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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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借助数字平台将客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储存于印鉴库中,通过采集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信息与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票据的印鉴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业务进行管理的其他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
第五条分行技术部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检修,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分行技术部门为验印系统技术
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技术维护,解决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各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我行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名称、账户属性等应为真实存在。电子验印系统的客户信息、账户资料须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账户资料变更时,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账户资料须同时进行修改。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按机构、柜员角色进行内部权限控制管理。
第十条核心系统中所有需要进行验印的银行账户,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档。
第十一条机构层级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
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负责对其辖属机构的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增加、删除、合并及拆分等。
第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柜员角色及系统功能共设
置四类基本岗位:管理岗、建库岗、审核岗和验印岗。
管理岗负责各分行机构、柜员、角色、凭证维护和系统日切等工作,设置在总行或分行会计运营部。
建库岗负责对验印系统账户资料和预留印鉴的录入、销户、变更等建库工作,设置在办理开户业务的营业机构。
审核岗负责对账户、印鉴增删、销户变更等工作进行复核,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设置在营业机构或分行会计运营部。
验印岗负责日常业务中印鉴的核验工作,设置在营业机构或需要进行印鉴核对的业务部门。
以上岗位均具有验印凭证日志、验印单枚章日志、账户变动日志等报表的查询功能。
第十三条基本岗位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总行进行维护,维护后全辖生效。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出现混岗、兼岗、多人共用一个操作柜员代码现象。
不相容岗位包括:管理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建库岗与审核岗不得相互兼任。
柜员代码必须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一人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柜员代码,严禁柜员代码外借与交换使用。
操作员离开验印系统时,应退出处理画面或使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