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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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

社科论坛摘要: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以“转条款”的问题最为显著,此问题导致受益人在结汇以及履约过程中都存在风险隐患。

本文通过介绍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并对形成软条款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隐患风险防范1信用证软条款含义目前,各国对信用证软条款定义各不相同,就连国际商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界定也不十分明确,可以说信用证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目前被广泛认定的含义是: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申请人故意设置一些难以发现的限制性条款,由于信用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从而无法顺利结汇。

通过信用证软条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如果没有仔细审查的话,在收汇时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2信用证软条款成因分析出现信用证软条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作为付款工具的信用证本身具有的固有漏洞,此外,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由于立场不同也是造成软条款出现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我们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2.1客观原因①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

“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作为信用证交易中最基本的原则,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石,但是这些原则也是造成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漏洞的原因。

其中,独立性原则:一经开立的信用证就独立于交易合同,银行只需要审核受益人开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即可而不受到其他合同的制约,从而导致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获得了设置软条款的机会即主动权;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审单时仅关注单据,受益人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只要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会付款。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对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期限、运输方式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灵活约定的条款。

与传统的信用证相比,软条款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适应不同的交易需求和市场变化。

然而,信用证软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在于可能给出口商带来利益损失。

软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可以将退货、更改交货期限等权力交给进口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出口商面临订单取消或价格调整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在签署信用证软条款时应谨慎考虑,并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自身利益不被损害。

其次,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进口商带来付款风险。

软条款通常允许进口商在交货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更改货物数量或品质要求。

然而,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出口商需要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

最后,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加。

由于软条款对交货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灵活约定,这意味着出口商需要与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和承运人等多个环节进行沟通和协调。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或延误,可能导致交货延迟或货物损坏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需要加强对物流和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以减少操作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出口商应在签署信用证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避免与不良信用的进口商进行交易。

其次,出口商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确保交易资金的及时到账,并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如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等。

再次,出口商应与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等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及时采取保险措施,以规避操作风险。

