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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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2006.12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杨岚(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内容。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其核心就是要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个体利益的合理性、受到制约的必然性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47-01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一、个体利益存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对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专有权。

在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原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内容。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曾指出:“财产是有权控制稀少的或者预期会稀少的自然资源,归自己使用或者是给别人使用,如果别人付出代价。

可是,财产的权利是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集体活动,给予一个人一种专享的权利,可以不让别人使用那种预期稀少、对于专用会造成冲突的东西。

”①私有财产权对提高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阐明这一点,人们时常提及“公有地的悲剧”的例子。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 S)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

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品广泛地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才要求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品的私人专有使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知识产品的私人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他人对权利主体创造的知识利用(与利益相关)行为的禁止、限制,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技术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合同等手段将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获取使用费或版税收入,通过利益机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人们从事知识创新活动。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建议——从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谈起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建议——从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谈起
关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利 益平衡 著作权 补偿 金

随着电脑技术和网络的发展 ,信息数字化得以普 作者 、 内容 出版商 和 消费者 三方 之外 , 还 会涉 及第 四方
及 ,信 息 的传 播方 式 已经 发生 了 巨大 的变化 。这一 变 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商 ,这 四方利益主体彼此之间
CANGS ANG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 —
从著作权人与 消费者 的利益平衡谈起
解 瑞
摘 要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 交织在一起, 在便利 日常生活的同时, 也带来 了 很 多问题 , 迫使人们
去重 新 审视 一些早 已习 以为 常 的事情 , 私人 复制 就是 其 中一例 。著作 权 人为 了保 护 自己的作 品 , 与消 费 者“ 斗智 斗勇” , 这在 更深 层次 反 映 了著 作权 入 的私权 和公 共利 益之 间 的矛盾 。所 以, 本 文 针对 网络 时代 的著 作权保 护 提 出的每 一条建 议 , 特别 是对 著作 权补偿 金 制度 的分析 上 , 都 立足 于是 否 以及如 何 能够达 到著 作权 人和 消 费者双 方 ・ 5

1 l 5 一
CANGSANG
以进行 的合 理使用 变得 不再 可能 。
获取 和使用 作 品 。网络 时代著作 权保 护 的难题 集 中在
从 本质 上说 ,消费者 对作 品 的私人 复制是 对著 作 对私人 复制 的态 度上 ,其 实质 是著作 权 人 的私权 和社
漏、 网 络账 户 资金 的盗 窃 、 虚 拟 财 产 的继 承 难题 等 等 , 本一致的, 故本文将其视为一体 , 合称为著作权人。在 甚 至连 人们 早 已 习以 为常 的私人 复 制也 开始 成 为一 个 这些 利益 冲 突 中最为 激烈 的要 数著 作权 人 和消 费者 之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1. 本文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本文将阐述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并探讨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总结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2.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分配与协调。

该理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平衡创造者、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和使用。

利益平衡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

他们将“最大幸福原则”应用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念体现为在保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激励创新。

保护创造者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其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促进持续创新的关键。

使用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和公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例外,如公平使用原则。

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还需考虑公众利益,包括促进知识的传播、提高教育水平、保障公共健康等。

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中,利益平衡理论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决策。

