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上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物的整体环境适应能力,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要注重建筑的节能性能。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建筑的采光、通风等设计也要符合节能要求,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需求,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环保性能。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尽量避免使用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减少建筑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建筑的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等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健康性能。
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家具等要尽量选择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材料,避免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建筑的室内环境要保持空气清新,水质纯净,为居住者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最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可持续性能。
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建筑拆除后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求,保证建筑在未来仍然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
总的来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涉及到建筑的节能性能、环保性能、健康性能和可持续性能。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绿色建筑。
上海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需要更多的绿色建筑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建筑企业和设计师投入到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共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市发布DGTJ08-2090—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工程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107·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8期2020年4月根据上述工字钢沉降分析。
(1)悬挑工字钢沉降量随荷载增加逐渐增大。
(2)工字钢最大沉降发生在浇筑混凝土期间,混凝土浇筑完成时悬挑平台荷载达到最大值,沉降量最大。
(3)工字钢沉降量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逐渐减少,即混凝土强度逐渐提高可减少传递至悬挑工字钢的荷载,荷载减小,沉降量减少。
(4)工字钢最大沉降值为20 mm ,小于设计的复核估算挠度值。
(5)每根工字钢沉降量存在偏差,说明施工实际过程中由于梁板因素传递至每根工字钢的荷载不一样。
7 结束语针对悬挑长度较大的悬挑结构和悬挑支撑平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可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准确的荷载取值、严谨的计算复核、规范的施工安排,确保实现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完成施工目标。
通过本项目悬挑支撑平台的圆满顺利施工,可为马来西亚当地乃至国内类似悬挑支撑平台施工提供宝贵的施工经验。
参考文献[1] Structure Use of Loading in Building :BS 6399-2—1997[S].[2] Structure Use of Steelwork in Building :BS 5950-2—2001[S].[3] Structure Use of Concrete :BS 8110-1—1997[S].[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S].[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2001[S].[6]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S].[7] 建筑门式脚手架安全使用规范:JGJ 128—2010[S].[8] 熊锐,张书锋,李寰,等.高空大悬挑混凝土结构支撑体系设计及施工[J].福建建设科技,2018(4):40–42,56.[9] 熊信福,龚良勇,李文涛.大跨度悬挑结构施工新技术的实践研究[J].建筑施工,2016,38(3):286–288.5.6 悬挑平台拆除支撑体系拆除完成后及泳池底部水管和吊顶安装完成并拆除外脚手架后,可进行悬挑支撑平台拆除工作,拆除平台应由外向内。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八条“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项目风险分析;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第十条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第四章公示和颁证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实施细则方案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实施细则方案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概述 (3)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 (3)1.2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历程 (3)1.3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 (4)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 (4)2.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概述 (4)2.2 绿色建筑评价主要指标体系 (4)2.3 指标权重与评分方法 (5)第三章建筑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 (5)3.1 设计理念与绿色建筑评价 (5)3.1.1 设计理念的重要性 (5)3.1.2 绿色建筑评价与设计理念的融合 (5)3.2 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6)3.2.1 评价指标体系 (6)3.2.2 评价方法 (6)3.3 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实例分析 (6)3.3.1 项目概况 (6)3.3.2 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6)3.3.3 评价结果分析 (7)第四章建筑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 (7)4.1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内容 (7)4.2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7)4.3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案例分析 (8)第五章建筑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 (8)5.1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内容 (8)5.2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9)5.3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案例分析 (9)第六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实施细则 (10)6.1 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10)6.1.1 合法性原则 (10)6.1.2 科学性原则 (10)6.1.3 客观性原则 (10)6.1.4 可操作性原则 (10)6.2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0)6.2.1 评价对象与范围 (10)6.2.2 评价指标体系 (10)6.2.3 评价方法与流程 (10)6.2.4 评价等级与标准 (11)6.2.5 评价结果的应用 (11)6.3 实施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11)6.3.1 实施主体 (11)6.3.2 实施程序 (11)6.3.3 监督管理 (11)6.3.4 评价机构管理 (11)6.3.5 评价人员培训与考核 (11)6.3.6 评价结果公示与反馈 (11)第七章绿色建筑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11)7.1 绿色建筑评价的组织体系 (11)7.1.1 组织架构 (11)7.1.2 职责分工 (12)7.2 绿色建筑评价的管理制度 (12)7.2.1 评价程序 (12)7.2.2 评价标准 (12)7.2.3 评价机构资质 (13)7.3 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与检查 (13)7.3.1 监督部门 (13)7.3.2 监督内容 (13)7.3.3 检查方式 (13)第八章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与法规 (13)8.1 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支持 (13)8.1.1 政策背景 (13)8.1.2 政策内容 (14)8.2 绿色建筑评价的法规体系 (14)8.2.1 法规背景 (14)8.2.2 法规内容 (14)8.3 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法规实施 (14)8.3.1 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14)8.3.2 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管 (14)8.3.3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调整 (14)8.3.4 政策法规的推广与应用 (14)第九章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支持与推广 (15)9.1 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支持 (15)9.1.1 建立完善的技术规范 (15)9.1.2 技术研发与创新 (15)9.1.3 信息技术应用 (15)9.2 绿色建筑评价的推广策略 (15)9.2.1 政策引导与支持 (15)9.2.2 市场机制培育 (15)9.2.3 示范引领作用 (15)9.3 绿色建筑评价的宣传教育 (15)9.3.1 加强宣传力度 (15)9.3.2 培训与交流 (16)9.3.3 教育普及 (16)第十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6)10.1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 (16)10.2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创新方向 (16)10.3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未来展望 (16)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概述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等全过程中,以降低对环境和资源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体健康和舒适性为目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技术措施的建筑。