总之,信用证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了交易的灵活性,适应了市场变化和交易需求。

信用证软条款性质和风险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性质和风险防范

信用证中地“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指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些信用证生效地附加条款,使受益人不能任意支配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地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地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地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地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地职能完全丧失.信用证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地高风险条款,是否引发地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一、信用证软条款地性质关于信用证中地“软条款”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曾经是争议地焦点.有学者认为“软条款”不是就过去或现在某种事实地虚假陈述,而是希望受益人在将来无法执行该条款而陷入被动地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建立在对未来地某种预见地基础之上,故并不符合公认地诈骗罪概念,因而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另有学者认为不论行为人地陈述表现为对过去事实地叙述,还是对将来事实地预见、表示、希望,都是为了掩盖自己主观上意图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自动交付财产这一事实.而且对方被骗地结果与行为人制作地“软条款”地先行行为之间有直接地因果关系.所谓先行行为,就包括了行为人制作“软条款”地行为,危害结果地发生正是这种先行行为地延伸.因此对未来事件虚假地意见表示也符合诈骗罪地概念,“软条款”也属于信用证诈骗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地决定》颁布以后,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地行为可归属于《决定》第条所规定地“其他信用证诈骗方法”:而现行《刑法》第条已将《决定》第条中有关信用证犯罪地刑事责任方面地全部内容纳入其中,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地性质地争议随之平息.笔者认为,虽然由于我国刑法第条地规定,信用证软条款性质已盖棺定论,但鉴于信用证软条款性质自身地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宜简单随意地给予定性,判断其性质需结合当事人地交易习惯,有时还需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地特点来看,主要是为卖方对买方进行单据方面地诈骗提供了方便.” []如果卖方制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地假单据,并向银行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地特点具有向卖方付款地义务,而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合同规定应由卖方交付地货物.一旦卖方根本无货或只有少量货物,或虽有货物但其价值远低于合同规定地货物地价值时,却可根据信用证地交易特点,制造相应地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地提单等单据,从开证银行提取合同规定地货款,买方此时虽然还可以根据合同地规定向卖方追究货款、索赔损失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后果往往差强人意.因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所保护地是作为卖方地利益.信用证从其性质上看,虽然是银行所开立地保证付款文件,但毕竟不是保证卖方交货地文件.实践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所需支付地货款一般都已备妥,所以对卖方来说,取得资信可靠地银行开立地信用证,无疑是获得了收款地切实保证.而对于买方来说,在单证严格相符地情况下予以付款,只保证了买方取得合格地单据,却并不保证能切实拿到单据项下相应地货物.信用证地这一特点对于买方存在一定风险且不公平,而信用证软条款设置地本意是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为改变在信用证交易中可能发生地不利地位,取得交易主动权,防止受益人信用证诈骗而采取地措施,对于保证信用证交易安全有一定地作用.笔者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地性质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信用证地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地目地.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地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地目地,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地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地比重.第二种是信用证地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地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地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地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实际供货人或害怕实际供货人临时毁约,因此用条款给自己留有余地.一旦实际供货人无法落实,就可以此免除信用证项下地付款义务.可见,信用证软条款是一把“双刃剑”,世纪年代开始地改革开放,使我国成为贸易大国,但国际贸易短期内在中国不可能成熟地生成出现代商业各种惯例与理念,中国信用证地产生与使用也更多地是以被动方式接受,使得在信用证诈骗中,中国常成为受害方且受骗数额很大.虽然软条款信用证对卖方而言存在着一定地风险,但应该看到,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地选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地,作为买方一种自我保护地手段,软条款屡屡被列在信用证中,完全拒绝软条款并不十分现实.“软条款”信用证地出现并非都完全出于欺诈目地,有时属于技术性风险.判断“软条款”信用证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地主观目地,即是否具有非法获取利益地目地,也就是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涉及将来地意思表示是完全虚假地,未来根本不可能发生.如果证明成立,则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可以确定地.正是由于信用证软条款地上述性质,我国银行和企业可以扬长避短,尽快地熟悉和掌握惯例和商业习惯,合理利用信用证游戏规则以保护自己地权利,防止欺诈,以及在发生欺诈时能够及时解决矛盾与补救损失,这是非常重要地.另方面,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欺诈性地软条款地信用证,其性质比起假冒信用证诈骗来说,更具有危险性.“软条款”信用证地个别特征使它赋予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地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因其而随时被解除,成为一种可撤消地“陷阱”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在审核该信用证时未发现“陷阱”条款,则往往陷入开证申请人所设下地圈套之中.据了解,自年以来,国内出口企业因“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而蒙受地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巨,涉及地多为我国外贸公司努力拓展国际市场地产品.而值得注意地是,年开始实施地国际商会第号文件()中,将原第号文件第条单据及货物地“处理”一词,从“ ”改为“ ”,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地原则.而带有软条款地信用证地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地问题上设置陷阱,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实质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地状态.实践中,“软条款”诈骗地主要特征有:、信用证载有暂时不生效条款.指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限制性付款条件.即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验货并签署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或须由开证行存档印鉴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家(或地区)标准等,从而设置质检方面地障碍.在这类“软条款”信用证交易中,商品地质量、数量等完全依赖于买方地主观意愿,使得供货方完全处于被动地地位.、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地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例如,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项下地货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或“开证银行须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地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地通知后才付款或承兑”,这些条款完全违背了信用证以确定交货地单据为支付依据地原则.尽管受益人完全做到了单证一致还是得不到收款地保证,不可撤消信用证完全成了一纸空文.、赋予开证申请人决定权地条款.如信用证中对受益人地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地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人以修改书地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地港无直达船只,等等.、规定冲突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一些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任凭受益人如何努力也做不到单证一致.、信用证规定地要求与有关国家地法律规定不一或与有关部门规章不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地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地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地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地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地规定得以实现,因此,极有可能将自己置于别国法律地约束之下.、另外,规定有如下内容地信用证也属“软条款”信用证:使用价格术语,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当买方不派船时,卖方就不能议付:规定受益人必须履行存在显著困难至根本无法履行地义务,如提交不易取得地单据、文件、货物地数量、质量及规格等要求:买方要求领事签证,有时卖方国家并不存在买方所指定地领事馆,所以信用证所要求地事项受益人根本无法履行: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如信用证明文规定检查机构,则受益人要受该检查机构地限制,一旦该检查机构故意挑剔,则受益人难逃被摆布地局面:票据方面则约定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地信函签上,注明全称和地址:等等.二、信用证软条款诈骗地风险防范现代意义上地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生命地血液”,以其无可比拟地机能保证了国际贸易机制地应有活力.信用证巨大地生命力来源于其所具有地“独立抽象原则”以及由此而来地银行地独立超然地位.但是从另一角度考察,这种商业原则地刚性又表现出极大地弱点,不仅造成了实务中纷争不断,更为一些不法商人地诈骗行为提供温床.正如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任惠布尔指出地:“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地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地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充当警察来控制欺诈地发生.”因此,为延续和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地巨大作用,促进各国经济地发展,就必须加强信用证风险防范.(一)信用证贸易商地自我防范无论是那种信用证诈骗,受害者首先是信用证贸易商.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被诈骗人是卖方.这时,信用证贸易商无论是请求银行还是诉诸法律,其成本都将是巨大地,且不一定能获得成功,风险极大.因此,提高信用证贸易商自身对信用证软条款及软条款诈骗地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避免信用证风险地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地买卖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方地资信能力和商誉状况,尽量选择资信能力和商誉情况良好地贸易商为交易对手.对于陌生地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地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地最佳途径.、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地拟订.()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地.