例如,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时,需考虑发明的创新程度与对社会的贡献,同时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版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如合理使用等条款,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实质上, 著作权 法 就是要 通过一 些具 体 的制度设 计 , 衡作 品创作 平 者 、 播者 和使 用 者 三者 之 间 的 利益 , 终实 现文 传 最
化 和科学 事业 的发展 和繁 荣 。 ( ) 作者 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一 创
源和最大限度地扩大产 出, 即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利益决定着法 的产生、
发展和运作; 法律影 响着( 促进或阻碍 ) 利益的实 现程度和发展方 向。 …不 同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 ” 需要, 这就决定了社会上各种利益可能发生相互冲
突 和对 立 , 些 利 益 冲 突 需 要 通 过 法 律 来 进 行 调 这
整。“ 平衡 ’ ‘ 也可以理解成为均衡 。所谓均衡 , 用
这种效益的最大化应当是利益关 系人各方都 能最 大限度地实现各 自的需要和 目的。将此理论应用
到版权法领域 , 就是版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 品创作 者的专有权利 , 激励其创作出更 多的作 品, 另一方 面 又要保 护作品传 播者 的利 益 和使用 者 的利益 , 以 实现作品的最大效用 , 从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和社会 的进步 , 最终实现这三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平衡 。对 任何一方 的偏颇 ( 仅仅保护作者 的利益或者仅仅 保护传播者和使 用者) 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的 都 经济学 目的。因为 , 如果仅仅强调对作品创作者的 利益保护 , 即使能创作 出很多 的作 品 ( 事实上很 难, 因为作者对作品的创作总是要借鉴和利用其他 作者的作 品) 也很难 体现作 品的实 际效用 ; , 如果 仅仅强调对作 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而忽 视对作者的保护 , 则会打击作 者创作 的积极性, 从 而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更多作 品的需求 , 也不能实

版权中公共利益论文

版权中公共利益论文

浅析版权中的公共利益【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新时代的版权保护面临着过度扩张的问题。

版权保护扩张势必影响版权制度所涉及各方的利益均衡。

追求各方的利益平衡是社会关系的普适性真理。

版权制度的设计和版权立法追求的是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同时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科学文化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分别从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理论、版权保护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三个角度来论述版权中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版权;公共利益;合理使用一、版权正当性理论中蕴含着公共利益从法理角度来看,版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即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理论中融合着维护版权利益均衡的精神。

以下,笔者将从版权的三种正当性理论中阐述版权中的公共利益。

(一)激励理论论证版权正当性的激励理论以功利主义哲学和自由主义经济学为基础。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增加社会的总福利,立法者的责任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个体是谋求自己私利益的“经纪人”,尽管其行为动机是利己的,但每个个体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社会总体财富的增长。

[1]从激励理论来看,通过版权制度,个体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能够激励个体投入到更多的智力活动中去,从而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也将使整个社会从人们的智力创作中获益。

因此,笔者认为,激励理论中,保护版权人权利被视为一种手段工具,目的是激励更多个体从事创造性活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进步,实现社会总体的公共利益。

(二)劳动理论版权的劳动理论来源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洛克在《论财产》中阐述,“上帝创造人类,同时也赋予人类共同的资源和财富,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为一切人共有。

由于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用自己的身体劳动,用自己的双手工作,因此理所当然地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

”劳动使原始共有之物脱离共有状态,由此确立了劳动者对它们拥有财产权,政府有尊重和保障这种财产权的义务。

劳动理论以此来论证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平衡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在这个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然而,如何在网络侵权和版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现状网络侵权指的是在互联网上,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网络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二次创作、传播盗版作品等行为。

当前,网络侵权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对文化创作和创新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版权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创新、鼓励文化创作、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保护好版权,才能让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回报,进一步激发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因此,版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三、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在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问题上,寻找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我们要保护版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制定法律和规章来约束网络上的盗版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适度放松对一些原创作品的使用限制,鼓励分享和二次创作,促进文化交流和创新。

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保护版权和平衡网络侵权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应该加强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侵权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同时,还需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打击盗版行为的效果,对侵权者进行严惩,以示威慑。

五、倡导版权教育除了加强法律建设,还需要加强版权教育,提升公众对版权的意识。

不仅应该让版权保护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还应该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

只有通过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版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才能够真正实现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六、建立多方合作机制网络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版权保护中来。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版权秩序。

博客作品著作权公共利益平衡保护问题

博客作品著作权公共利益平衡保护问题

浅谈博客作品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有关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申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并试图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著作权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知识共享协议一、博客作品的特点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博客逐渐为中国网民们所熟悉,并成为人们表达思想、发表作品的平台之一。

