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购房者来说是实现购房梦的⼀根救命稻草,其实保障性住房包含很多住房类型,⽐如经济适⽤房这是可以进⾏购买的,但是有的保障房只能租不能售卖,下⾯我们来看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对价格或租⾦进⾏限定的住房。
这类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2015年12⽉海⼝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以解决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1、将海⼝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并轨管理体系中,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保障对象针对取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从取得资格次年起,在每年的3⽉底前以书⾯或通过电⼦⽹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家庭成员的⼈均收⼊、⾃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数等情况如实申报;未及时进⾏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进⾏催报。
3、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户调查等⽅式对申请⼈申报的情况进⾏核实。
4、因申请⼈家庭收⼊、住房、财产等情况发⽣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逾期不退出租住房屋的,且承租⼈确⽆其他⾃有住房的,经承租⼈申请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应当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
承租⼈逾期不腾退住房⼜拒按所配租项⽬住房市场租⾦缴纳租⾦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1、经济适⽤房经济适⽤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家庭的承受能⼒;适⽤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效果,⽽⾮建筑标准。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1. 引言保障性住房是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住房制度,其安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房屋结构安全、日常维护管理、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探讨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2. 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性住房的房屋结构安全是确保住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础。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房屋建设标准和验收制度,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可靠。
其次,定期进行房屋结构检测和维修,及时修复和加固受损部位,防止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
此外,对新建住房进行完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确保房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3. 日常维护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是确保住户居住环境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住户能够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施。
其次,加强对住户的居住环境监督,及时清理和处理危险物品和废弃物,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此外,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住户能够正常使用公共设施。
4. 自然灾害防范自然灾害对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具有较大的影响。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提醒住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其次,加强对房屋的抗震和防水性能的检测和改造,提高房屋的抗灾能力。
此外,加强住户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住户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5. 住户安全培训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应定期开展住户安全培训,提高住户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加强住户的自我救助能力。
此外,建立住户安全宣传和教育机制,加强住户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行动。
6. 信息化管理系统保障性住房的安全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首先,建立房屋安全档案,记录房屋结构、维修记录等重要信息,方便管理和维护。
其次,建立住户安全档案,记录住户个人信息和安全状况,为灾害发生时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支持。
此外,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风险。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乐政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1日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第六条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

2020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障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预防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1.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2.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 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维护水平。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确保建筑物结构稳固、电气设备安全可靠、消防设施完善。
4. 加强居民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
开展保障性住房居民的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5.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巡查和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和规定,能够有效地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降低安全风险,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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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五条征求意见。
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公示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
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
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
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
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
套型结构和用途。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
家庭供应。
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
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相关单位
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