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验印流程管理
验印标准制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需求, 制定详细的验印标准和操作规范。
验印操作培训
验印结果审核
建立验印结果审核制度,对验印结果进行 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 ,对异常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跟进。
为用户提供验印操作培训,确保用户 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验印工作。
04
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引言 • 电子验印系统概述 •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 安全保障措施 •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验印系统 在银行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提高 了业务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然而,电子验印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如系统稳定性、数据 安全性和操作规范性等,需要制定相 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05
电子验印系统应用案例
应用场景介绍
银行业务
电子验印系统在银行业务中广泛 应用,主要用于核实客户身份和
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
证券交易
在证券交易领域,电子验印系统用 于核实客户的身份和证券账户信息, 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保险业务
在保险业务中,电子验印系统用于 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 息,保障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客户 权益。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进一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原理和应用模 式,探索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的系统解决方 案,以满足银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需求。
加强电子验印系统与其他金融科技应用的融合 和创新,推动银行业务处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进程,提高银行业务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深入研究电子验印系统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问题,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和隐私保 护体系,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确保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本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身份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二)权限管理: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操作权限;(三)业务处理:支持各类电子印鉴的验印业务;(四)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便于追溯和审计;(五)系统监控: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

第三章验印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前,应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八条用户在办理验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验印业务类型;(二)输入验印信息,包括印鉴类型、印鉴号码、金额等;(三)提交验印申请;(四)系统自动进行验印,并将验印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九条验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核对验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处理验印申请,不得拖延;(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电子验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印鉴管理,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鉴系统(以下简称印鉴系统)是基于结算业务需要开发的自动验印系统,该系统可完成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条印鉴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中心及网点用户终端两部分组成。

电子印鉴中心用于存储各网点的客户印鉴信息,该印鉴中心设在总行科技开发部;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印鉴审核。

第四条全行电子印鉴库按“网点采集、全行共享”的原则建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印鉴系统仅限于采集、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之用。

严禁将印鉴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系统管理办法,对支行印鉴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建设情况,决定扩大或收缩本行印鉴系统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第七条支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网点印鉴系统建立、应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支行实际情况,对支行印鉴系统管理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采集开户单位纸质印鉴卡片,并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以建立电子印模;遇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变更、账户销户,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原有电子印鉴,并对印鉴系统录入数据进行维护。

在已经建立电子印模的账户范围内,营业网点负责利用电子印鉴审查账户支付凭证。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印鉴系统管理、设备维护及各网点用户终端的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章操作员管理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分设专人担任印鉴系统会计主管、印鉴系统操作员、印鉴卡片保管员。

印鉴系统会计主管的权限为授权操作和业务查询;印鉴系统操作员的权限为登录核验系统、建模处理及查询打印、调用并审核印鉴;印鉴卡片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片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印鉴系统操作员应对本人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及密码保密,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即以信用社为单位分别采集印模,由市联社中心机房对数据集中管理,通过网络达到实时调用数据。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网点,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验印系统完全可以搭载现有业务网络线路与UNIX系统接口,其网络结构如下:网络采用三级结构,由市联社系统中心机、信用社验印终端和验印平台组成。

当网点需要调用本信用社或其他网点的印鉴信息时,系统实现实时对本地或其他信用社网点的数据库进行调用,实行实时传输识别。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在市联社建立印模中心库,所辖各信用社、分社的营业网点设立验印平台,印鉴的建模、更新、删除统一以信用社为单位通过验印平台进行操作(分社不办理该业务),印模信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更新,保持中心库与验印平台数据一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

电子验印系统具有印鉴卡管理、印章自动识别、印章辅助识别、印章修补识别、三级权限管理、双人复核管理、数据库管理、印鉴变更管理、印鉴挂失和冻结管理、人员管理、日志管理、系统查询及打印等功能。

第七条各信用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科技部门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的调试、系统及通讯的维护,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应用和操作辅导。

xx农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定稿)

xx农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定稿)

xx农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规范本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操作,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利用电脑图像技术,结合模式识别、神经网络、光电子和计算机技术达到分辨印鉴正确性的系统。

可实现对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电子化管理,达到方便操作、安全控制的目的.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使用范围为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和撤销等印鉴管理业务及客户预留印鉴的验印业务。

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图章印鉴正确性的核验,不对签字进行识别。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建库,总资金清算中心、各级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及各营业网点使用印鉴库。

建库客户端与验印客户端须严格分离。

第五条客户印鉴的建库、变更和撤销由营业网点审核后送管辖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处理。

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建设和推广,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第二章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第七条按操作权限的不同,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分别设置验印识别组、资料录入组、资料复核组和柜员管理组等四个组别。

各组别的操作权限如下:验印识别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验印识别、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录入组操作权限为:资料录入、资料查询、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复核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审核业务、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柜员管理组操作权限为:日志管理、行员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柜员代号必须按统一规范设置,一个柜员代号对应一个组别的操作权限。