博客最大特点在于博客与作者一一对应。

如今,博客成了网民表达思想的重要手段与阵地,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博客,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首先,博客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作品发表和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发表传播方式不同,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作品直接发表在自己的博客网页上。

其次,通过个人博客发表的作品,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众在任意时间任意场合,只要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前就能够看到博客作者的作品。

最后,博客作者在自己的博客主页发表自己的作品,是将自己的作品数字化,对作品的利用、复制与传播都与传统的方式不同。

也正因如此,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操作与传统著作权保护不尽相同,也造成了现实中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困难。

二、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西方各国逐渐将侧重点转向了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上,对于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社会创新能力的下降。

因为一些新作品的产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依赖原有的作品,过度保护会致使其他人无法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使用,结果必然阻碍的人类的创新。

当然我国学者多认为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仍应当强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而不应过多的对著作权加以限制。

但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对著作权加以合理限制,并非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只是为了限制权利人不当或者滥用权利,强调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二者的平衡协调。

限制权利滥用并非不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对权利加以限制,则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冲突并且可以保护公共利益。

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j j|¨i梁媾(船零印劂学院研究童部北京弼2600)∥信息技术和瞬攀攀攀鳓菱蘸糕答帮考两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也瀑蒺蘧蘸囊雾箨游制造和转播的速度与密度、深刻地改变了知识攀辩雾攘恭每黉的强糜与频度版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爹萋嚣蒺摹,引趱权剩萄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引起了原有的蒸蘩鬻蘩和裁羲格溺的波动和震荡i;};一“i ii};“i毫i—i“『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在数字领域得到了延伸。

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给传统的版权法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全面革新,造成了各方利益的失衡。

面对网络传播中版权保护的失衡状况,应通过关注公众利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国家间信息利益的分配为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提供一定保障。

关键词:网络传播版权保护利益失衡利益平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统计,至2008年2月,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突破2.21亿。

网络作为新时代的第四媒体,充分地实现了信息跨时空的传播,极大地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与开发利用,使信息服务的速度时效与空间范围达到极致。

然而,在这个信息技术缔造的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

多媒体作品的性质问题、暂时复制的性质问题、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权利信息管理权问题、电子布告板上的著作权问题、超链接与著作权的关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问题、作者身份认定问题、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巨大;中击和全面革新,给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时代问题。

一、网络传播中版权保护面临的利益冲突在数字化的网络传播中,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从各个方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也深层地改变了作品创造和传播的速度与密度、深刻地改变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频度。

版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了重大变革,引起权利与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引起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波动和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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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摘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

版权也因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被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使用。

在版权的具体运用中,因版权人和版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版权有关的冲突,此时就需要有解决冲突的思路和途径。

本文围绕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这一中心问题,以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为基点,详细论述了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构建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框架;在论述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的中,首先分析利益与利益平衡的含义,再次以探讨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为重点论述了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 ] 版权保护;利益平衡;邻接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是版权保护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自其建立以来它就是版权制度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这种目标的实现 ,主要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利益平衡的提出有其深刻的法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一方面版权制度通过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作品,丰富社会知识财富;另一方面又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一、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内涵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而版权法从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

利益平衡 ,就是通过作为利益的调节器的法律调整,使得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利益达到均衡 ,各主体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 ;法律影响着 (促进或阻碍 )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

”[ 1]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需要, 这就决定了社会上各种利益可能发生相互冲突和对立, 这些利益冲突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

对版权保护而言 ,利益平衡就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激励其对作品的创作,同时又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方便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作品及信息 ,从而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利益平衡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目的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 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 3] (P154-155),在一定程度上版权法作为一门专项保护的法律目的是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和愿望 ,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保护和协调。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一方面通过对作品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的保护来维持一种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来促使智力成果的传播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进步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版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专有权利, 激励其创作出更多的作品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 ,以实现作品的最大效用 ,从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最终实现这三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平衡。

