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音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音乐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国音乐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诸多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音乐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音乐版权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知名歌手甲创作了一首歌曲《梦想》,该歌曲由甲作词、作曲,乙演唱。
甲将《梦想》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将该歌曲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并从中获利。
甲发现后,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若侵权成立,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梦想》歌曲,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1. 复制权: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将《梦想》歌曲上传至互联网,构成对甲复制权的侵犯。
2. 发行权: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将《梦想》歌曲传播至互联网,构成对甲发行权的侵犯。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梦想》歌曲,构成对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梦想》歌曲的行为,消除对甲著作权的侵害。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损失和丙公司的获利情况,判决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法律适用及启示(一)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启示1. 音乐创作者应重视版权保护,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音乐作品传播者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作品。
音乐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版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音乐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国《著作权法》对音乐版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探讨音乐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
二、音乐版权侵权概述1. 音乐版权的概念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音乐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2. 音乐版权侵权行为音乐版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2)篡改、剽窃、抄袭音乐作品;(3)侵犯音乐作品邻接权。
三、音乐版权侵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权利人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2)罚款:侵权人应当被处以罚款;(3)吊销许可证:侵权人情节严重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侵权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应对音乐版权侵权的策略1. 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音乐从业者和广大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使大家认识到版权侵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2. 完善版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规范音乐作品的创作、发行、传播等环节,确保版权得到有效保护。
3. 强化版权执法力度加大版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维护音乐市场的正常秩序。
4. 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运用数字水印、指纹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版权保护,降低侵权风险。
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百货商场将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由于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的许可,在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享有管理权。
中国音著协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只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存在授权协议,音著协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商场里播放的背景音乐的性质问题。
在商场里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问题,表演权既包括公开表演的行为,也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在商场里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通过借助技术设备(如音乐播放器等)公开播送音乐。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允许合理使用的,公民个人购买音乐用作个人欣赏的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是作为法人主体的商场,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商场的员工,更包括每天进入商场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
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列举: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音乐版权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音乐版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音乐版权法律案件涉及到音乐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等多个环节,其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到音乐人的权益,还影响到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音乐版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音乐版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件背景原告:某音乐人(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件事实:原告创作了一首歌曲,并依法取得了该歌曲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举办的演唱会上播放了该歌曲,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该歌曲的音频。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音乐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音乐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音乐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举办的演唱会上播放了原告的歌曲,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该歌曲的音频,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音乐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四)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音乐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演唱会上播放原告的歌曲,并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音频。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名誉的损害。
噪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噪声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报告以某市一起噪声污染纠纷案为例,分析噪声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情况。
二、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小区内,一居民楼底层开设了一家餐馆,餐馆营业时间为早10点到晚10点。
餐馆内设有音响设备,播放的音乐声较大,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噪声污染。
附近居民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餐馆降低音量。
物业管理部门多次协调未果,部分居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
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测,餐馆音乐声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餐馆经营者不服检测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噪声法律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情况产生了争议。
三、法律分析1.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1)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2. 噪声污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污染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2)社会生活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3)交通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70分贝。
3. 案例中噪声污染的认定本案中,餐馆音乐声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已构成噪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餐馆进行处罚。
