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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验印系统管理,防范验印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对预留银行印鉴实行数字化采集、识别和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电子验印系统具有用户管理、印鉴库管理、验印操作、统计查询、日志管理等功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设臵中心系统管理员、机构系统管理员、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等角色营业机构各角色间不得相互兼任所有角色均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第五条中心系统管理员和机构系统管理员职责中心系统管理员由省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全辖印鉴库的监控、确保电子验印系统服务器正常运行以及网络通讯畅通并定期做好印鉴数据库备份工作机构系统管理员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担任,内设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营业网点的机构系统管理1员负责电子验印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集中复审行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印鉴采集员的增加、删除和权限设臵等工作第六条印鉴采集员和电子验印员职责印鉴采集员负责新开户信息资料的录入与印鉴采集;负责账户信息变更修改或变更印鉴的采集处理;负责撤销账户的印鉴库销户;负责对印鉴采集后纸质印鉴卡的统一保管电子验印员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识别工作第七条电子验印员的用户名应与柜员号一致,其他角色的用户名必须使用实名制第三章印鉴库管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以省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立,用于存储辖内各营业机构的全部预留印鉴和相关客户信息第九条电子印鉴的采集必须实行集中处理,原则上由开户集中复审行进行处理,严禁开户机构采集客户印鉴第十条为提高印鉴采集质量,集中采集行要落实专职人员办理印鉴采集第四章印鉴采集管理第十一条对于新开立的账户,开户行除按照开户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开户单位提供完整、清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由集中采集行、开户集中复审行、开户行及开户单位分别留存第十二条开户行申请印鉴采集时,应填写一式两联《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验印系统建库清单》,经运营主管审核签章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随同开户集中复审资料一并送至集中复审行第十三条集中复审行收到开户行申报资料后,按照开户复审的要求,对开户资料及印鉴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中一份清单及印鉴卡交印鉴采集员签收第十四条印鉴采集员收到建库清单及印鉴卡后,应认真审核建库清单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与印鉴卡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印鉴卡是否加盖“账户集中复审专用章”,印鉴是否完整清晰,无误后对印鉴卡进行摄入第十五条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或账户销户的,网点按照开户集中复审流程进行申报,开户集中复审行同意后由印鉴采集员按照第十四条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后作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印鉴采集员收到相关建库资料后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印鉴库的新增、变更或删除操作,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完成第十七条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不得随意下载、导出和打印第五章纸质印鉴卡管理第十八条已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不得再保管纸质印鉴卡,印鉴卡统一由该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入箱加锁保管未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柜员,可继续保管使用纸质印鉴卡,纸质印鉴卡不得随意乱放,不使用时应入箱加锁保管第十九条对预留印鉴变更或已销户的印鉴卡,应由营业机构归入当日传票内第二十条集中复审行对纸质印鉴卡,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3要求入档管理第二十一条集中采集后的纸质印鉴卡,统一由印鉴采集员按照采集时间顺序连同申请表入箱加锁保管第六章验印管理第二十二条验印方式系统自动核对系统根据账号自动调用印鉴库中预留印鉴与凭证签章进行核对,核验通过的,由经办柜员进行账务处理人工辅助核对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的,电子验印员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取折角比对等多种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人工判定该印鉴是否有效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其他方式核对手工签字的印鉴卡也应纳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管理,验印时应通过其他方式核对签名的真实性核验通过的则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若同一账户电子验印通过率较低,营业机构应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卡片,或提示其规范签章行为。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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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3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 (3)第四章登陆系统 (4)第五章开户建立印鉴卡 (4)第六章审核印鉴 (5)第七章印鉴变更 (5)第八章销户 (5)第九章特殊业务 (6)第十章验印 (6)第十一章报表统计 (7)第十二章验印平台的使用规范 (8)第十三章附则 (8)附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控制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电脑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是为了适应本行综合业务需要,针对印鉴电子化管理而开通的,可以对印鉴进行存储、管理和识别,满足异地调用客户信息和印鉴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验印是电脑验印系统利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处理后的待验印鉴与预留印鉴相比较,从而得出检验结果的过程。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分行、支行负责电脑验印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总行负责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统一管理全行电脑验印系统的软件版本、技术维护和验印系统与相关系统的软件接口,保障电脑验印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系统管理操作第八条系统管理包括柜员管理、系统设置、账户类型管理、支行撤并、平台设置、权限管理等。

第九条柜员管理是根据人员配备设置,可在系统菜单中增加或删除柜员、修改柜员权限、迁移柜员等。

第十条系统设置是根据需要设置账号前缀、新旧印鉴并行期和分、支行节点号。

第十一条账户类型管理是根据结算要求设置各类人民币结算账户类型和代码。

第十二条支行撤并分为机构撤并和账户撤并两种方式,机构撤并实现由一个机构并入另一个机构;账户撤并则实现一个机构个别账户并入另一机构。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确保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本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身份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二)权限管理: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操作权限;(三)业务处理:支持各类电子印鉴的验印业务;(四)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便于追溯和审计;(五)系统监控: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

第三章验印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前,应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八条用户在办理验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验印业务类型;(二)输入验印信息,包括印鉴类型、印鉴号码、金额等;(三)提交验印申请;(四)系统自动进行验印,并将验印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九条验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核对验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处理验印申请,不得拖延;(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电子验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办法

电子验印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旨在规范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提高对客户签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电子验印的所有机构。

3、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验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增加和删除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号码,以及对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的管理。

