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9年11月7日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交海建字〔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7号建议的答复函交海建字〔2020〕103号谢坚等5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各区域的海洋资源加快推动大湾区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快开放海上游艇自由行,科学人员互检为响应粤港澳地区海上游艇休闲娱乐和消费的需求,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原质检总局联合批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为开放粤港澳地区海上游艇自由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引。
此后,各口岸单位相继推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对涉及游艇的口岸管理模式、出入境申报检查等政策进行了简化,进一步便利了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其中,我部所属广东海事局联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属海事主管机关制定并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在粤澳游艇进出口岸查验、驾驶人员资质互认等方面形成共识和统一的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部还将指导广东海事局积极与香港海事处进行磋商,持续推动粤港游艇驾照互认工作。
珠江口水域航道繁忙,船舶流量大,通航环境极其复杂,开放更多自由行口岸(港口)涉及面较广,需要充分考虑游艇专用码头等配套岸基服务设备设施、水域周边通航环境、水上应急力量配置等安全因素;需要妥善处理好个人化的游艇休闲娱乐行业发展和我国传统水运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两者在通航水域资源使用方面的矛盾或冲突。
此外,进一步开放海上游艇自由行还需要考虑个人化的游艇休闲娱乐活动可能对军事设施或涉水军事活动产生的影响。
因此,建议地方政府从长远谋划,整体考虑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码头和泊位的规划、建设,落实游艇查验相关配套设施,划定游艇适游水域,从源头上规范管理,减少安全隐患,我部将依法依规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一、封面××××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年月日二、扉页扉页一:××××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印章)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三、目录第1章概述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第8章论证结论附页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一)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1章概述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1)气象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佛府办[2004]33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局(加挂港航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我市所有的码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码头实施行政管理,并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为做好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对辖区内码头组织实施。
二、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四、货物港务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的规定,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专项用于辖区内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专款专用,年终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具体使用计划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编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州、海南分社,各有关港航企业:为使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与现阶段航道维护建设相适应,引导船舶更新改造,保障运输安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经商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将现阶段海口至海安航线新建客滚船的设计吃水限制在4.2米以内,船长及船宽按原则上不超过125米和20.5米控制(允许向上浮动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客滚船。
海口、海安两地新港口建设条件确定后,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6]41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7【实施日期】201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4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8222 2959)。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佛山市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7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GDP三产基础指标目标任务要求,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提高货运业在服务业务中的比重,实现我市公路水路货运周转量平稳增长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我市共有营运货车6.78万辆、总载重36.77万吨,公路货运规模以上企业(自有佛山籍货车30辆以上,总载重250吨以上)53家,大型货车(载重4吨以上)比重27.3%,平均吨位5.4吨/辆;营运船舶431艘、总载重51.44万吨,水运企业43家,其中10艘以上船舶的水运企业9家,载重2万吨以上的企业6家,船舶平均吨位1193吨,水运平均运距175公里,国内沿海船舶14艘(油船6艘、干散货船8艘),占总运力12.6%。
二、目标任务促使本市公路水路货运业“散、小、弱”状况有所改善,行业竞争力有所提高,初步形成规模化集约经营为主导,“零散”经营为补充的市场格局。
使我市运输结构和方式得到优化调整,货运效率显著提高,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货运业逐步从传统生产性服务业向现代综合性服务业转变,成为我市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货物运输保障,较好地完成佛山市GDP 三产指标目标任务,2016年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分别净增运力4.5万吨、4万吨。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4)二、施工期通航安全现状分析 (5)2.1 施工区域水文情况 (5)2.2 施工船舶及设施情况 (6)2.3 通航环境风险分析 (7)2.4 通航安全事故回顾 (8)三、通航安全保障目标 (9)3.1 总体目标 (10)3.2 具体目标 (11)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2)4.1 施工船舶管理 (13)4.2 施工区域交通管制 (14)4.3 施工船舶作业安全 (16)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17)4.5 人员培训与教育 (18)五、施工期通航安全监管与应急 (19)5.1 监管机制 (19)5.2 应急预案与演练 (20)5.3 信息共享与沟通 (22)5.4 安全评估与持续改进 (23)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降低因施工期通航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风险,本方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本方案首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的重要意义。
本方案还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后续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本方案从施工期通航环境分析、施工期通航设施建设、施工期通航管理与监管等方面,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些措施包括。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科学、实用的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1 编制目的本章节旨在明确阐述施工期间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制定目的,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涉及水域或通航区域的施工过程中,通航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
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
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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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你单位关于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位于潭洲水道灯笼沙洲右汊右岸,下距华阳桥约530米。
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约100米,水深良好,岸线、河势基本稳定。
由于码头所处位置河面较窄,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选址基本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拟建码头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基本同意《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
工程采用栈桥接趸船的浮码头设计方案,沿岸布置,前沿线总长113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7米,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5米;码头前方不设置回旋水域(利用华阳桥下游较宽阔水域掉头)。
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对运营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进出和靠泊,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水域维护;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
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
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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