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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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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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3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 (3)第四章登陆系统 (4)第五章开户建立印鉴卡 (4)第六章审核印鉴 (5)第七章印鉴变更 (5)第八章销户 (5)第九章特殊业务 (6)第十章验印 (6)第十一章报表统计 (7)第十二章验印平台的使用规范 (8)第十三章附则 (8)附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控制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是为了适应本行综合业务需要,针对印鉴电子化管理而开通的,可以对印鉴进行存储、管理和识别,满足异地调用客户信息和印鉴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验印是电脑验印系统利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处理后的待验印鉴与预留印鉴相比较,从而得出检验结果的过程。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分行、支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总行负责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统一管理全行电脑验印系统的软件版本、技术维护和验印系统与相关系统的软件接口,保障电脑验印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第八条系统管理包括柜员管理、系统设置、账户类型管理、支行撤并、平台设置、权限管理等。

第九条柜员管理是根据人员配备设置,可在系统菜单中增加或删除柜员、修改柜员权限、迁移柜员等。

第十条系统设置是根据需要设置账号前缀、新旧印鉴并行期和分、支行节点号。

第十一条账户类型管理是根据结算要求设置各类人民币结算账户类型和代码。

第十二条支行撤并分为机构撤并和账户撤并两种方式,机构撤并实现由一个机构并入另一个机构;账户撤并则实现一个机构个别账户并入另一机构。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印鉴管理,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鉴系统(以下简称印鉴系统)是基于结算业务需要开发的自动验印系统,该系统可完成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条印鉴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中心及网点用户终端两部分组成。

电子印鉴中心用于存储各网点的客户印鉴信息,该印鉴中心设在总行科技开发部;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印鉴审核。

第四条全行电子印鉴库按“网点采集、全行共享”的原则建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印鉴系统仅限于采集、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之用。

严禁将印鉴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系统管理办法,对支行印鉴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建设情况,决定扩大或收缩本行印鉴系统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第七条支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网点印鉴系统建立、应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支行实际情况,对支行印鉴系统管理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采集开户单位纸质印鉴卡片,并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以建立电子印模;遇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变更、账户销户,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原有电子印鉴,并对印鉴系统录入数据进行维护。

在已经建立电子印模的账户范围内,营业网点负责利用电子印鉴审查账户支付凭证。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印鉴系统管理、设备维护及各网点用户终端的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章操作员管理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分设专人担任印鉴系统会计主管、印鉴系统操作员、印鉴卡片保管员。

印鉴系统会计主管的权限为授权操作和业务查询;印鉴系统操作员的权限为登录核验系统、建模处理及查询打印、调用并审核印鉴;印鉴卡片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片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印鉴系统操作员应对本人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及密码保密,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提高对客户签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电子验印的所有机构。

3、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验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增加和删除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号码,以及对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

3.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管理。

3.3支行3.3.1 负责审核客户预留印鉴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完成预留印签卡及相关账户信息的录入和修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客户签章。

3.3.2 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录入、复核、授权、核验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操作的人员均为验印操作员,操作员号码为6位,每个操作员都使用自己在核心系统的柜员号,不够6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齐,初始密码为6个“1”,首次登录系统时必须先更改密码,一定要严守密码口令,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验印操作员按柜员级别不同划分为四类:a)支行管理员:管辖行副行长、经办行行长及业务主管为支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各操作员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对印鉴卡修改、抽卡和删除等业务操作进行授权,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b)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业务主办为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负责开户的复核,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c)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主要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综合柜员为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负责印鉴卡的开户录入、变更、抽卡、修改、销户、删除等业务的操作,各类业务凭证的登记,签章的核验,查阅客户资料信息,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各类工作日志等。

