)外部因素 (4)三、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与识别 (5)(一)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6)(二)商检中的软条款 (6)(三)限制装运的软条款 (8)(四)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9)(五)限制单据的软条款 (9)四、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和法律救济 (11)(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1)(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救济 (13)结语 (16)参考文献 (17)附录一:文献综述 (19)附录二:外文文献译文 (24)附录三:外文文献原文 (27)论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应对引言当今国际贸易支付体系中,信用证作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使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其交易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较好地解决了国际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危机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保障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正如英国法官科尔所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生命线。

然而,信用证在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犹如一把双刃剑,即其交易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软条款问题。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日益突出,软条款的出现,给受益人带来极大的危害。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蚀和破坏着信用证交易的精髓和基础,严重影响了信用证的核心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和融资功能,阻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正常功能的发挥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系统地研究软条款问题,对于进一步全面认识信用证支付方式,不断完善信用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鉴于此,本文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和产生原因入手,对软条款问题作全面分析和阐述,作为研究的理论依据;同时,将贸易实务中出现的软条款进行分类并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分析;结合我国信用证支付中遇到的问题,指出如何防范和救济。

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

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

进口商的原因 # 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 " 外贸经营权的 进一步下放 " 带动了商品出口的迅猛发展 " 但相应的 行业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 出口企业采取各种手段 争取国外客户 "有时不惜接受一些苛刻的条款 $ 从国 外开证行讲 "之所以某些国外银行频频开出带有软条 款的信用证 "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切身利益并 没有多大危害 " 也谈不到受损失 " 银行要在激烈的行 业竞争中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 $ 并且截至目前 " 国际 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软条款并无特别的说明和 规定 " 而开证申请人要求银行开出软条款信用证也有 他自己的目的 $ 一般有三种 " 第一种是开证申请人存 心诈骗 $ 这种情况往往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付 履约保证金 % 开证押金 ! 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 表或中介人 $ 买方收到预付款项 " 即可利用信用证中 规定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 " 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 $ 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并非存心诈骗 " 而是想掌握信用 证主动权 " 在市场对自己不利时 " 利用软条款免除信 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 第三种目的是开证申请人为了 更好地控制货物 " 掌握装运时间来维护自身利益 " 在 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 $ 开证申请人开出信用证的目的不同 " 对受益人的 危害程度也不一样 " 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也应有区 别 $ 如出于诈骗目的信用证软条款切切不可接受 & 并
二 % 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及应对
!一 "出于诈骗目的信用证软条款 案例#’#$$%年 &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
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 $ 合同中规定中 方须先付给美方%’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 $月 "美方 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 " 签署质量检 验证明 $ 后来 " 美方一再拒绝派人检验 "致使信用证逾 期 "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余万元人民币 $ 案例%’ 辽宁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

2012.3.22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及应对的案例分析

2012.3.22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及应对的案例分析

2、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译文: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 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 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在外贸业务中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 款”?如何处理?
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及应对的案例分析
(一)条款举例
• 1、 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 •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 译文: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 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 立即通知你方。
(二)识别分析 上述的第1条“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 效”条款,并不一定是开证申请人故意 设定的软条款,因为多年来包括中国在 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实际情 况应该是买方在与卖方签订合同后,由 于该进口国对进出口结算的外汇进行额 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批外汇额度才可 对外付款,而在信用证开出之时,外汇 额度还没有获批,因此在信用证中做出 这样的规定是实事求是,对受益人负责 的做法。
• 第2条“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的条 款,一般下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 宗的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一般不固定 作价,而是非固定价格,价格随行就市, 待信用证开出后根据市场的价格再确定; 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以 FOB 术语成交,船 名、目的港和最后单据有待买方进一步 的确认也在情理之中。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证的概念与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发给受益人或其指定的银行一种为买卖交易支付货款或承诺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其中进口信用证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所开立的信用证,而出口信用证则是我国出口商品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基础上,有些信用证会添加一些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通常不会在信用证正本中出现,只会在附加文件中列出。

由于软条款的存在,使得信用证的使用变得更加具有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对单据的提单期限、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只接受指定银行、原产地证明等等。

这些软条款如果不加注意,就会给采购商造成很大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了解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和影响,对采购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1.提前准备在接受信用证之前,采购商应该对软条款进行一些调查和分析,以免因为软条款的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尝试联系证发行银行或者受益人,确定软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在处理信用证时,采购商应该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2.合理谈判在谈判时,采购商应尽可能地避免一些过于苛刻的软条款,特别是一些超出市场常态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时,采购商也应该尽力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符合双方的利益。

3.密切关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采购商需要密切关注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采购商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证文件中的规定。

总结信用证软条款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采购商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和理解。

了解软条款的内容和影响,可以帮助采购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那些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信任。

然而,其中的“软条款”却犹如隐藏在平静海面下的暗礁,给交易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顾名思义,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得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变得模糊、不确定或者难以满足,从而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的收款设置了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例如,规定信用证需在进口商取得特定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才生效。

这使得出口商在发货前无法确定信用证是否能够真正生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另一种常见的软条款是要求某些单据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人签署。