利益平衡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既要求版权保护既要充分有效, 又要适当合理 ,使版权人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以实现版权法的激励机制,防止对版权的授予成为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障碍,体现作品的实际效用的最大化 ,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版权保护中各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关系(一)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创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称为作者 ,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

对于仅由一人创作的作品 ,不存在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是, 对于由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如合作作品, 版权法则要注意平衡多个作者之间的利益。

所谓合作作品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规定 :“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此条规定强调合作作者之间应当具有“共创意图”, 如果没有这种意图 , 由几个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

其中, 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一个单一体[ 4](P73)。

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几乎都没有这样的要求。

但无论怎么样,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而成 ,应当由这些人共同享有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并应当平衡各作者之间的利益。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一个合作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都有义务将其由此获得的许可使用费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就通过版权法的规定, 平衡了对合作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实现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激励作者们进行更多的合作创作 ,从而丰富社会的精神财富,满足社会对精神文化的需求。

(二 )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平衡,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能得到更多人的利用,从而实现作者的利益和满足社会的需求,得益于传播者的传播。

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并为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也应当得到保护。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赋予传播者以“邻接权”的保护。

邻接权指的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还赋予出版者以版式设计权和装帧设计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它对著作权的传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邻接权有时也称为传播者权。

作者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作出了作品,而在作者的创作作品与社会公众的利用作品之间,需要有传播者的传播作品的行为,传播者的传播作品的行为实质上为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搭起了桥梁。

因此,从完整的平衡意义上看,对作品的创作激励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的激励显得同等重要。

虽然作品的传播是建立在作品的创作基础之上,但是作品的传播对于实现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没有有效的传播机制,作品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利用,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很难实现。

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既注重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注意保护传播者及邻接权人的利益,换言之,版权保护制度应当在创作和传播作品之间达到一种适当的平衡,即要实现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产品中,智力创造者和其他对该智力创造物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

创作者的合法利益是基于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则基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需求[2](P158)。

因此,有必要在创作者与利用者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

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也适用这个理论,即作者和使用者对于作品都可以享有合法的利益,版权制度主要是对二者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

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付出了劳动,因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事实上版权法主要通过赋予作者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使得作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而作品创作出来,只有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才能真正实现作者的利益。

一方面,作者的作品在社会公众的利用中体现价值,并且特定的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往往要运用到其他作者的作品以及社会的公共知识财富,另一方面社会对作品的利用和分享有赖于作者的创作活动。

因此, 应当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三、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实现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宗旨和目标,这在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所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 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一)创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根基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没有作者在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投资,就不会有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产生,也就不会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权利的产生,所以版权立法的着眼点首先在于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以鼓励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鼓励作品的传播者更有效和更广泛地传播作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增加社会整体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没有制约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著作权立法另一方面又设定了若干“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利用,避免因为过多的保护而妨碍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利用,反过来更不利于社会整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所以著作权的设定归根到底在于在创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技术保护措施对权利的救赎——利益平衡的回归有关权保护的各项制度的设立,既着眼于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保护,以刺激创作自由,促进文学、技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以协调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网络资源,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流通状况根本无法支配,根本无法很好很全面地实现其权利。

为了平衡这种现实造成的不平衡情况,各国的立法倾向于赋予版权人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权利,即承认版权人可以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措施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保护手段,是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

技术措施的出现以及关于禁止反技术措施的立法给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利益提供了新的思路。

1995年美国白皮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正式把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条约明确规定缔约方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约对作者用来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和限制针对其作品的非经作者授权或非为法律允许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的规避。

”因此作者采取的用来行使其合法权利或限制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应受到国内法保护,不应受到规避,否则应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

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也给予极为详细的规定,在第1201条“规避版权保护系统”中,具体规定了涉及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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