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支付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为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服务器和验印机两部分组成;服务器设在计算机中心;主要用于存储各营业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银行验印系统的管理、备份以及系统维护工作;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验印机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存储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日常开、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采集及变更,对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票据凭证上预留印鉴的审核;第四条经总行审核批准安装电子验印系统后,营业网点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单位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限于各营业网点为开户单位办理预留变更印鉴、银行验印、核对印鉴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设备兼作他用;第六条使用本系统的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验印系统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第三章操作员设置和权限管理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有不同的操作权限;操作员管理分为四级: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印鉴经办员、事中监督员;第八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应熟悉本系统软硬件配置,负责系统维护,处理本系统软件常见故障、解决营业网点终端故障;根据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设置、变更各营业网点验印系统的会计主管,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系统管理员设在财务会计部;第九条会计主管权限;各网点可根据业务量的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在验印系统中设置1-2名会计主管;增减、变更会计主管须上报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会计主管负责本网点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的增加、变更、删减及权限调整等事宜;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设置增加、变更、删减、权限调整时,也应填制“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由该网点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在银行验印系统中进行操作,并存档备查;会计主管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条印鉴经办员权限;印鉴经办员负责审核单位票据凭证上的印鉴;负责审核单位申请开销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信息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撤销旧印鉴、变更印鉴等信息;印鉴经办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员权限;事中监督员负责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复核新开户印鉴、撤消旧印鉴、变更印鉴;复核大额票据凭证及需手工核对印鉴的票据凭证上的印鉴等,及负责本网点验印系统数据信息处理及备份;事中监督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四章印鉴库管理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将自动上传至计算机中心服务器,形成印鉴总库;第十三条印鉴库工作包括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基础且重要的环节;各营业网点印鉴经办员负责预留印鉴和账户信息的初次录入工作,事中监督员负责对印鉴经办员录入的账户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第十四条印鉴建库时,印鉴经办员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上客户加盖的印章清晰、完整、均匀及新旧印鉴的连续后,方可录入本系统中;第十五条对已成功建库的印鉴卡,建库人员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加盖人名章,并在印鉴卡正面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建库”印戳予以确认;第十六条建库工作完成后,需与综合业务系统账户总数及单位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第五章印鉴信息管理第十七条使用银行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印鉴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录入建库后,印鉴卡集中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印鉴卡如内部确需查询,须经业务主管批准,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增加、删除及变更,账户资料查询、账户统计等功能;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变更账户性质如基本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同意授权后,印鉴经办员进行资料变更,变更后仍需经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印鉴时,银行印鉴经办员审核无误提交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印鉴经办员进行印鉴变更,再由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及户数要定期与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账户信息的一致性;第六章印鉴审核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二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和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状态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第二十三条操作员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时,验印系统给出三种判断结果:有效、不清、不符;当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不清”时,印鉴经办员应采用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如仍无法通过,印鉴经办员应申请调阅印鉴卡片,经双人核对并由会计主管确认无误后予以记账,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则予以退票;当银行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无效”时,应直接对票据凭证予以退票;第二十四条经办员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打印的验印日志装订在当日传票后;第七章日志和报表管理第二十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包括业务日志、验印日志;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电子验印系统每日必须打印的日志和报表包括业务日志和验印日志;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机构名称:启用日期:说明: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柜员报请财务会计部审批,但验印系统其他柜员由各营业网点增加,并填制本表备查;。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我行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保障业务审核审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设立的所有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

三、工作原则(一)合规审批原则。

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我行各项内部制度和规定,并应经过合法、规范的审核程序。

(二)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证系统和数据完整性,杜绝非法操作和恶意攻击。

(三)提示与纠错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提示和自动纠错功能,保证审核人员的操作准确性。

四、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一)审批权限的分配我行应根据岗位职责,分配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权限,并严格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二)审核流程的规定1. 我行应根据对业务审核审批的要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审核流程,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初次审核、复核、最终审核等环节,并设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和责任人进行管理。

3. 对于重要的业务审核审批,应增加审核环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结果的正确性。

(三)安全管理的加强1.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加密等安全管理功能,并通过技术手段、人工操作、安全管理等多种方式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我行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操作管理的规范1.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细节,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我行应设置操作记录和审批记录,记录操作和审批的过程和结果,为后续追溯和统计提供依据。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即以信用社为单位分别采集印模,由市联社中心机房对数据集中管理,通过网络达到实时调用数据。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网点,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验印系统完全可以搭载现有业务网络线路与UNIX系统接口,其网络结构如下:网络采用三级结构,由市联社系统中心机、信用社验印终端和验印平台组成。

当网点需要调用本信用社或其他网点的印鉴信息时,系统实现实时对本地或其他信用社网点的数据库进行调用,实行实时传输识别。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在市联社建立印模中心库,所辖各信用社、分社的营业网点设立验印平台,印鉴的建模、更新、删除统一以信用社为单位通过验印平台进行操作(分社不办理该业务),印模信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更新,保持中心库与验印平台数据一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

电子验印系统具有印鉴卡管理、印章自动识别、印章辅助识别、印章修补识别、三级权限管理、双人复核管理、数据库管理、印鉴变更管理、印鉴挂失和冻结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系统查询及打印等功能。

第七条各信用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科技部门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的调试、系统及通讯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应用和操作辅导。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借助数字平台将客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储存于印鉴库中,通过采集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信息与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票据的印鉴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业务进行管理的其他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

第五条分行技术部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检修,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

分行技术部门为验印系统技术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技术维护,解决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我行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名称、账户属性等应为真实存在。

电子验印系统的客户信息、账户资料须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账户资料变更时,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账户资料须同时进行修改。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按机构、柜员角色进行内部权限控制管理。

第十条核心系统中所有需要进行验印的银行账户,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档。

第十一条机构层级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

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负责对其辖属机构的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增加、删除、合并及拆分等。

