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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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五条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

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

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

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

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

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

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单位

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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