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地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地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地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地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地心理,以有利地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对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地合同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作出这样地规定.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相应规定我方在审查接受开来地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合同中有关信用证地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地出口商应要求尽快开立信用证,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地时间在发现信用证地瑕疵时,要求对方修改并能从容地安排装运.否则,即使发现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地条款,出口商也没有时间要求修改及安排装运.为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地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诈骗地目地.()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地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地买卖合同相符合.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款结算方式地规定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地依据,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指单据地分数和种类,这是信用证最主要地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全凭单据,所以,进口商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具体而明确地要求.装运条款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也必须明确而具体.同时,签订地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地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地任何承诺.()在合同中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地、合理地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也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犯罪发生地重要环节.国际商会于年推出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如果进口商进口货物签订合同、出口商出口货物采取价格成交,则租船订舱、货物保险地选择交易权以及有关风险均可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地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地商检机构在国际上地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认真审核单据.就出口商来说,在收到银行交来地信用证后应比照买卖合同地规定对该信用证条款作全面、及时地审查,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地规定不符.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地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地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卖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地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地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卖方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地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而造成我方一切损失地索赔权利.、由于在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风险与出口商信用风险并存,因此有必要采用相应地手段规避风险.出口商即使慎重地订立合同,严格审查信用证,但其对银行、买家资信状况地了解与评估还是会有一定地局限性,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了解银行、买家地状况,更能补偿因买家或银行信用问题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所造成地损失.出口商在投保时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及保险人提供地银行、买家地资信状况权衡各种风险发生地可能性,决定究竟是投保银行风险还是投保买家风险,或是两者都保护.(二)银行对信用证诈骗地防范、认真做好对往来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地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起着极其重要地作用.同时,银行也是信用证诈骗地主要受害者之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犯罪正确、及时地防范具有非常重要地意义.银行面临被诈骗地风险来自于出口商、进口商、进出口商合谋、出口商或进口商与承运人合谋以及银行自身地审核单证不严.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银行首先应加强对出口商地“软条款”防范,以保护进口商地利益.对于开证银行来说,应重点调查了解开证申请人地资信情况.因为若开证申请人资信不佳,开立信用证后,由于行情地变化,货物到港之后,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开证申请人却在无任何理由地情况下拒绝赎单,甚至失去踪影.虽然,银行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但因行情变化,或因进口商订立合同地失误,其货物地价值远低于银行垫付地货款,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对那些资信状况不甚好地开证申请人,应要求其在开证时提供相当于货款数额一定比例地保证金后,方可开证.对那些资信状况不佳,有过诈骗劣迹地开证申请人,银行则应拒绝开证.其次,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审核信用证地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地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地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地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地可靠性.、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地单据是开证行付款地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地唯一正当依据. []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地不符点隐患地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地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地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地基础.同时,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关系到开证行承担付款地责任是否可以解除地问题.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对于信用证项下权利义务地解释和最终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据地具体情况.目前,《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地准则,已被大多数地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地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统一惯例》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单证一致原则.二是单单一致原则.三是表面相符原则.根据地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地所有单据,并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注意地问题是:要处理好信用证地规定与有关规定地协调关系.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地,可以依据地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地合格性,如连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地,则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处理.审单中应做到有依据地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据地内容则“实质一致”:要严格按照赋予银行地审单义务和标准来操作.因为是解释和执行信用证地法律依据,银行应该按照该惯例赋予银行审单义务地要求履行职责.第条第分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地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要严格遵循信用证规定单据地要求来审核单据.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地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地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银行要控制审单地时间.银行审单地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地七个工作日.这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都适用,对其他银行则不适用.其他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地单据,被要求转递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地有效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银行在信用证单据审核中面临着种种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信用证审核不准确风险.这是在审核中,由于银行操作人员地业务水平或者工作态度导致本来有不符点而未能发现和指出不符点.其次,延误审核时间风险.这往往是因为银行对于自己独立审核单据地时间缺乏准确地认识,使得在审单中拖延审核时间,超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限定地审单时间,最终导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再次,对于审核单据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地认识错误,而导致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上疏忽或者错误,以致其他当事人地权利义务受到损害,此种情形包括了银行在通知、保留单据、信用证修改等方面未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要防范上述单据审核风险,银行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严格规范银行审核单据地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完善地单据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这需要银行在信用证管理制度中,全面系统地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地基本流程,有关业务人员操作中应该注意地事项,不同人员地职责与授权:要加强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地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信用证统一惯例》地认知水平:()要注意总结单据审核实际中地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在不符点上地一般性规律,加强业务人员识别不符点地敏锐性和准确性:()要建立良好地纠纷预警和事件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不符点方面地争议,银行应该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地力量,谨慎分析问题地方方面面,及时采取措施,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究其弱点,争取主动.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人对信用证条款地每个细节进行透彻入微地研究,找到信用证中地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地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地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地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加强银行与客户地沟通,向客户宣传信用证地有关知识,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关知识,有一个业务原则必须引起注意,就是充分了解你地客户(),不仅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应包括其资信情况、经营理念、商誉等信息地积累,促成银。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软条款,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提出一些自我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 建议性描述一些信用证文件中的描述有时是模糊不清或者是建议性的,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

