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验印流程管理
验印标准制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需求, 制定详细的验印标准和操作规范。
验印操作培训
验印结果审核
建立验印结果审核制度,对验印结果进行 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 ,对异常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跟进。
为用户提供验印操作培训,确保用户 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验印工作。
04
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引言 • 电子验印系统概述 •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安全保障措施 •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验印系统 在银行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提高 了业务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然而,电子验印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如系统稳定性、数据 安全性和操作规范性等,需要制定相 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05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应用场景介绍
银行业务
电子验印系统在银行业务中广泛 应用,主要用于核实客户身份和
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
证券交易
在证券交易领域,电子验印系统用 于核实客户的身份和证券账户信息, 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保险业务
在保险业务中,电子验印系统用于 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 息,保障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客户 权益。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进一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原理和应用模 式,探索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的系统解决方 案,以满足银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需求。
加强电子验印系统与其他金融科技应用的融合 和创新,推动银行业务处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进程,提高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深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问题,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和隐私保 护体系,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维护公文交换、资金结算等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为公文签署、资金划转、出具证明等各类业务提供图像式验印服务所开发的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数据的独立和保密。
第五条我行各级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验印系统管理第六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按照涉及保密级别不同的业务需求分级管理。
由行领导批准设立业务管理组,具体分级原则由业务管理组制定。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掌握电子验印系统的安装、使用、备份、更新等相关技术知识,定期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第九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和安全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未经行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电子验印系统的配置、参数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添加、删除、修改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不得违反业务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业务管理组负责,应采取多重防护措施,确保业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窃取和篡改。
第十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无漏洞。
第十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使用专用安全设备,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电脑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技术及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技术,通过光电设备摄入票据上的受检图章印鉴,与系统中预存印鉴进行对比校验,并由电脑给出印鉴判断结果的电子化印鉴识别系统。
第二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主要目的:1.增强印鉴识别能力,防范不合格印鉴带来的风险;2.提高柜台验印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3.为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展提供前提条件,最终使结算手段得以改进。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做到职责明确。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电脑验印系统的使用进行组织协调。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中心数据库的维护和相关软件和硬件的维护。
各网点和事后监督等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日常操作和使用。
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四条验印系统将柜员划分为不同的角色,目前设置系统管理员、总行管理员、分行管理员、主管、操作员等角色,不同角色被赋予不同的交易权限。
1.系统管理员:负责总行管理员(权限)的增加。
2.总行管理员:负责总行柜员、分行管理员、分行主管的增加、全行机构增加、辖内支行操作员的管理,对系统初始的设置,(包括对账户类型的管理、凭证的管理、节假日的管理)年终对一年中已抽卡和销户的数据进行删除清理以及基础数据的查询。
3.分行管理员:对分行操作员和下属的所有支行的主管和操作员管理(包括增加、删除、修改等)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对分支行提交的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客户印鉴的变更录入进行复核。
4.主管:对操作员的操作进行授权,(包括验印人工通过时的授权)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5.操作员:对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修改、销户、抽卡、删除、变更录入等客户信息的操作,以及后续票据凭证的验印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程序第五条实行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对客户预留、更换和挂失印鉴卡手续和要求,按《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开户行经办人员对客户交来的印鉴卡应作如下审查:1.印鉴卡上的公章、财务章和私章是否按要求的位置居中清晰盖正。
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支付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为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服务器和验印机两部分组成;服务器设在计算机中心;主要用于存储各营业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银行验印系统的管理、备份以及系统维护工作;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验印机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存储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日常开、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采集及变更,对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票据凭证上预留印鉴的审核;第四条经总行审核批准安装电子验印系统后,营业网点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单位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限于各营业网点为开户单位办理预留变更印鉴、银行验印、核对印鉴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设备兼作他用;第六条使用本系统的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验印系统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第三章操作员设置和权限管理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有不同的操作权限;操作员管理分为四级: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印鉴经办员、事中监督员;第八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应熟悉本系统软硬件配置,负责系统维护,处理本系统软件常见故障、解决营业网点终端故障;根据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设置、变更各营业网点验印系统的会计主管,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系统管理员设在财务会计部;第九条会计主管权限;各网点可根据业务量的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在验印系统中设置1-2名会计主管;增减、变更会计主管须上报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会计主管负责本网点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的增加、变更、删减及权限调整等事宜;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设置增加、变更、删减、权限调整时,也应填制“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由该网点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在银行验印系统中进行操作,并存档备查;会计主管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条印鉴经办员权限;印鉴经办员负责审核单位票据凭证上的印鉴;负责审核单位申请开销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信息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撤销旧印鉴、变更印鉴等信息;印鉴经办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员权限;事中监督员负责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复核新开户印鉴、撤消旧印鉴、变更印鉴;复核大额票据凭证及需手工核对印鉴的票据凭证上的印鉴等,及负责本网点验印系统数据信息处理及备份;事中监督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四章印鉴库管理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将自动上传至计算机中心服务器,形成印鉴总库;第十三条印鉴库工作包括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基础且重要的环节;各营业网点印鉴经办员负责预留印鉴和账户信息的初次录入工作,事中监督员负责对印鉴经办员录入的账户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第十四条印鉴建库时,印鉴经办员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上客户加盖的印章清晰、完整、均匀及新旧印鉴的连续后,方可录入本系统中;第十五条对已成功建库的印鉴卡,建库人员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加盖人名章,并在印鉴卡正面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建库”印戳予以确认;第十六条建库工作完成后,需与综合业务系统账户总数及单位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第五章印鉴信息管理第十七条使用银行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印鉴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录入建库后,印鉴卡集中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印鉴卡如内部确需查询,须经业务主管批准,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增加、删除及变更,账户资料查询、账户统计等功能;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变