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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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股权代持在企业经营中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股权代持是指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为持有和行使权利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股权代持往往涉及家族企业传承、合作伙伴关系、融资、股权激励和治理等方面,而在这一过程中,股权的继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层面一个较为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视角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在探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

股权代持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代持人对股权的权利义务代持人是指被委托人,其主要义务是代为持有和行使股权。

代持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享有相应的收益,但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持人在行使股权时,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2.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是指将股权委托给他人的人,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持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受托人的监督和追责权等。

受托人则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忠实履行委托、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等。

在股权代持继承问题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法律挑战:1. 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代持人通常是公司的高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其继承问题涉及到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在代持人的继承问题中,不仅存在着遗产继承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公司的稳定和治理问题。

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挑战主要体现在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家族企业的传承、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方面。

如何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亟需探讨和研究的议题。

三、解决股权代持继承问题的法律途径1. 完善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公司章程和契约条款是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可以对代持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规定。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

股权协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8篇篇1股权协议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活动的增加,股权代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股权代持概述股权代持是指投资者通过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其股份,以规避投资风险或实现其他投资目的。

在股权代持中,投资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代持费用,并承担因代持产生的其他成本。

1. 主体资格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如果代持人未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2. 股份转让风险由于股权代持涉及股份的转让,如果代持人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转让股份,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3. 股东权益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如果代持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如未参加股东大会、未行使股东权利等,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4. 税务风险由于股权代持涉及税务问题,如代持人未依法缴纳税款或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税务风险。

四、风险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代持人的主体资格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投资者应对代持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等条件。

2. 明确约定股份转让条款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股份的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投资者的同意。

3.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应与代持人明确约定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代持人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维护投资者的股东权益。

4. 关注税务风险投资者应关注代持人的税务风险,确保其能够依法缴纳税款,并避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与建议综上所述,股权代持虽然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但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严格审查代持人的主体资格、明确约定股份转让条款、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关注税务风险等。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代持股权继承是指一个人或者一组人委托另一组人或者一个人,代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代持人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股东,但却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权益。

由于代持股权的流动性和市场性较大,因此在继承方面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代持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基础代持股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代持股权是被法律公认和保护的一种权益,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和《协议书》中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条款也会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产生影响。

在代持股权的继承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的规定,以此来确立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权继承中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因为代持股权的管理和决策权益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因此代持人的继承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从而引发公司内部的纷争。

由于代持股权的价值较高,其继承问题也可能导致家族内部的矛盾和法律纠纷。

在此背景下,需要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此来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继承过程中,因为继承人的不合法行为,导致继承权益受损或者丧失。

代持股权的继承人可能会采取控制公司经营的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公司经营的受损,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又如,如果代持股权的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此背景下,需要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防范,以此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代持股权继承过程中,为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需要依法维护相关权益的利益。

代持股权的继承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规定,以此来确立其继承权益的正当性。

相关权益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于代持股权继承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以此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一、代持股权的特点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或一家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另一方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代持者与实际所有者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收益。

代持股权在公司治理和投资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影响着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也直接影响着股东权益和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代持股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继承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清晰。

这使得代持股权继承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

在实践中,代持股权继承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实推定来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股权多数情况下不属于不动产且不足以构成遗产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股权的法律适用也并不明确。

三、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代持股权继承涉及法律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的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顺位继承人两种。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的身份和顺序并不明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3. 继承份额: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继承人对于股权的份额和权益的享有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继承往往涉及到公司治理、投资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合同和法律进行处理。

4. 继承税收:代持股权的继承也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税法》,继承人需要对继承财产支付一定的继承税。

对于代持股权的继承而言,其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思考与建议针对代持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持股权的继承方式、顺序和份额等问题。

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和适用,为代持股权的继承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

2. 规范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权继承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即一人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变通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持协议法律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实际出资100万元,乙、丙各出资50万元。

由于甲与乙、丙关系紧张,甲要求乙、丙将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丙担心股权转让后失去公司控制权,于是同意由甲委托乙代持公司50%的股权。

三方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乙作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甲。

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关系进一步恶化,甲要求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但乙以代持协议为由拒绝。

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代持协议的效力;2.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3. 实际股东能否直接向名义股东主张股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认为,名义股东乙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

实际股东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

法院判决如下:1. 乙作为名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2. 甲有权要求乙履行代持义务,但无权直接向乙主张股权转让;3. 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股权转让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持协议的法律争议,以下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1. 代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

