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范文
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范文一、调解小组的组织架构调解小组由主任组成,下设若干处室和调解员小组。
主任对调解小组的工作负总责并监督协调各处室和调解员小组的工作。
二、调解小组的职责1.负责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
2.负责对所有参与调解的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调解方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程序和结案结果。
4.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达成调解协议,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数据库,确保调解工作的记录和资料的安全保存。
三、调解小组的工作流程1.受理和登记当事人向调解小组提交申请,调解小组负责受理并登记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性质和内容等。
2.调查和分析调解小组根据受理的案件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包括调查当事人的身份、背景、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等,以便为调解提供依据。
3.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并邀请当事人参与评议和修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4.召开调解会议调解小组根据调解方案安排调解会议,并通知当事人参与。
调解会议由主任主持,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
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结果。
5.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小组通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在调解会议上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署协议书。
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双方一旦签署即表示同意并愿意履行。
6.宣告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小组负责宣告案件结案,并告知当事人结案的法律效果。
四、调解小组的工作要求1.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争议。
4.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5.注重团队合作和学习进步,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调解小组的工作纪律1.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实际情况调整。
2.上班期间,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无故缺席。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原则性规定与制度执行细则一、分流指派机制针对各类矛盾纠纷,遵循严谨的分流指派原则,将其分配至相应部门及单位。
各部门或单位需严格依照指派任务与要求,强化调处责任,确保调处措施的有效落实,以保障调处成效,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调处结果。
二、移送与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即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与具体情况,选择分流或直接调处的方式:1. 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联合当事人所在村共同调处。
2. 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联合党政办及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3. 农村经济政策、经营与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联合国土资源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 涉及土地法律、法规与政策,土地征用与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联合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5. 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联合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 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与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7. 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联合相关部门与所在村进行调处。
8. 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与所在村负责调查。
特定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9. 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10. 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与村级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共同调处。
11. 上述单位需对所属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若调解无果,则由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处理。
12.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调解室工作制度范文(5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范文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____小时以内或接报后____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
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
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
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市中心学校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市中心学校为了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加强冲突解决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调解工作制度,以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学校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调解工作的目的与原则1. 目的:调解工作旨在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和冲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谅解,提高学校内部的凝聚力和整体效益,推动师生关系和学校环境的持续改善。
2. 原则:(1)公正中立原则:调解员在处理纠纷和冲突时,应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事实,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2)自愿协商原则:调解工作应以自愿协商为前提,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以实现和解。
(3)保密原则:对于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调解员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
(4)便捷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以便捷高效为目标,通过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和冲突,确保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三、调解工作的组织架构与人员设置1. 组织架构:调解工作由学校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并监督实施。
2. 人员设置:调解委员会设立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由学校指派专责,兼职调解员由学校委派志愿者自愿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担任调解工作。
四、调解案件的受理与处理过程1. 案件受理:调解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接待来自师生和家长的调解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确认合规性后,立即进入调解程序。
2. 调解程序:(1)调解准备:召集有关当事人及其代表参与调解,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调解主持:由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确保会议秩序良好,当事人在公正中立的调解员的引导下进行协商和谈判。
(3)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调解员的建议,形成调解协议,详细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并由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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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
(一)调解的概念和分类
1、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 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交流经验等。
3、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三)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1、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当事人,证人到庭。
"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3、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4、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