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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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府[1991]225号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府[1991]225号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全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拆除管理第七条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局同意,由市国土局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这些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典版(3篇)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典版(3篇)

2024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典版签订地点: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拆迁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地址:____邮编:____委托代理人:____服务单位:____职务:____乙方(被拆迁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地址:____邮编:____委托代理人:____服务单位:____职务:____丙方(房屋承租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地址:____邮编:____委托代理人:____服务单位:____职务:____甲方因____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取得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乙方所拥有的房屋实施拆迁。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被拆除房屋现状(一)房屋位于____区(镇)____街道(路)____号,总楼层数为____层,所在楼层为____层,房屋朝向为____,区位等级为____,产权性质为____,结构类型为____。

(二)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____。

房屋用途为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包括住宅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四)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五)营业性用房位于____。

(六)被拆除房屋____承租使用情况,由____承租使用。

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租赁关系:____(七)被拆除房屋____设置抵押权,已被抵押给____。

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抵押权:____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选择(一)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深圳拆迁赔偿标准

深圳拆迁赔偿标准

深圳拆迁赔偿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持续进行中。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深圳拆迁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深圳拆迁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市拆迁赔偿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

在拆迁赔偿中,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拆迁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性质、所在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而对于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房屋,补偿标准则会有所不同。

其次,过渡补贴是指在拆迁后,被征收户需要暂时租住房屋时,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贴。

过渡补贴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房租水平和被征收户的家庭人口数来确定的。

这样的安排可以有效缓解被征收户在搬迁过程中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此外,搬迁补助也是拆迁赔偿中的重要内容。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会根据被征收户的搬迁距离、家庭人口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

这样的安排可以帮助被征收户顺利完成搬迁,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体来说,深圳市的拆迁赔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完善的。

政府在制定拆迁赔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权益和利益,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拆迁赔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拆迁赔偿的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拆迁赔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被征收户对于拆迁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因此,政府部门在执行拆迁赔偿时,需要及时回应被征收户的疑问和困难,确保拆迁赔偿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深圳市拆迁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内容涵盖房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等。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大对拆迁赔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深圳市拆迁补偿合同

深圳市拆迁补偿合同
第五条:在建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甲方应持十分之八以上的回迁业主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增加整体容积率时同时应增加回迁业主容积率。
第六条:本小区改建期限是全体业主签完改建合同之日起36个月,逾期完工交给回迁
<i>商业运作模式</i>
第二条: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如土地有争议由甲方负责有关费用和手续)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使用权,改造后容积率底于____%,住宅建筑面积_____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______栋土地用途为住宅,实用率设计大于86%,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甲方提供给乙方(丙方)的产权补偿房屋(是全商品房),位置在所有木头龙开发商旧改新房优先给业主抽签选房完毕后,开发商才能对外销售,产权补偿房屋是由甲方与木头龙改造业主代表洽谈小组共同组织业主抽签确定。甲方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回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为计算基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相应数额的人民币为为货币补偿标准,由甲方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作为对乙方(丙方)补拆迁房屋一次性最终补偿,除此处乙方(丙方)对补拆迁房屋不再主张其他任何权益,补偿标准参照2021年深圳市国房局发布了《深圳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2021年)》分别列出了全市商品房交易均价,用以作为未来进行征地拆迁时的参考,货币补偿公式: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货币补偿标准(平方米/元)=货币补偿金额(元),乙方(丙方)房产证与甲方交付给乙方(丙方)房屋全部价款同时交付。
第十条:选择套内面积产权回迁不分摊公用面积并同时享有公摊面积、会所等没有注明公用面积使用权,甲方按乙方(丙方)房屋每1平方米房屋产权套内面积由甲方无偿补偿1.35平方米重建房屋套内面积产权(全商品房)回迁,{1、全装修、2、毛坯(甲方每平方米2500元装修费给乙方(丙方)),甲方同时无偿提供一户一停车位给乙方(丙方)使用(参照2021年3月15日深圳各大报纸刊登关于下步庙拆迁回迁方案、竹园小区旧改方案深圳第一现场2021年4月3日、岗厦、布心小区)。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区内可供开发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

为保证征地工作和城市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一、特区内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各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争取在短期内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征完。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地。

二、从现在起,特区内征地的各项补偿费以及有关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回扣土地、留用土地、土地入股、以房换地等作为条件阻挠征地工作,违者,依法论处。

四、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五、市国土局根据土地被征用村庄的大小,征地数量,被征地单位拟投资的规模,结合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划拨一块土地,供被征地单位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可先划地后立项),以发展生产。

六、个别村所处位置不宜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的,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厂房的周围或村内外边角地带划给少量土地兴建厂房。

七、农村自筹资金要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计划办申请立项后,市国土局按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给予安排用地。

八、原则上,市国土局不再划大块土地给各村庄自行兴建加工厂房。

禁止以土地入股形式留用土地坐地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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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本办法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区(含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时点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

对新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二)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四)奖励与补助标准;(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辖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三)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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