企业间“代持股”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浅析一、代持股的概念代持股是指代表股东行使持有股份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即股东将持股权利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代持人不享有股东的产权,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二、代持股的法律问题1.代持股的法律性质代持股的本质是一种受托关系,代持人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代持股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应视为实际股东,也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2.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代持人作为股权代持人,必须遵守股东委托的范围和要求,行使与股东持有的权利和关键性决策议案有关的权利,如投票、分红等,不能随意挪用或违反股东利益。

3.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代持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受托人代表股东的权利终止时,应当及时向被代持公司申报股权变更。

三、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代持股的财税问题主要涉及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红利税负、代持票据税务问题。

1.代持人的代持费用代持人行使股权需要支付代持费用,代持费用应由代持人自行承担。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持红利税负代持人代持股票,股息分红的权重属于被代持人,收益应归于其个人名下。

因此,代持人不应缴纳所得税。

而被代持人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3.代持票据税务问题代持人代持股票,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等,在代持人口袋中已经成为有价票据,因此,代持人需缴纳有价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

四、结论代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控制手段,在国内外企业中使用广泛,既可提高企业投票决策的效率,又可有效防范市场竞争等风险,其法律与财税问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代持股的应用周期代持股的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短期代持股:通常是为了应对临时性的投票事件,如股东大会等。

代持人获得代持费用,代持周期较短,一般在数天或了几周内完成。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复杂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这一话题备受关注。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准确,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股权代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代持协议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

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在明确的股权关系基础上。

如果存在大量的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的混乱,实际出资人可能会通过代持人干涉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说,股权代持也可能损害他们的利益。

如果代持关系不透明,其他股东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实际控制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交易决策。

再从监管层面看,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权代持可能会给监管带来困难,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股权状况,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可能有其合理性。

比如,在企业重组、并购等过程中,为了简化交易流程或者满足特定的商业安排,可能会暂时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

但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并且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处理。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并非绝对禁止,但需要在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进行,并且要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和问题。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股权代持指的是股权拥有者将自己的股份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委托人是股权的真实所有者,代理人则是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股权代持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出现,例如,在家庭、公司和合伙企业中,股息纠纷解决方案,投资人与新公司合作等等。

然而,随着股份代持问题的增加,股权继承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股权代持本身没有问题,不论是股东基于方便性或者其他目的,将自己的股权代持给第三方,都是允许的。

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许多风险和法律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股东离世或继承遗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会承担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建立合理的管理框架和制度,那么后继者将难以处理股权代持的问题。

在股权继承方面,如果没有合适的规定,会导致多种纠纷,例如,股权代持者的财产继承权、股东投票权、股息分配权以及公司治理等等。

因此,建立适当的规律对于股权代持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规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 合同的签署:任何股权代持关系都应该建立在明确的合同基础上。

这个合同应该说明代持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合同还应该注明持股者去世后股权的转移,以及代持人应该如何行事。

2. 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合同中应该包含继承权的处理方式,包括死亡证明、遗嘱执行证明、财产继承手续和股权转移等。

3. 投票权和股息分配权:合同中应该定义代持人对于投票权和股息分配权的处理方式。

这些权利的管理以及代持人的责任应该在合同中得以明确表述。

4. 公司治理:合同需要明确受到代持控制的公司的治理结构。

这包括公司章程、董事和股东会的管理规定等。

总而言之,股权代持可以提供一种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来管理股权,但是如果不进行适当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将会导致严重的继承法律问题和纠纷。

因此,建立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和制度,注重对于继承、投票和分红等方面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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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
□杨斌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公司间的兼并收购业务大量增加,股权的持有和转让频繁发生,人们关注的焦点已逐渐转移到交易的安全性和隐蔽性的层面。

股权代持,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据某媒体称,曾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网原CEO王志东即系代持他人股权,因此才有后来的闪电离职事件发生。

另据披露,2004年中国保监会批筹的保险公司中已经发生股东通过代持股份等方式几乎全盘控制保险公司的情况。

然而更多地股权代持则隐藏在巨大的资本交易市场内,并不为人所知。

这种方式在为资本运作者提供自我保护并扩大商机的同时,却面临着本身合法性和具体流程如何操作等根本性的问题。

作为以股权登记公示为原则的国家,登记主义、形式主义长期以来主导着我国的立法和审判实务工作,有关真意主义的理论探究在我国尚不成熟,与真意主义息息相关的股权代持在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且,全国范围内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并无相关的案例供学者和实务操作者参考,各地在处理类似法律纠纷时判决结果各异也就在所难免。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业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股权代持的法理基础着手,分析并展望其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二、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
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

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

”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

……” 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

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

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

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三、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

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

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

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

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

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

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

2004年8月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

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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