4. 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争议(1)餐馆经营者认为,餐馆音乐声并未对周边居民造成实际影响,不应受到处罚。
(2)环保部门认为,餐馆音乐声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已构成噪声污染,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餐馆音乐声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已构成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噪声影响。
音乐相关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网络平台在为人们提供便捷的音乐服务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版权纠纷。
本文将以某音乐公司诉某网络平台侵权案为例,分析音乐版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某音乐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音乐制作公司,拥有大量音乐作品的版权。
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音乐播放、下载等服务的平台,未经某音乐公司授权,在其平台上大量播放、传播某音乐公司的音乐作品。
某音乐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网络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网络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四、案例分析1. 网络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某音乐公司作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本案中,某网络平台未经某音乐公司授权,在其平台上大量播放、传播某音乐公司的音乐作品,侵犯了某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某网络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2)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4)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某网络平台赔偿某音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音乐版权保护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音乐公司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网络平台的版权责任网络平台在提供音乐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不得在其平台上进行播放、传播。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总第41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部律师文/张延来发表,[版权]文章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09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过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的案例,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现就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
那么这种“信托”行为就赋予了音著协合法的诉讼主体,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来源于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授权。
(二)音乐作品权利人证明背景音乐侵权诉讼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证明,著作权人是音著协的权利来源,因此证明其为所涉背景音乐合法的权利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作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底稿、原件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考虑到取得成本、证明力等因素,原告方一般会选择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主体资格证明,这些合法出版物主要表现为记载着所涉音乐作品及作者信息的书籍、唱片、报刊、杂志等。
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
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音乐版权是音乐创作和表演者等权利人的重要权益,它保护了他们的创作成果,并赋予他们相应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音乐版权经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行为、授权纠纷、赔偿争议等。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一、音乐版权侵权问题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发行、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如个人或企业未经许可录制、发行、表演或分享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版权所有人损失经济利益,并引发法律纠纷。
对于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者可能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等法律责任。
建议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如收集证据、联系侵权者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二、授权纠纷问题音乐版权授权是指音乐创作和表演者等权利人将其版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在授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授权纠纷问题,如授权期限、费用、范围等争议。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双方合作破裂或引发诉讼。
为避免授权纠纷,建议双方在授权前明确权利义务、期限、费用、范围等细节。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违约行为的追究。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解决。
三、赔偿争议问题音乐版权赔偿争议通常发生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在赔偿争议中,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为避免赔偿争议,建议被侵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为被侵权人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总之,音乐版权与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侵权行为、授权纠纷和赔偿争议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建议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并与相关权利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法律案例讲述背景音乐(3篇)
第1篇一、背景音乐的定义及版权问题背景音乐,又称配乐,是指为电影、电视剧、广告、游戏等视听作品所创作的音乐。
随着影视作品的普及,背景音乐在各类作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背景音乐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歌手甲创作了一首歌曲《情歌》,该歌曲一经发布便广受欢迎,被众多影视作品用作背景音乐。
乙公司制作了一部电视剧,在剧情中使用了《情歌》作为背景音乐,并未向甲支付版权费用。
甲发现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侵权赔偿。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创作的《情歌》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原创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情歌》作为背景音乐,未取得甲的授权,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甲侵权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公司在其制作的电视剧中删除《情歌》的背景音乐,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背景音乐的版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背景音乐属于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在本案中,甲创作的《情歌》属于原创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所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乙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情歌》作为背景音乐,未取得甲的授权,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甲的损失等因素,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十万元赔偿。
4. 删除侵权作品及公开道歉法院判决乙公司删除电视剧中的《情歌》背景音乐,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旨在消除侵权行为对甲的损害,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版权保护背景音乐作为视听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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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总第41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部律师文/张延来发表,[版权]文章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09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过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的案例,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现就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
那么这种“信托”行为就赋予了音著协合法的诉讼主体,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来源于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授权。
