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所有权
河床 河滩 河滩地是否属于国有的问题

河床、河滩、河滩地是否属于国有的问题《宪法》第9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法律规定由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除外。
村委会只对于属于村集体的村民所享有所有权的土地,有经营管理权。
《民法通则》80 条和第81 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荒地或者滩涂等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使用,就包括村委会去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话,不管是一个村委会,还是村民个人,都不依法享有对于这个国有荒地或滩涂的使用权。
按照《河道管理条例》,河床、滩涂、水域都是国有土地。
国家未征用且仍在耕作的河滩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谷底部分河水经常流动的地方称为河床。
河床[héchuáng]河床是指河谷底部被水流(河流)冲占的部分。
枯水期河水占据谷地较小部分,洪水期占据面积最广,甚至整个谷底被水流占据。
由河床及其衍生的地貌单元又称为河床地貌。
河床按形态可分为顺直河床、弯曲河床、汊河型河床、游荡型河床。
其中汊河型河床河身有宽窄变化,窄处为单一河槽,宽段河槽中发育沙洲、心滩,水流被洲、滩分成两支或多支。
汊河与沙洲的发展与消亡不断更替,洲岸时分时合。
随主流线移动和冲刷,常伴生规模不等的岸崩,会危及河堤安全和造成重大灾害。
滩地是河道的行洪泄洪区,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加强河滩地的管理是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的重要保证。
其具体管理规定是:1、禁止在河滩地倾倒矿渣、炉渣、煤灰、泥土、砖石、陶瓷碎片、垃圾等。
2、禁止种植高杆的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3、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关规费。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滩涂征收起波澜2009年10月28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则通告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部分海域(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的使用权。
上述区域范围内由乐清县(1993年撤县设市)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废止。
”该通告涉及到乐清市虹桥镇近万亩滩涂和围塘。
近一个月后,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南岳镇人民政府又联合发布南政(2009)51号《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经济补偿方案》的公告。
公告设定的补偿标准为:国有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000元;标准围塘内国有海域(含围塘养殖)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6200元。
乐清市后塘村、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4个村,现有滩涂总面积达2800亩。
按照后塘村村民们的说法,他们的滩涂包括围塘(滩涂中围起来的部分)和堤坝外滩涂。
围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号召围海造田的结果。
1984年,乐清县政府给原南岳乡拥有滩涂的9个村庄分别颁发了《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同年,南岳乡发布滩涂定权图,确定各村滩涂位置。
第二年,后塘村围垦联户与乐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造地经济责任合同”,将围塘用于种植,并开始缴纳农业税。
令村民们想不通的是,滩涂的收益远高于同面积的耕地,为什么补偿费反而比土地低了许多呢?按现行征收补偿政策,乐清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一般均在5万元以上,如开发单位与被征收村委会签署协议,补偿会高达20万元以上,土地征收的补偿远远高于海域。
对于从事海产养殖的村民们来说,围塘、滩涂的收益更是远高于同样面积的耕地。
不久,政府的补偿款就到账了。
政府最终以每亩围塘2万余元,每亩滩涂2000元的标准,给后塘村的账户上打了征地补偿款912万元;虽然岩坑村没有签署补偿协议,但其集体账户上也收到补偿款374万元。
后塘村的村民们表示,“到账”的背后,是该村上一任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2月与南岳镇政府签署的《乐清港湾区北港区收回国有围塘(滩涂)政策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村562亩滩涂按每亩2000元补偿,该村396亩围塘按每亩2.02万元补偿。
内陆滩涂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内陆滩涂的定义内陆滩涂是指位于内陆地区,受潮汐作用影响,但未达到海涂的海岸带区域。
它包括河滩、湖滩、水库滩等,是陆地与水域的过渡地带。
内陆滩涂具有以下特点:1. 地域分布广泛:内陆滩涂分布在我国各内陆地区,包括黄河、长江、珠江、黑龙江等大江大河的河口、沿岸及湖泊周边。
2. 受潮汐影响:内陆滩涂受潮汐作用影响,具有周期性的涨落变化。
3. 生态环境复杂:内陆滩涂生态环境复杂,生物多样性丰富,是许多水生生物的栖息地。
4. 资源丰富:内陆滩涂资源丰富,包括渔业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二、内陆滩涂法律法规体系内陆滩涂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自然资源。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内陆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内陆滩涂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4. 部门规章:《内陆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内陆滩涂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部门规章对内陆滩涂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技术指导。
5.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内陆滩涂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三、内陆滩涂管理措施1. 生态保护:加强内陆滩涂生态保护,恢复和改善滩涂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2. 资源调查:开展内陆滩涂资源调查,掌握滩涂资源状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 合理开发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内陆滩涂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 监管执法:加强内陆滩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内陆滩涂的违法行为。
5. 信息公开:加强内陆滩涂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社会监督。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内陆滩涂用途,用于建设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1.20•【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土地确权内陆滩涂流程

土地确权内陆滩涂流程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法律认定和登记,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则是针对内陆地区的滩涂土地进行确权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
一、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背景和意义内陆滩涂是指位于内陆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中的陆地,具有一定的农业、养殖和生态资源价值。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内陆滩涂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常常不明确,存在着产权纠纷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进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确权也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调查测绘、公告、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1. 申请阶段:农民提出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审核阶段:土地确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土地使用情况,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3. 调查测绘阶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信息,土地确权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确定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边界。