同一操作柜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号,不得设置多个柜员身份。

柜员代号设置形式为AABBBBBB,由8位数字组成。

AA表示柜员身份:01为验印识别组、02为资料录入组、03为资料复核组、09为柜员管理组;BBBBBB为操作柜员顺序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在全辖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为规范该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国银行应用系统业务用户密码设置规定(2007年版)》等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和我行网络资源,通过扫描仪设备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总行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适用于各级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以及符合人行及我行要求的其他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全辖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各一级分行公司人民币结算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一级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终端及扫描仪设备,未经一级分行批准,不得在终端中安装、使用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修改电子验印系统软件。

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应专机专用,管理员与操作员分机操作。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信息科技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柜员登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基于IE浏览器的全国性业务系统,柜员登陆时必须同时输入核心银行机构代码、柜员代码和密码。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电子验印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采用电子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行印鉴录入电脑储存,建立电子印鉴库,在办理各类支付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行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入,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入电子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行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心集中处理,分行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至异地支行或网点进行建库,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划分及用户管理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为电子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广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行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反馈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分行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网络支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心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十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入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的验印人员和建库人员的操作号一经生效,需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不得兼岗或混岗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验印系统管理,防范验印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对预留银行印鉴实行数字化采集、识别和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子验印系统具有用户管理、印鉴库管理、验印操作、统计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设臵中心系统管理员、机构系统管理员、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等角色。

营业机构各角色间不得相互兼任。

所有角色均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处理。

第五条中心系统管理员和机构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中心系统管理员由省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全辖印鉴库的监控、确保电子验印系统服务器正常运行以及网络通讯畅通并定期做好印鉴数据库备份工作。

(二)机构系统管理员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担任,内设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营业网点的机构系统管理
员负责电子验印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集中复审行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印鉴采集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

第六条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职责。

(一)印鉴采集员负责新开户信息资料的录入与印鉴采集;负责账户信息变更修改或变更印鉴的采集处理;负责撤销账户的印鉴库销户;负责对印鉴采集后纸质印鉴卡的统一保管。

(二)电子验印员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识别工作。

第七条电子验印员的用户名应与ABIS柜员号一致,其他角色的用户名必须使用实名制。

第三章印鉴库管理
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以省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立,用于存储辖内各营业机构的全部预留印鉴和相关客户信息。

第九条电子印鉴的采集必须实行集中处理,原则上由开户集中复审行进行处理,严禁开户机构采集客户印鉴。

第十条为提高印鉴采集质量,集中采集行要落实专职人员办理印鉴采集。

第四章印鉴采集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新开立的账户,开户行除按照开户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开户单位提供完整、清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附件1),由集中采集行、开户集中复审行、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开户行申请印鉴采集时,应填写一式两联《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验印系统建库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
单),经运营主管审核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随同开户集中复审资料一并送至集中复审行。

第十三条集中复审行收到开户行申报资料后,按照开户复审的要求,对开户资料及印鉴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中一份清单及印鉴卡交印鉴采集员签收。

第十四条印鉴采集员收到建库清单及印鉴卡后,应认真审核建库清单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与印鉴卡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印鉴卡是否加盖“账户集中复审专用章”,印鉴是否完整清晰,无误后对印鉴卡进行摄入。

第十五条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或账户销户的,网点按照开户集中复审流程进行申报,开户集中复审行同意后由印鉴采集员按照第十四条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印鉴采集员收到相关建库资料后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印鉴库的新增、变更或删除操作,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完成。

第十七条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不得随意下载、导出和打印。

第五章纸质印鉴卡管理
第十八条已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不得再保管纸质印鉴卡,印鉴卡统一由该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入箱加锁保管。

未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可继续保管使用纸质印鉴卡,纸质印鉴卡不得随意乱放,不使用时应入箱加锁保管。

第十九条对预留印鉴变更或已销户的印鉴卡,应由营业机构归入当日传票内。

第二十条集中复审行对纸质印鉴卡,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
要求入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采集后的纸质印鉴卡,统一由印鉴采集员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连同申请表入箱加锁保管。

第六章验印管理
第二十二条验印方式
(一)系统自动核对
系统根据账号自动调用印鉴库中预留印鉴与凭证签章进行核对,核验通过的,由经办柜员进行账务处理。

(二)人工辅助核对
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的,电子验印员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取折角比对等多种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人工判定该印鉴是否有效。

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其他方式核对
手工签字的印鉴卡也应纳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管理,验印时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对签名的真实性。

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若同一账户电子验印通过率较低,营业机构应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卡片,或提示其规范签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因电子验印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验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经运营主管批准后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原手工折角验印方式,待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重新启用电子验印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用户离柜(岗)应退出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十六条各行加强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定期对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建库清单 2、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预留银行印鉴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