3.2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管理。

3.3支行3.3.1 负责审核客户预留印鉴卡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完成预留印签卡及相关账户信息的录入和修改;按照正确的操作方式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客户签章。

3.3.2 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录入、复核、授权、核验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操作的人员均为验印操作员,操作员号码为6位,每个操作员都使用自己在核心系统的柜员号,不够6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齐,初始密码为6个“1”,首次登录系统时必须先更改密码,一定要严守密码口令,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验印操作员按柜员级别不同划分为四类:a)支行管理员:管辖行副行长、经办行行长及业务主管为支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各操作员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等管理,对印鉴卡修改、抽卡和删除等业务操作进行授权,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b)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业务主办为支行验印复核操作员,负责开户的复核,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的各类工作日志等。

c)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主要办理对公转账业务的综合柜员为支行验印建模操作员,负责印鉴卡的开户录入、变更、抽卡、修改、销户、删除等业务的操作,各类业务凭证的登记,签章的核验,查阅客户资料信息,查阅并打印电子验印系统各类工作日志等。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鉴卡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公业务通兑,提高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障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和网点,要求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由杭州联合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业务处理、建立印模、人员管理、数据库查询、印模更新查询、处理结果查询、设备参数调整、系统参数设置、人员修改查询、登陆查询、退出。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八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支行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营业部、支行可按业务需要设置二至三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行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其中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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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建模管理第五章验印管理第六章风险监控第七章应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ﻬ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降低管理成本,依据有关《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有关内控管理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专用术语(一)电子验印系统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使用图像采集设备提取、保存客户预留银行印鉴图像,并可将其与票据等凭证所载印鉴比对并鉴别真伪的系统。

电子验印系统一般由图像采集设备、电子印鉴存储设备、验印PC及有关网络组建。

(二)电子印鉴库是指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集中存放客户预留印鉴对应电子印模的数据库,统一存放于一级分行后台。

(三)建模是指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专用图像采集设备扫描客户提交的预留印鉴卡片,将客户预留印鉴影像及有关重要信息保存在电子印鉴库中,并作为印鉴核验依据的操作。

(四)电子验印业务是指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将票据等凭证所载印鉴与电子印鉴库中相应电子印模比对,以辨别真伪的操作。

(五)印鉴管理集中点是指集中进行电子印鉴扫描新增、变更等操作处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业务主要包括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子验印业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总行统一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管理以及全行电子验印系统发展推广规划;各一级分行负责电子验印业务详细管理操作的拟定,电子验印系统在对公网点前台的部署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资金结算部门为电子验印业务牵头管理部门。

总行资金结算部负责拟定电子验印业务关于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建设及管理;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建设需求的收集和管理;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分行资金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总行电子验印业务关于规章制度拟定分行详细实施细则;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在前台网点的推广应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业务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工作;负责辖内电子验印业务操作规范检查。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借助数字平台将客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储存于印鉴库中,通过采集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信息与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票据的印鉴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业务进行管理的其他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

第五条分行技术部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检修,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

分行技术部门为验印系统技术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技术维护,解决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我行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名称、账户属性等应为真实存在。

电子验印系统的客户信息、账户资料须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账户资料变更时,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账户资料须同时进行修改。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按机构、柜员角色进行内部权限控制管理。

第十条核心系统中所有需要进行验印的银行账户,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档。

第十一条机构层级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

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负责对其辖属机构的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增加、删除、合并及拆分等。

第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柜员角色及系统功能共设置四类基本岗位:管理岗、建库岗、审核岗和验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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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

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
善处理。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

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
(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
(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
(四)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
(五)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
(六)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
(七)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
(八)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第十条科技开发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相关软件、硬件及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一)负责电子验印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二)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功能的协调开发;
(三)负责电子验印相关系统软件、硬件系统的维护,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安装和设置。

第十一条各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辖内机构硬件设备高拍仪的集中维修联系事宜和会计主管权限设置及调动人员调整。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为电子验印系统的主要使用者,可进行印鉴建库、电子验印等具体业务操作。

第四章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验印系统依据核心系统机构设置和我行实际情况,建立总行-分行-支行(或营业部)三级机构层级。

第十五条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采取总行统一维护模式。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级分、支行机构(含分行营业部等,下同),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机构层级设置与归属关系在系统建立时一并完成。

第十六条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依据核心系统机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机构迁移和撤并功能。

机构迁移用于机构的同级变动,改变当前归属关系,不支持跨级迁移。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辖机构进行迁移操作。

机构撤并用于两个网点合并为一个网点的维护。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辖内网点撤并进行维护。

第二节权限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权限管理采用角色管理与岗位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电子验印系统主要功能与岗位牵制原则,在电子验印系统设置基本岗位:如支行柜员、支行综合员、支行会计主管、分行计财部管理员、总清柜员、总清复核员和总清管理员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同时各类角色可结合业务需要控制各岗位间不得兼容。

第十九条电子验印系统上线时设置一个超级管理员,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系统人员初始信息设置,完成后即锁死此权限。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包括支行会计主管、分行计财部管理员和总清管理员等。

管理岗位负责各分支行机构、柜员日常维护,并通过日志、通过率查询等功能对所辖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柜员岗位包括支行柜员和总清柜员。

柜员岗位负责账户、印鉴资料增加、修改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综合员岗位包括支行综合员和总清复核员。

综合员岗位负责对账户、印鉴资料增加、修改后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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