4. 公告阶段:将调查测绘结果进行公示,公告期一般为30天,公示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面积等相关信息。
5. 登记阶段:公告期结束后,土地确权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 发证阶段:土地确权部门将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付给土地确权申请人,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过以上流程,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权属和使用权得到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
三、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意义和影响进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有助于解决土地权属不明、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代理词-滩涂是土地还是海域之争-上传百度版本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XX诉XX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省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信。
一、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一)从2006年至今,原告一直在诉争土地上进行水面养殖,具有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诉争土地荒废闲弃多年,系荒地,无实际承包人,被告证据清单3—2中村委会出具被补偿对象不属实,应该是为了报批征地的权宜之计,不存在实际承包人。
诉争土地堆满垃圾等有害环境污染的杂物,当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和管理,原告便在该地上用人工开垦此荒废闲弃地,用于水面养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原告开发荒地用于渔业生产,具有申请诉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权利。
(二)诉争海域使用权证于2015年10月26日换发登记为X国用【X】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针对该地,被告出具的证据3—1--XX省XX 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X)X民初字第X号),确认了原告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但由于村委会出具了错误的证明导致了法院作出不利于原告之一XX的判决,后村委会根据事实重新出具了《证明》,上述事实证实了原告具有与本案诉争土地的利害关系。
(三)诉争土地历史上曾属于盐田地,一直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原告系该村村民且在该土地上开荒养殖,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3《XX镇政府与XX村、XX村、XX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各一份)》明确提及“征收乙方(XX镇XX村)的盐田”,证实诉争土地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被告提供的2-1XX市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XX市XX综合产业园区项目补偿情况汇总表》中明确提及了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说明历史上盐田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系向村集体承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应该准予原告提起诉讼.二、原告诉讼时效未过如前所述,原告从2006年开垦养殖池以来,一直在诉争土地上从事养殖活动,直至2015年6月29日XX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的XX市XX 有限公司诉本案原告之一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发送相关传票后,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请不服XX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做出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四⼗⼋条【国家所有的⾃然资源】 第四⼗⼋条 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然资源的规定。
⾃然资源包括⼟地资源、⽔资源、矿产资源、⽣物资源、⽓候资源、海洋资源等。
⾃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业化和⼈⼝的发展,⼈类对⾃然资源的巨⼤需求和⼤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
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然资源的可持续利⽤,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临的⼀⼤难题。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是⼈类⽣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国家保障⾃然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者破坏⾃然资源。
” 本条有关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我国绝⼤多数⾃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
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然资源的归属做出规定,对进⼀步保护国有⾃然资源,合理开发利⽤国有⾃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删除“等⾃然资源”的表述。
有的认为,“⼟地”包括“⼭岭”、“荒地”、“滩涂”,建议删除本条中的“⼭岭”、“荒地”、“滩涂”。
有的认为,本条中“等”表述易⽣歧义,建议删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制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因此,本条在⽂字的表述上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森林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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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涂所有权
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部分,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
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规范,如《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
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
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
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②审批: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利局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③变更登记: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④开发验收: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⑤取得土地使用权: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该《条例》规定:“圈围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