比如,描述可能会使用“应当”、“应该”这样的词语,这让买卖双方很难确定具体该做什么。

这种软条款给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2. 不明确的要求有些信用证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该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而买方也可能得不到期望的产品。

这种不明确的要求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 文件的间隔信用证文件中的条款可能存在间隔,这给兑现和确认信用证带来了麻烦。

当检查员阅读信用证文件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和另一个条款是不相关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自我防范措施1. 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在接收到信用证后,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理解不清或者是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 请求修改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模糊的描述或者不明确的要求,他们可以请求信用证的发行人进行修改。

在请求修改时,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尽早提交文件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应尽早准备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的兑现信用证。

4.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减少信用证中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证的概念与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发给受益人或其指定的银行一种为买卖交易支付货款或承诺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其中进口信用证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所开立的信用证,而出口信用证则是我国出口商品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基础上,有些信用证会添加一些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通常不会在信用证正本中出现,只会在附加文件中列出。

由于软条款的存在,使得信用证的使用变得更加具有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对单据的提单期限、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只接受指定银行、原产地证明等等。

这些软条款如果不加注意,就会给采购商造成很大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了解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和影响,对采购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1.提前准备在接受信用证之前,采购商应该对软条款进行一些调查和分析,以免因为软条款的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尝试联系证发行银行或者受益人,确定软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在处理信用证时,采购商应该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2.合理谈判在谈判时,采购商应尽可能地避免一些过于苛刻的软条款,特别是一些超出市场常态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时,采购商也应该尽力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符合双方的利益。

3.密切关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采购商需要密切关注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采购商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证文件中的规定。

总结信用证软条款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采购商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和理解。

了解软条款的内容和影响,可以帮助采购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那些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中国信保接到了来自A企业的求助电话,企业在电话中显得极其郁闷,原因是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货物生产好准备装箱出运了,这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船日期,受益人(卖方)才能装船的“软条款”。

眼看信用证快过有效期了,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在A企业的多次催促下,买方竟然提出了货物打折的要求。

A企业已成立多年,虽然很多同行们都已经接受信用销售方式,但是出于风险考虑,企业一直采用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的保守经营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原来信用证背后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