这就使得出口商无法完全自主控制单据的签署,容易受到进口商的刁难。

还有一种较为隐蔽的软条款是对货物检验条款的不合理规定。

比如,规定检验证书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且检验结果直接影响付款。

这样的条款容易导致进口商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信用证“软条款”是如何产生的呢?从进口商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出于对货物质量、市场变化等因素的担忧,试图通过设置软条款来保留更多的控制权和灵活性。

例如,当市场价格下跌时,进口商可能会利用软条款来寻找借口拒绝收货或付款。

此外,部分进口商可能存在欺诈的意图,故意设置软条款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或预付款。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一些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软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软条款的出现。

信用证“软条款”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出口商来说,软条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按时收汇,增加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同时,为了满足软条款的要求,出口商可能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恶意利用软条款拒绝付款,出口商可能会面临货物积压、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的定义: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一、主要特征"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u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

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u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

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u .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

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u 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u 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u 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u 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u 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通常由买卖双方商定,并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来实施。

信用证中的条款是确定双方权益和责任的重要依据,其中有些条款是比较灵活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存在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的规定。

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的需求而设定的。

它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描述和规格: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可以商定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动。

例如,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货物的规格、尺寸或品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2. 价格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针对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的波动。

3. 付款方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付款方式上有所灵活。

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批支付或延期付款。

4. 交付时间: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交付时间上有所调整。

例如,允许有一定的交货时间安排,以适应生产和供应链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软条款可以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买卖双方在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谨慎考虑,并确保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和责任。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需求而设定的灵活规定。

它可以在货物描述、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等方面灵活调整。

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考虑风险,并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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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陈颖君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信用证软条款是受益人顺利结汇的一大潜在威胁,在市场行情不利于开证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往往背信弃义启用软条款给受益人正常交单设置障碍,达到打压价格、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的目的。

有的开证申请人甚至蓄意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了分类,并逐一提出甄别方法和应对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与识别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进出口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而出口商作为受益人要取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此时,受益人只能证外根据贸易合同寻求其他方式向进口商索取货款或损失赔付,因此在贸易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如果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设有软条款,而出口商又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提出修改,则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交单,此时出口商最终是否能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信用证从原本的银行信用等级又退回到商业信用。

正是由于信用证结算要求单证相符,并独立存在于贸易合同外的原因,有些进口商便故意在信用证中埋伏下软条款,以期随时可以解除其付款责任,达到控制交易主动权、甚至蓄意欺诈的目的。

因此,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有必要充分认识软条款的危害,了解软条款的识别和应对方法。

开证申请人设置软条款比较常见的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期望通过软条款的设置根据市场行情掌握交易主动权。

一旦市场行情不利于己方,则利用软条款给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设置交单障碍,导致单证不符或无法交单,以逃避付款收货或借此提出降价要求。

尤其当信用证项下商品为定制品等不易转售商品,或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合退运的商品或进口地海关规定不能退运的商品时,出口商往往陷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掌握货权而设置软条款,以便根据市场行情控制装运时间和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此时受益人由于无法把控交货时间和方式,可能面临库存积压资金周转不良的风险。

第三种是开证申请人本身蓄意诈骗,通过信用证软条款逃避付款,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佣金等受益人为达成合同而预付的款项。

比如,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径寄1/3正本提单或记名开证申请人的提单,以及要求受益人把货发给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货代,信用证项下仅凭货代收据兑用的情况。

而有些开证银行为了扩大自身业务量,会不顾受益人可能遭受的风险,默认软条款的存在,以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

二、软条款的类型及处理方法(一) 暂不生效条款此类软条款使得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尚未生效或者是附有生效条件。

换言之,此时受益人手里的信用证还未成为一个有效的付款承诺,该承诺随时可能被取消或更改,甚至根本不会生效。

例1:THIS L/C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AFTER APPLICANT OBTAIN THE IMPORT LICENSE.(本信用证只有在开证申请人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

)此类信用证常见于进口国对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情况中。

如果对方无法办好进口许可证,该项商品便不能在进口地通关。

但由于进口许可证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如果等许可证办好再开信用证,可能会影响受益人生产备货的时间。

此时进口商往往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可能指示银行开出待进口许可证办好后才生效的信用证。

受益人审证一旦发现此类暂不生效条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要求取消该条款,免除日后行情变化,开证申请人故意不办理进口许可证,不生效信用证的风险。

同时,积极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了解对方许可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交货时间较紧,对方又不愿意改证,受益人只能根据对客户的资信评价,决定是否接受该信用证条款。

如果对方资信良好,受益人可以选择联系厂商少量备货,但需要承担库存积压风险;或是在信用证不生效期间,寻找能及时完成交货任务的稳妥的货源,等待生效后再备货出运,以免产生库存积压的情况。

(二)开证申请人客检条款按规定开证后,所有单证受益人可以独立或从第三方机构取得,不需要依赖开证申请人,客检条款是典型的软条款。

例2:BENEFICIARY’S INSP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LITY COUNTER SIGNED BY THE AGENT OF APPLICANT AT PORT OF SHIPMENT WHOSE SPECIMEN SIGNATURE WERE KEPT BY ISSUING BANK.(由受益人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在装运港的代理会签,且签字必须和开证行留存的签样一致)本条款属于客检条款,即检验证书不能由出口商(受益人)独立出具,而必须依靠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才能完成制单。

