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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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确保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本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身份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二)权限管理: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操作权限;(三)业务处理:支持各类电子印鉴的验印业务;(四)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便于追溯和审计;(五)系统监控: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

第三章验印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前,应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八条用户在办理验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验印业务类型;(二)输入验印信息,包括印鉴类型、印鉴号码、金额等;(三)提交验印申请;(四)系统自动进行验印,并将验印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九条验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核对验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处理验印申请,不得拖延;(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电子验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维护公文交换、资金结算等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为公文签署、资金划转、出具证明等各类业务提供图像式验印服务所开发的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数据的独立和保密。

第五条我行各级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验印系统管理第六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按照涉及保密级别不同的业务需求分级管理。

由行领导批准设立业务管理组,具体分级原则由业务管理组制定。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掌握电子验印系统的安装、使用、备份、更新等相关技术知识,定期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第九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和安全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未经行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电子验印系统的配置、参数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添加、删除、修改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不得违反业务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业务管理组负责,应采取多重防护措施,确保业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窃取和篡改。

第十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无漏洞。

第十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使用专用安全设备,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行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建行用于对各项业务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技术工具,主要用于签章、签名、印章等操作。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行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安全、准确。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第六条建行各分支机构应设专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管理岗位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和用户信息,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系统管理岗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数据丢失或泄露。

第三章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第十一条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严禁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他人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确保操作环境安全,杜绝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他人越权操作。

第四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建行总部应定期对各分支机构的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操作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建行总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建行总部所有。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提高对客户签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电子验印的所有机构。

3、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验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增加和删除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号码,以及对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

3.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管理。

3.3支行3.3.1 负责审核客户预留印鉴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完成预留印签卡及相关账户信息的录入和修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客户签章。

3.3.2 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录入、复核、授权、核验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操作的人员均为验印操作员,操作员号码为6位,每个操作员都使用自己在核心系统的柜员号,不够6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齐,初始密码为6个“1”,首次登录系统时必须先更改密码,一定要严守密码口令,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验印操作员按柜员级别不同划分为四类:a)支行管理员:管辖行副行长、经办行行长及业务主管为支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各操作员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对印鉴卡修改、抽卡和删除等业务操作进行授权,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b)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业务主办为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负责开户的复核,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c)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主要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综合柜员为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负责印鉴卡的开户录入、变更、抽卡、修改、销户、删除等业务的操作,各类业务凭证的登记,签章的核验,查阅客户资料信息,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各类工作日志等。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我行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保障业务审核审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设立的所有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

三、工作原则(一)合规审批原则。

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的所有合同、批准文件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我行各项内部制度和规定,并应经过合法、规范的审核程序。

(二)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该确保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证系统和数据完整性,杜绝非法操作和恶意攻击。

(三)提示与纠错原则。

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提示和自动纠错功能,保证审核人员的操作准确性。

四、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一)审批权限的分配我行应根据岗位职责,分配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权限,并严格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二)审核流程的规定1. 我行应根据对业务审核审批的要求,建立完整、系统的审核流程,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初次审核、复核、最终审核等环节,并设置相应的审核人员和责任人进行管理。

3. 对于重要的业务审核审批,应增加审核环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结果的正确性。

(三)安全管理的加强1.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配备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加密等安全管理功能,并通过技术手段、人工操作、安全管理等多种方式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我行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操作管理的规范1. 我行应对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细节,确保业务审核审批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我行应设置操作记录和审批记录,记录操作和审批的过程和结果,为后续追溯和统计提供依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在全辖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为规范该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国银行应用系统业务用户密码设置规定(2007年版)》等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和我行网络资源,通过扫描仪设备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总行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适用于各级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以及符合人行及我行要求的其他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全辖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各一级分行公司人民币结算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一级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终端及扫描仪设备,未经一级分行批准,不得在终端中安装、使用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修改电子验印系统软件。

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应专机专用,管理员与操作员分机操作。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信息科技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柜员登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基于IE浏览器的全国性业务系统,柜员登陆时必须同时输入核心银行机构代码、柜员代码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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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借助数字平台将客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储存于印鉴库中,通过采集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信息与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票据的印鉴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业务进行管理的其他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

第五条分行技术部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检修,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

分行技术部门为验印系统技术
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技术维护,解决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我行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名称、账户属性等应为真实存在。

电子验印系统的客户信息、账户资料须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账户资料变更时,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账户资料须同时进行修改。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按机构、柜员角色进行内部权限控制管理。

第十条核心系统中所有需要进行验印的银行账户,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档。

第十一条机构层级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

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负责对其辖属机构的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增加、删除、合并及拆分等。

第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柜员角色及系统功能共设
置四类基本岗位:管理岗、建库岗、审核岗和验印岗。

管理岗负责各分行机构、柜员、角色、凭证维护和系统日切等工作,设置在总行或分行会计运营部。

建库岗负责对验印系统账户资料和预留印鉴的录入、销户、变更等建库工作,设置在办理开户业务的营业机构。

审核岗负责对账户、印鉴增删、销户变更等工作进行复核,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设置在营业机构或分行会计运营部。

验印岗负责日常业务中印鉴的核验工作,设置在营业机构或需要进行印鉴核对的业务部门。

以上岗位均具有验印凭证日志、验印单枚章日志、账户变动日志等报表的查询功能。

第十三条基本岗位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总行进行维护,维护后全辖生效。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出现混岗、兼岗、多人共用一个操作柜员代码现象。

不相容岗位包括:管理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建库岗与审核岗不得相互兼任。

柜员代码必须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一人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柜员代码,严禁柜员代码外借与交换使用。

操作员离开验印系统时,应退出处理画面或使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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