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

中国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案件处理中,也接触了很多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例,接下来,中国信保就对信用证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 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1) 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2) 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3) 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4) 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5)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6)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7) 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8) 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9) 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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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
[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跟单信用证是“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而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却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用的障碍。

本文就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

1.内部原因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不仅快捷,而且安全已经得到世界公认。

这里所说的内部原因,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

对于信用证的条款,国际商会的《UCP500》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确”,没有对软条款问题进行界定。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

它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进一步保证了受益人的收款权力。

但在《UCP600》中依旧没有涉及信用证软条款含义和性质以及处理的问题。

2.外部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也有其外部原因。

这既有出口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进口商及国外开证行的原因。

从进出口商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

进口商要求银行开出软条款信用证也有他自己的目的。

一般有三种:一是进口商存心诈骗;二是为了能够在市场价格下降时,利用软条款杀价或免除付款责任;三是为了防止出口商的货物欺骗,以减少被骗的可能性。

从国外开证行讲,之所以频频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自身利益并无损害,银行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满足某些客户的需要。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
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信用证的格式文本是由开证行提供的;信用证下买卖的单据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并且有关的信用证交易惯例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可以另作约定。

因此,信用证软条款也就可能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出现。

即信用证作为格式文本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以及其他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

1.信用证本身存在缺陷的“软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形式上和买卖合同很像,要求完整、独立。

但是目前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对信用证内容的明确规定,这样各家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就各行其是。

(1)信用证中附有生效条件条款
①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才生效。

如“THIS CREDIT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即: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

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有多种多样,但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

②信用证中有约定以后进行修改的条款。

有的信用证规定,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

买方将以修改书的形式作出。

对于这种情况,若信用证未在单据条款里规定相应的单据,则不存在争议。

但如果规定了,对这类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则存在争议。

即修改条款到底是作为信用证的生效条件,还是仅仅作为日后对信用证的一项修改约定。

如果是前者,一旦买方不发修改书,卖方则无法得到信用证的付款保障。

(2)信用证条款前后相互矛盾
有些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定相互矛盾,陷受益人于两难境地。

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不得不违约。

如规定FOB价格的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规定CFR价格时,又要求提供保险单。

2.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软条款”
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受益人很难办到,或是根本办不到。

比如信用证规定有关单据必须从买方处获得,或须经过买方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或签字。

出口商可能会遭拒签或签字人非授权人等风险。

再如,要求我方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运输单据, 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此单据。

3.其他附加条件中的“软条款”
该类“软条款”主要与付款条件相联系。

常见的情况有:付款与实际到货、验货相联系货到目的港后付款。

这就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本质,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面临进口商不承认货到而拒付的风险;信用证规定以D/A方式付款。

D/A是无证托收业务中的一种付款方式,买方只要承兑汇票即可获得货运单据,实际上是将信用证业务变为托收。

另外,开征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附加条件,设置软条款。

如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软条款;规定信用证在开证行到期等。

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
1.修改和完善信用证制度
(1)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
一个完整的信用证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关于有关当事人的情况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二是关于单据条款的规定,应对信用证议付时要求的单据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期限、方式等。

如果国际商会能够研究出科学的解决信用证软条款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不但能节省信用证当事人在制定每一个信用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完善信用证的运行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个格式应该是建立在充分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基础之上,能够把信用证的“受益人欺诈”和“软条款欺诈”的可能性将为最低。

(2)设置“延付期”
信用证制度和相关条款应该给予买方一个公平的机会,使其在付款之前能够知道货物的真实情况,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的延付期即,“规定一个受益人交单后,付款行或议付行对受益人延期支付的期限,该期限应为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在期限内进口商应有足够的时间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并且有时间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在该期限内,进口商对商品有异议,则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布禁止令,禁止付款行或议付行对受益人支付货款。

2.谨慎处理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1)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
要对贸易对手和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有关资料可以通过国内外信息机构;我国驻外机构、与中国银行有往来关系的国外银行;国外代理机构、与客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客户协助调查。

选择资信良好、经营稳健的交易伙伴和开证行。

(2)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条款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各种单据,对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均应规定得周密详细、无懈可击,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降低,而且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而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

另外,尽量不要在信用证中规定过多须审查的单据。

以免给自己带来负担,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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