第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柜员角色及系统功能共设置四类基本岗位:管理岗、建库岗、审核岗和验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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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即以信用社为单位分别采集印模,由市联社中心机房对数据集中管理,通过网络达到实时调用数据。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网点,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验印系统完全可以搭载现有业务网络线路与UNIX系统接口,其网络结构如下:网络采用三级结构,由市联社系统中心机、信用社验印终端和验印平台组成。

当网点需要调用本信用社或其他网点的印鉴信息时,系统实现实时对本地或其他信用社网点的数据库进行调用,实行实时传输识别。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在市联社建立印模中心库,所辖各信用社、分社的营业网点设立验印平台,印鉴的建模、更新、删除统一以信用社为单位通过验印平台进行操作(分社不办理该业务),印模信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更新,保持中心库与验印平台数据一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

电子验印系统具有印鉴卡管理、印章自动识别、印章辅助识别、印章修补识别、三级权限管理、双人复核管理、数据库管理、印鉴变更管理、印鉴挂失和冻结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系统查询及打印等功能。

第七条各信用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科技部门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的调试、系统及通讯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应用和操作辅导。

验印系统终端必须专机专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与验印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程序,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管理
第八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九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由市联社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
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信用社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信用社可按业务需要设置2至3名系统管理员(分社不设),系统管理员由各信用社分管班子成员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社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的要严格执行。

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

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第十条验印操作员由信用社、分社办理对公业务的柜员或综合柜员担任,按柜员配置和分工情况可以设置多名验印操作员,对于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可按柜员设置验印操作员。

验印操作员必须用本人的操作员号(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登录系统验印,对于非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可指定专人进行验印。

第十一条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设立密码,做到定期更换密码,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密码修改情况应登记,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熟练掌握验印系统的操作程序和辅助识别功能的应用,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印模建立、更新及程序
第十三条信用社验印系统管理只能受理本信用社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的建模、变更、挂失、冻结和销户,不能异地办理。

第十四条印模的建立(或日常更新)。

单位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下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要求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一式三份的印鉴卡,一份由经办人员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开户单位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随同专为建模用的印鉴卡(A4纸,专用格式)一并留存列入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一份建立印鉴册专人保管,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逐份清点,并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

系统管理员应凭开户单位的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按预留印鉴卡的相关内容建立印模,并实行换人复核。

输入印模库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印鉴卡上的户名和开户资料单位名称一致。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其本人的印章。

验印系统建立印模时,应输入单位名称、帐号、地址、启用日期、帐户性质、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备注等相关信息。

开户单位不能使用原子章、篆体字的印章及有弹性易变形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存款人预留的印鉴卡和票据上加盖的印鉴章应当清晰、完整,印鉴卡片上应无与印鉴图象无关的各种字迹、方框等干扰因素,印油不可太淡或太浓。

第十五条印模信息的变更,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一式四份(含专用印鉴卡)新预留印鉴卡(处理方式与第十四条同上),并交回原印鉴卡(单位无法交回原印鉴卡的应出具书面证明,下同)。

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批签章,由系统管理员办理变更手续。

开户行将更换的一联旧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应与当日凭证一并装订保管,单位交回的原印签卡和其余印鉴卡加盖“已更换”印章作为账户档案资料保管。

对单位在更换新印鉴卡启用前已签发的票据,在有效期内应按旧印鉴卡进行验印。

第十六条印模信息的挂失(冻结),开户单位印鉴遗失或被盗,只能到开户信用社办理挂失,单位应及时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挂失手续。

开户单位在挂失前已签发的票据已不能识别通过,通过手工折角验印办理。

分社在受理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挂失(冻结)时,经办人员对提供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系统管理员,办理挂失手续,或由开户单位直接到管辖信用社办理。

如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先办理账户挂失手续,再办理印鉴挂失手续,防止因通兑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十七条印模信息的销户。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销户资料,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核签章,系统管理员必须凭已审查批准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办理销户,开户单位销户后的相关资料另行保管,按年装订归档,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验印操作管理
第十八条验印操作员受理每笔支付凭证业务时,必须做到实时验印,经识别通过后方可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账,对验印结果显示为“注意审核”的,必须采用人工辅助判别功能进行判别,需经换人复核确认,不得违规或逆向操作,确保支付凭证印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操作员离柜必须退出系统。

第十九条验印操作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加盖的相关业务印章,不得加盖在票据印鉴上或与边框重叠。

第二十条电子验印系统发生故障,不能进行识别,验印操作员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人工折角验印确认。

第二十一条市联社中心机房负责按月做好电子验印系统数据备份,保存期为3年。

验印系统的业务处理日志等资料可根据需要选择打印。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加强对电子印鉴验印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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