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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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等级。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首先,伤残等级1-3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1-3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3倍。

伤残津贴是按月发放的,发放期限为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0%,二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5%,三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0%。

其次,伤残等级4-6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4-6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6倍。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5%,五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0%,六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

接下来,伤残等级7-10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7-10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10倍。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七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八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九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十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

此外,对于因工伤致残需要雇佣辅助人员照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辅助人员工资,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总之,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共赢的局面。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原创版】目录1.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2.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3.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流程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待遇与赔偿正文一、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一种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

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分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等。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偏瘫肌力 2 级、截瘫肌力 2 级等。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中度智能损伤、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等。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轻度智能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单肢瘫肌力 2 级等。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等。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单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单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部分丧失等。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一上肢或一下肢丧失等。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一上肢或一下肢部分丧失等。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轻度伤残,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等。

三、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具体判定基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肢体残疾:根据肌力等级、肢体缺失或功能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2.智力残疾:根据智能损伤程度、认知功能损害程度进行评定。

3.视力残疾:根据视力损害程度、视野缺损程度进行评定。

4.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失程度、言语识别率进行评定。

5.言语残疾:根据言语表达能力、理解能力进行评定。

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工伤事故中受伤的工人,有一套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这些标准和金额的确定,不仅关乎受伤工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以便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但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一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3至5倍。

二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障碍。

对于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6至10倍。

三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

对于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11至15倍。

四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

对于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16至20倍。

五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且需要他人帮助。

对于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21至25倍。

六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且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要长期治疗。

对于六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26至30倍。

七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且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要长期治疗,且可能导致其他部位的功能障碍。

对于七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31至35倍。

八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且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要长期治疗,且可能导致其他部位的功能丧失。

对于八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工伤保险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的36至40倍。

九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部位损伤,导致相应的功能丧失并影响到生活自理,且需要他人帮助,并且需要长期治疗,且可能导致其他部位的功能丧失,且可能影响到生命安全。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赔付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赔付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赔付标准伤残等级是指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的程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有着相应的赔付标准。

下面将对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赔付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伤残指身体功能完全丧失,全身活动能力丧失。

对于一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

二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

对于二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50%。

三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重,需要他人帮助。

对于三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40%。

四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中等,需要他人照顾。

对于四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30%。

五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五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20%。

六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轻,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六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15%。

七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较轻,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七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10%。

八级伤残指身体功能丧失程度轻微,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八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5%。

九级伤残指身体功能轻微受损,不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九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3%。

十级伤残指身体功能轻微受损,不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为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伤残人员的工作年限的1%。

总之,不同等级的伤残都有着相应的赔付标准,这也是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的重要举措。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更多关爱和支持。

一到十级工伤赔偿表

一到十级工伤赔偿表

一到十级工伤赔偿表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不幸,而了解工伤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到十级工伤赔偿的详细介绍:一级工伤赔偿一级工伤是最严重的工伤等级,通常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项目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 90%,直至退休。

二级工伤赔偿二级工伤也属于重度伤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

赔偿内容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25 个月。

2、伤残津贴:每月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工伤赔偿三级工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赔偿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23 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工伤赔偿四级工伤的劳动者劳动能力有较大障碍。

赔偿项目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21 个月。

2、伤残津贴:每月发放本人工资的 75%。

五级工伤赔偿五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六级工伤的赔偿包含: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16 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赔偿七级工伤的赔偿项目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13 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程度,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相应的赔偿。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下面将逐级介绍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以便大家了解相关规定。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最轻微程度。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五倍。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二轻微程度。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四倍。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三轻微程度。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三倍。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四轻微程度。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二倍。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五轻微程度。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一倍。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六轻微程度。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十倍。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七轻微程度。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九倍。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八轻微程度。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八倍。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结构的永久性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标准中的第九轻微程度。

工伤一至十级赔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赔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赔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了身体的损害。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以便对工伤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共分为十个级别,级别越高,赔偿金额也越高。

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二、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详解1. 工伤一级赔偿标准工伤一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伤害,需要治疗但不影响工作。

对于工伤一级的劳动者,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2. 工伤二级赔偿标准工伤二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轻伤害,需要治疗且短期内影响工作。

对于工伤二级的劳动者,除了医疗费用报销和工资补偿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3. 工伤三级赔偿标准工伤三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中度伤害,需要治疗且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工伤三级的劳动者,除了医疗费用报销和工资补偿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工伤四级赔偿标准工伤四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伤害,需要长期治疗且影响工作能力。

对于工伤四级的劳动者,除了医疗费用报销和工资补偿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工伤五至十级赔偿标准工伤五至十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特别严重伤害,需要长期治疗且丧失工作能力。

对于工伤五至十级的劳动者,除了医疗费用报销和工资补偿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

三、工伤一至十级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赔偿。

在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材料,以便顺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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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赔偿标准王佐朝律师工伤赔偿项目共同项目:因工伤死亡的赔偿:五、停止工伤待遇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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