上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 或 经 过 再 组 合 、再 修 复 后 再 利 用 的 材 料 。 2灡0灡6暋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material
Contents
1暋Generalprovisions ………………………………………… (1) 2暋Terms ……………………………………………………… (2) 3暋Basicrules ………………………………………………… (3) 暋3灡1暋Basicrequirement …………………………………… (3) 暋3灡2暋Evaluatingandgrading ……………………………… (3) 4暋Residentialbuilding ……………………………………… (6) 暋4灡1暋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 …………… (6) 暋4灡2暋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 ……………………… (8) 暋4灡3暋Watersavingandutilization ………………………… (9) 暋4灡4暋Materialssavingandutilization …………………… (10) 暋4灡5暋Indoorenvironment ………………………………… (11) 暋4灡6暋Operationmanagement …………………………… (12) 5暋Publicbuilding …………………………………………… (14) 暋5灡1暋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 …………… (14) 暋5灡2暋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 ……………………… (15) 暋5灡3暋Watersavingandutilization ……………………… (17) 暋5灡4暋Materialssavingandutilization …………………… (18) 暋5灡5暋Indoorenvironment ………………………………… (19) 暋5灡6暋Operationmanagement …………………………… (20)
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

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管理和认定,提高绿色建筑的能效和环境质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了《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的绿色认定。
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技术要求,对各等级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认定条件方面,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节能与能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2.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采用合理的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用水量。
3. 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要求建筑项目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室内环境质量与健康舒适:要求建筑项目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合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和遮阳等措施。
5. 建筑材料与资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采用高性能、环保、可再生的建筑材料,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 绿色施工与废弃物处理:要求建筑项目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运营管理:要求建筑项目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建筑的绿色性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认定程序方面,标准规定申请认定的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材料清单等。
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该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能效和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健康、舒适、可持续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促进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绿色技术和创新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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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的通知2008-2-29 9:49【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文号:沪建建管[2008]12号发布日期:2008-2-29执行日期:2008-2-29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
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八条“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
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
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8、项目风险分析;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受理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2号楼201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条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四章公示和颁证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第一条(原则和依据)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行为,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组成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领导)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构成)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建筑建材业知名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和协会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专家条件)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候选人,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产生。
第六条(专家权利)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二)参与评价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三)对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四)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五)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义务)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抵制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三)自觉遵守申报资料和评审意见的保密规定;(四)准时参加评价工作,不擅自委托他人代替;(五)单位、职务、职称或通信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
第八条(专家选取)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员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一)随机抽取。
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二)直接确定。
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直接在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三)随机抽取与直接确定结合。
按需要将前两款方式组合确定。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数、专业构成、选取方式等,依据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的数量、工程性质确定,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研究提出。
第九条(回避规定)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专家本人在被评价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
第十条(劝退清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劝退和清出:(一)因健康原因,较长时期内不能胜任专家评价工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上述行为之一,须酌情予以劝退或清出的,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意见,并报请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本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2、工程项目总结报告3、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4、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绿色建筑工程自评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