(二)音乐作品权利人证明背景音乐侵权诉讼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证明,著作权人是音著协的权利来源,因此证明其为所涉背景音乐合法的权利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作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底稿、原件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考虑到取得成本、证明力等因素,原告方一般会选择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主体资格证明,这些合法出版物主要表现为记载着所涉音乐作品及作者信息的书籍、唱片、报刊、杂志等。
这些出版物的取得成本比较低,并且因为其合法的出版渠道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故而成为证明相关事实的首选。
(三)作品权利变动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主体及权属证明的问题上,还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作品权利人的变动。
很多时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著作权人会因为权利的转让或继承等而发生变动,一旦这种变动没有及时反馈到音著协,往往会造成信息不对称,即音著协以为自己获得了授权,事实上原授权人已经不再享有权利,双方之间的合同因债权债务的相对性无法对权利的继受者自动发生效力,从而使得音著协的管理权产生了瑕疵。
因此,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前应尽量调查权利有无变动情况,尽量确保管理权合法有效。
从相反的角度,这也为被告应诉提供了一条思路,如果能够找到因权利变动所导致的音著协管理权上的瑕疵,就可以在根本上动摇原告方的一切权利请求和诉讼策略。
关于权利变动,实践中还会出现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即所播放的侵权歌曲是经过改编的,这种情况下原作品权利人还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呢?对此,《著作权法》仅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讲使用改编过的作品依然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但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表述,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应该是特指商业演出的情形(演唱会等),经营场所内的现场或机械表演较难认定为商业演出,因此也就不一定适用该条规定。
但是,综合考察《著作权法》此类规定及其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二、侵权行为及事实构成问题(一)侵权性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将著作权划分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七个权项,播放背景音乐是借助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因此侵犯了上述权项中的表演权。
当然,商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加上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不排除商家在播放背景音乐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翻译权等。
(二)侵权事实与情节的构成侵权事实和情节关系到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来讲,播放背景音乐侵权行为,主要从这样几个主、客观方面进行考察:1、歌曲及权利人的知名度及特点。
歌曲和作者的知名度往往决定了歌曲被公众传唱和认可的程度,而传唱度越高的作品,其权利人越容易识别,并对商业上的促进作用越明显,因此可以比较有效的说明是否明知侵权、侵权目的以及相应的损失获益等问题;2、播放音乐场所的封闭型和时机。
如果是在较有规模的商业场所、正常营业时间段内播放,应认定为公开播放,侵犯表演权。
但如果是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客源稀少或者在非营业时段,则不宜认定为侵犯表演权;3、播放次数及持续时间。
尽管侵犯表演权的构成并不对播放次数有明确的要求,但毕竟维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达成授权许可,如果商家偶尔一次播放,那么诉讼的意义就不大了,另外播放次数太少、持续时间太短,也难以在侵权行为情节上作出认定;4、背景音乐在商家盈利模式中的作用。
很多商家对经营环境的要求非常高,如高档酒店、西餐厅、咖啡厅等,这些商家的商业模式中播放背景音乐是必要的环节,是其盈利的必需要素,因此应该为侵权行为付出更高赔偿;5、侵权商家的经济实力与公众影响力。
经济实力会对赔偿能力产生影响,公众影响力会对侵权行为后果产生影响;6、侵权人之前是否收到过警示信息或是否接受过相关处罚。
音著协在起诉前往往会先对使用者的侵权行为进行通知,并表示希望开展协商谈判,如果侵权人接到通知后,明知侵权仍置之不理,则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比较严重,可以作为侵权加重情节考虑;7、作品之前的授权许可费用。
这里的许可费只能作为参考,因为正常的许可费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而诉讼中请求的是法定赔偿,因此以前的许可费仅供参考并不当然适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侵权情节要考察的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给出了几个考察的方向,包括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
前面所列的几个方面是结合这个规定、一般法律原理以及司法实践所进行的归纳,实践中当事人宜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各有侧重的提出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三)正版音乐播放问题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商家在播放背景音乐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正版的,在购买时已经支付了对价,这时还需要再为公开表演付费吗?从音著协参与过的多起诉讼案来看,这是个许多被告以及公众都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反映出当前公众对于购买音像制品时所获得的权限仍不够明确。
实际上,购买正版音像制品所支付的对价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音像制品本身的物理成本(比如光盘、歌词内页、外包装等制作成本),一是制品中所载作品内容的授权许可费用。
物理成本很好理解,关键在于授权许可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商业习惯,作者或音像制品提供商在销售正版C D时是在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多份并提供给公众,其交易目的就是使每一位买受人仅获得一份音乐作品复制件,并仅限于在个人欣赏范围内使用。
因此,在交易C D时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其标的就是单独一份C D及对其所载作品内容的个人欣赏授权许可,而不包括表演权许可。
因此,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支付了正版CD对价,但其未征得同意并付费即对音乐作品进行公开播放的行为突破了对应的授权权限,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
三、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一)损害赔偿依据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难认定的就是赔偿损失的部分,对此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依次规定了三种确定赔偿数额的途径,为原告主张赔偿请求指明了方向。
包括: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三种赔偿模式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只要依次考察损失、违法获益和法定赔偿就行了。
但是在商店背景音乐维权案件往往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在于前两种损失确定方式难以适用,因为音乐作品是一种无形资产,权利人因其无形资产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害是难以计算的,尤其是一部音乐作品往往是多个权利人(词、曲、演唱者)共同劳动的结果,所以每位权利人遭受多少损失又是难以确定的问题。
侵权获益也是如此,很多被告往往提出我卖的是产品而不是背景音乐,并没有因背景音乐而获利,并且要求原告对背景音乐给被告所带来的收益数额举证,这也是很难的,也正因如此,往往原告会选择请求最后一种法定赔偿;其次在于法定赔偿的计算依据也难以量化。
法定赔偿一般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但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定赔偿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判罚,情节当然就是难以量化的东西。
实践中,侵权行为情节所要考虑的方面我们在前面“侵权事实与情节的构成”中已经进行过介绍,此处不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包含在赔偿数额中去,那么都有哪些开支可以算作合理开支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同时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也可以计算在内。
(二)音著协收费标准及律师费收费标准的适用鉴于背景音乐在商业盈利过程中的价值比较难以量化,因此使用音乐作品究竟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也是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赋予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权力,实践中的标准是由音著协制作并经版权局批准的,根据营业场所的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收费依据和计算方式。
标准的存在引发了两个方面的争议,首先是标准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有人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目前尚未做出具体规定,音著协非行政组织,没有强制性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其依据自己单方制订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进行收费,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却经不起深入的推敲,收费标准的确是音著协制定,但已经过版权局批准,另外最关键的一点在于2000年9月21日,国家版权局对音著协下达了“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批复中写道:“经研究,同意你协会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和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谈判依据”,要特别注意这里所称的“谈判依据”,也就是说收费标准只是协商谈判过程中的参照,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