同时,由于受益人无法确定客户代表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签样一致,很容易被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拒付。

有时这种类型的来证会附有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但也是无法由受益人控制的,因为签字人来不来检验与签字是一回事,来了没签字之前也是无法确定是否一致,签了也不能够确保一致,因为不是印刷,同一人的多次签字,无法完全一样,是否一致,决定权在开证行。

由此可见,客检条款是一种风险较大的软条款,对受益人极其不利。

兑用单据中如果包含客检单据,将使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大大受制于开证申请人,而究竟能否获得客检单据,及时按要求交单,基本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和意愿。

因此,受益人应要求删除客户或其代表人签字的客检条款,改由受益人出具检验证书即可。

如果客户对受益人自行出具检验证书不放心,可以提出提交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如果客户仍旧坚持不同意,受益人还可以提出由双方认可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来出具检验证书,但受益人首先应了解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和便利程度。

由此,碰到上述客检条款的时候,受益人可以提出将条款删除,或者改为由受益人签署的正本质量证书一份或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正本质量证书一份。

(三)开证申请人通知装船条款例3: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ON RECEIPT OF SHIPPING INSTRUCTIONS ABOUT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FORM APPLICANT BY ISSUING BANK’S CREDIT AMENDMENT SUBSEQUENTLY. (收到开证申请人有关装运船只船名的装船指示后,方可装船,该指示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形式随后发出)本条款要求受益人必须等待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名后方能装船,实际上是一种软条款。

因为,如果是CIF或CFR术语,按照惯例应由受益人负责租船订舱,并在装船完毕后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及时接货,而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并通知船名,实际上剥夺了受益人自主安排装船的权利,是对贸易合同的违反,受益人应直接提出改证;如果是FOB术语,价格中虽然不包含起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通常为了便于交货,都是由进口商委托出口商代为办理租船订舱,然后签发运费到付的提单。

本例条款中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来指示装船的船只的情况下,如果该具名船只无法按时到港装船或者该船已经订满无法接受订舱,则受益人可能无法按时装船或无法将货物装上该具名船只,后续交单可能面临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的风险。

因此,受益人应与开证申请人积极沟通,说明该条款可能给受益人尽快装船交货带来不便,不利于双方共同的利益,同时,应态度坚定地要求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删除该条款,或者将开证申请人通知装船条款改为受益人装船通知传真复印件及相关受益人证明作为交单兑用单据之一。

(四)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此类软条款的判断原则是,不能让开证申请人有可能在付款前自行提货,比如:例4:1/3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SHOULD BE SEND TO APPLICANT DIRECTLY.(1/3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空白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标记运费预付)此类径寄提单的条款在近洋航线的贸易中比较常见。

由于受益人交单后议付行及开证行均需要时间进行审单,因此单据从议付行到开证行最后送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可能需要较长流转时间;而近洋航线贸易中,双方距离较近,有可能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了,而提单等单据还没有转到开证申请人手中。

此时开证申请人便不能及时提货,甚至可能造成港口费用的增加。

因此,近洋航线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提出径寄一份正本提单的要求,以便货物到港后能尽快提货,以利销售或使用。

我国与日本、韩国的出口贸易,还经常会在信用证看到提单电放的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图与径寄一份正本提单的意图类似。

由于提单代表着货权,如果受益人径寄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或电放提单,则意味着开证申请人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预先取得货权,受益人承担的风险显然过大。

因此,受益人应在收到有此类意思表达的信用证时,提出修改要求,取消径寄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的条款,但为了客户的利益着想,受益人亦可以将条款改为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一份副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形式。

这样一来,受益人的收款权益就可以得到保证,而开证申请人也可以及时提货。

(五) 自相矛盾条款此类软条款通常需要对照信用证条款之间的关系来判定。

例5:在43T是否转运栏规定PROHIBIT,46A单据条款栏规定需提交ORINGINAL THROUGH BILL OF LADING DOCUMENT.(正本联运提单)该信用证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联运提单前程为海运,后程为不同运输方式,必然发生转运,而信用证中又作出了禁止转运的要求。

受益人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款,也就不可能完成信用证的交单要求。

对于这类自相矛盾的条款,受益人应根据自身交单条件进行选择和提出改证,取消不方便缮制的制单要求。

比如,本例中如果交货地点不能仅通过海运到达,则可以选择修改43T是否转运栏内容为“ALLOW(允许)”;如果航线允许海运至目的地,也可以将46A单据条款栏改为“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全套海运提单。

)” 自相矛盾条款的产生有时是开证申请人无意为之,但因为自相矛盾的信用证条款,如果不及时加以修改就必定会无法完成交单,也极有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置的软条款,此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出口企业应对软条款的风险防范办法第一,企业加强信用证业务培训,提高软条款的鉴别和处理能力。

出口企业应注重业务员、跟单员等单证相关岗位员工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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