更账户性质如基本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同意授权后,印鉴经办员进行资料变更,变更后仍需经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印鉴时,银行印鉴经办员审核无误提交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印鉴经办员进行印鉴变更,再由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及户数要定期与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账户信息的一致性;第六章印鉴审核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二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和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状态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第二十三条操作员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时,验印系统给出三种判断结果:有效、不清、不符;当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不清”时,印鉴经办员应采用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如仍无法通过,印鉴经办员应申请调阅印鉴卡片,经双人核对并由会计主管确认无误后予以记账,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则予以退票;当银行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无效”时,应直接对票据凭证予以退票;第二十四条经办员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打印的验印日志装订在当日传票后;第七章日志和报表管理第二十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包括业务日志、验印日志;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电子验印系统每日必须打印的日志和报表包括业务日志和验印日志;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机构名称:启用日期:说明: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柜员报请财务会计部审批,但验印系统其他柜员由各营业网点增加,并填制本表备查;。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我行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保障业务审核审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设立的所有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
三、工作原则(一)合规审批原则。
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我行各项内部制度和规定,并应经过合法、规范的审核程序。
(二)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证系统和数据完整性,杜绝非法操作和恶意攻击。
(三)提示与纠错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提示和自动纠错功能,保证审核人员的操作准确性。
四、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一)审批权限的分配我行应根据岗位职责,分配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权限,并严格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二)审核流程的规定1. 我行应根据对业务审核审批的要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审核流程,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初次审核、复核、最终审核等环节,并设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和责任人进行管理。
3. 对于重要的业务审核审批,应增加审核环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结果的正确性。
(三)安全管理的加强1.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加密等安全管理功能,并通过技术手段、人工操作、安全管理等多种方式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我行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操作管理的规范1.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细节,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我行应设置操作记录和审批记录,记录操作和审批的过程和结果,为后续追溯和统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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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支付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为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服务器和验印机两部分组成。
服务器设在计算机中心。
主要用于存储各营业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银行验印系统的管理、备份以及系统维护工作;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
验印机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用于存储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日常开、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采集及变更,对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票据凭证上预留印鉴的审核。
第四条经总行审核批准安装电子验印系统后,营业网点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单位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限于各营业网点为开户单位办理预留(变更)印鉴、银行验印、核对印鉴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设备兼作他用。
第六条使用本系统的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
《验印系统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操作员设置和权限管理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操作员管理分为四级: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印鉴经办员、事中监督员。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权限。
系统管理员应熟悉本系统软硬件配置,负责系统维护,处理本系统软件常见故障、解决营业网点终端故障。
根据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设置、变更各营业网点验印系统的会计主管,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
系统管理员设在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会计主管权限。
各网点可根据业务量的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在验印系统中设置1-2名会计主管。
增减、变更会计主管须上报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
会计主管负责本网点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的增加、变更、删减及权限调整等事宜。
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设置增加、变更、删减、权限调整时,也应填制“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由该网点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在银行验印系统中进行操作,并存档备查。
会计主管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十条印鉴经办员权限。
印鉴经办员负责审核单位票据凭证上的印鉴;负责审核单位申请开销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信息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撤销旧印鉴、变更印鉴等信息。
印鉴经办员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员权限。
事中监督员负责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复核新开户印鉴、撤消旧印鉴、变更印鉴;复核大额票据凭证及需手工核对印鉴的票据凭证上的印鉴等,及负责本网点验印系统数据信息处理及备份。
事中监督员设在各营业网点。
第四章印鉴库管理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将自动上传至计算机中心服务器,形成印鉴总库。
第十三条印鉴库工作(包括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基础且重要的环节。
各营业网点印鉴经办员负责预留印鉴和账户信息的初次录入工作,事中监督员负责对印鉴经办员录入的账户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印鉴建库时,印鉴经办员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上客户加盖的印章清晰、完整、均匀及新旧印鉴的连续后,方可录入本系统中。
第十五条对已成功建库的印鉴卡,建库人员(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加盖人名章,并在印鉴卡正面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建库”印戳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建库工作完成后,需与综合业务系统账户总数及单位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印鉴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银行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印鉴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录入建库后,印鉴卡集中由会计主管负责保
管,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印鉴卡如内部确需查询,须经业务主管批准,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增加、删除及变更,账户资料查询、账户统计等功能。
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变更账户性质(如基本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同意授权后,印鉴经办员进行资料变更,变更后仍需经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印鉴时,银行印鉴经办员审核无误提交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印鉴经办员进行印鉴变更,再由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及户数要定期与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章印鉴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二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和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状态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
第二十三条操作员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时,验印系统给出三种判断结果:有效、不清、不符。
当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不清”时,印鉴经办员应采用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如仍无法通过,印鉴经办员应申请调阅印鉴卡片,经双人核对并由会计主管确认无误后予以记账,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则予以退票;当银行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无效”时,应直接对票据凭证予以退票。
第二十四条经办员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打印的验印日志装订在当日传票后。
第七章日志和报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包括业务日志、验印日志。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电子验印系统每日必须打印的日志和报表包括业务日志和验印日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
附件: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
机构名称:
启用日期:
说明: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柜员报请财务会计部审批,但验印系统其他柜员由各营业网点增加,并填制本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