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对我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拦、跨(穿)、临河等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负责淮河(安徽段)、涡河(蒙城闸以下)、茨淮新河(阚疃闸以下)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等。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3、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5、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各类涉航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需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1、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及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承台平面尺寸、顶部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或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及墩柱防撞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公司办理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项目代码:2019-341226-55-03-00373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1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
具体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拟建码头位于阜阳市颍上县颍河五桥下游约860米处,沙颍河左岸。
工程选址在阜阳港颍上港区沙北作业区张泊渡岸线范围内,符合阜阳港总体规划,且与相邻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根据《安徽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8—2030年)》,沙颍河(常胜沟-沫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III级。
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7.9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40米。
三、设计代表船型同意《报告》提出的设计代表船型,即1000吨级货船:60.0米×10.8米×3.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四、建设方案拟建码头工程顺岸布置4个1000吨级件散货泊位,设计年吞吐量155万吨。
采用高桩框架结构,码头平台长度290米、宽度20米,顶高程24.50米。
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流向基本一致,与上游拟建常洲码头及下游拟建张泊渡码头前沿线一致,且平顺衔接。
码头港池水域采取切滩后退形成,前沿线距规划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112米,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
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现状及规划航道布置影响较小。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上下游码头统筹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六、作出本意见的基础性文件有:《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上海中北航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阜阳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安徽龙王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选址意见的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1 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1 月11 日经第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1 月1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
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
(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
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
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手册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地址
项目概况
申请材料目录(具体申请材料附后)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申请单位(签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年 月 日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手册
一、申请条件
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设单位法人条件。
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
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审查要点
1
申请书
单位盖章确认
2
航评报告
是否为建设单位编写并盖章确认
3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规划或其他依据应经过政府审批或同意
4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5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附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 办法》 明确了建设单
位 应 当在 工程 可行 性 研 究 阶段 完 成 航评 报告 后 , 提 出审
核 申请 。
二是 规 定 了申请 审核 时 需要 提 交 的具体 材 料 要求 。
主要 包括 审核 申请 书、航评 报 告、建设 依 据、建 设单位 机 构 证明 文件以及有 关承 诺 函、 协 议等。同时强调 了建 设单 位 应 当对所 提 交材 料 的真实性 、 合法 性 负责。
条 件 影 响评 价 审核 制 度 , 作 为 与航 道 有 关 的工程 项 目审 批 或 建 设 的条 件。为贯 彻 落 实 此项 制 度 , 规 范 航 道 通 航
条 件影 响评 价 审核 有关 工作 , 根 据 政 府 职 能转 变 要求 和
行 政审批 制 度改 革精 神 , 按照 “ 放管 服”改革 和 加强事 中 事后 监管 的要 求 , 在总结1 9 9 4 年 以来桥 梁 通 航 净 空尺 度 和 技术 要求 审批 、涉水 工程 通 航 安 全 影 响论 证 实践 经 验
( 三 )规 范 了申请与 审核 要 求
一
格 执行 审核 意 见 、 开工 建设 前 报送 施 工 图设 计 相关 内容 资料 、 完 工 后报 送 审核 意 见执行 情 况资 料等 ,《 办法 》 还 强调 了建设单位 应 当对 所报 资料 的真实性 负责。 三 是 明确 了监 督检 查 的具体 要 求 。 包 括 负 责航 道 现 场管 理 的机构 的监 管 要求 和负 责组 织 监督 检查 的部 门 的
道 条件 、 通 航 安 全、港 口及 航 运 发展 的影 响分析 : 减 小或
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 《 办法》 的出台背景、 主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你单位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在南沙港快速路沙湾特大桥下游约216米处穿越市桥水道。
工程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同意管道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广州番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次高压燃气管道穿越市桥水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选用500吨级货船(45.0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驳船(49.9米×10.6米×2.5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10.10米。
设计采用1条DN400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15.33米(水平长度478米,最小埋深9.23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管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管道建设、运营与上方砂石堆场的关系,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航道和管道自身安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津交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交发〔2017〕12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航道资源保护,规范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大清河等内河定为6级内河航道的批复》(津政函〔1999〕76号)规定、《天津港总体规划》(2011—2030)和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结果,目前我市辖区内航道包括:1.内河航道8条,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新开金钟河、蓟运河、马厂减河。
2.沿海港区航道5条,包括新港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北塘港区航道。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和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1.跨域、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2.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3.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二、实施阶段(一)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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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及报告文本收悉。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相关要求,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该评价报告对****工程选址、平面布置方案、标志标牌布设方案等方面的评价结论比较客观。
二、经审核,****选址及总体设计方案基本合理,****等技术尺度指标满足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本工程若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航道和通航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项目设计方案若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
四、取得该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
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五、该项目所在航道现场监管由****负责,请主动联系对接。
此复。
(航评审核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